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登记情况说明
1.参公人员调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岗位后如何办理公务员登记
公务员登记流程如下:
(一)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二)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三)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二)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地)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市(地)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审核,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三)中央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并审核,所在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级机关审核,中央垂直管理机关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扩展资料:
《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八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登记备案说明,机关的国家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登记人员数、暂缓登记人员数、登记和暂缓登记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公务员登记实行逐级负责制,由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后,逐级上报。
第十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工作的督查指导,严肃登记工作纪律。对不按照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和规定条件、程序登记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宣布无效,并责令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在登记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2.参公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2005年5月,《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随着2006年9月,《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的下发,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落地生根。据统计,在我国超过4000万的事业单位员工中,“参公”人员约有90万。在中央层面上,目前党中央和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共有19家。另外,还有若干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实行参公管理。2006年8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将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内的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 在地方,参公事业单位的情况比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复杂。首先,中央层面的参公事业单位为地方设立了标杆。按照“上下对口”或“上行下效”的常规,有些事业单位在中央层面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层面通常也要参公管理。例如,各级中共党校和行政学院。其次,一部分事业单位虽然在中央层面没有实行参公管理,在地方可能实行参公管理。例如,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没有实行参公管理①,但全国各省的农机监理总站基本都实行了参公管理。再次,同一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不同地区参公情况也不同。例如,同为市县级农机监理机构,新疆、四川大多实行参公管理,北京、河北却不实行参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