企业无起重机械情况说明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无需起重机械检测资料这项证明文件怎样写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关于**公司无需起重机械检测的证明
******市安监局:
******市****区安监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八章第九十九条规定: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我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属于垂直升降机(?),额定起重量为*t,因此不属于特种设备,因此不需要特种设备检测。
特此证明!
*******公司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
2.我不想签劳动合同公司叫我写个情况说明,我该怎么写
首先你为什么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要知道签订劳动合同是保护你的权利的,也是劳资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一旦在你工作期间发生事情,需要证明劳动关系的时候劳动合同是最好的证据,劳动合同法一再强调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的,所以建议你积极签订合同。
不要想着去要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一旦你自己主动要求不签订合同,你是没有权利去主张的,包括相关赔偿等。另外,有了劳动合同才能明确你的工资、工作时间等内容,一旦单位有违反,你可以主张权利,否则就难了。
所以,我不建议你不签订合同。如果非要不签,那就向一楼的回答写个放弃说明。
3.21.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管理的五个基本环节是什么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起重机械“十不吊”的内容是:(1)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8大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是"巴杆"不是"把杆",巴杆就是吊臂。
###一般是起重重量特别大,或者体积大地物体,例如起重房屋并平移的设备。在起重设备作业范畴里,有一种市场称呼是非常规起重设备作业,通俗讲是指一般是起重重量特别大,或者体积大地物体,例如起重房屋并平移的设备。
在常见的非常规起重吊装案###大车/小车都有轨距和基距,轨距是承载车轮的两轨道中心的距离,基距是同侧两车轮的中心距离,如果行走不分是八个轮子,就是同侧台车中心的距离,如图所示:###Q是起重量,G是自重,这表示起重量和自重的比值###起重机的大车一般是指起重机的桥架运行机构,小车就是起升机构的运行部分。 起重机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垂直提升和水平搬运重物的多动作起重机械。
又称吊车。目前国内各大吊装广东顺发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已经逐渐的取消吊重行驶功能。
轮胎起重机的主要###起重的是使用频率,A5的工作制是25%,一般的加工车间都能满足使用,。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安装的情况有哪些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不得安装情况,建筑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归纳。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 第五条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不得出租、使用: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九条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安装、拆卸人员名单,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
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