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治超总结
1.源头治超心得体会
全市运管系统源头治超工作情况汇报 XX运管局: 根据省政府223号令及省运管局、市治超办、市交通局源头治超有关文件精神,我市运管处从7月1日起,相继成立了市运管处治超领导组织机构及治超办公室,并成立两个监督巡查组,建立了相关规章制度,制作了全市政府公示源头单位分布图,为全市源头治超工作的开导奠定了基础。
继6月27日,我市在日月广场举行了“两个办法”颁布实施启动仪式后,我运管处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忻州市运管处关于加强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工作的实施办法》,相继召集各县运管所长及治超办公室主任参加的贯彻落实会议,并印发源头治超宣传材料,组织文艺宣传队,在全市14个县(市、区)进行了巡回宣传,编发各类治超简报4期,为全市运管系统开展源头治超创造了良好的氛围。为了掌握各县源头治超的动态和进展,市处治超办按照省运管局下发的源头治超细则。
2.源头企业被治超查住超载,治超检讨怎么写
某某运管处稽查大队:
因我公司在执行防超载工作方面存在管理不到位,落实不严格,致使某月某日某车辆在装载货物时,司磅员没有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规定如果没有的话可以临时做个规定!)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某车超载。
事情发生后,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已经责成企管部门对责任人,值班司磅员某某某进行了经济处罚。司磅员也已经认识到工作失误并表示积极改正,坚决杜绝里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通过本次超载事件,公司从制度入手,层层把关,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坚决不予出厂。恳请贵稽查大队积极监督,感谢你们的支持与配合,谢谢。
3.工商局王虎胜治超五个坚持是
王虎胜指出,各级工商部门在治超工作中要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长期作战思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新要求、新精神上来,坚决克服松懈麻痹的倾向,牢固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始终把彻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作为工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是坚持履行治超职责。要继续做到“一个严厉查处,两个依法取缔”:严厉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其交易行为、依法取缔从事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的企业和窝点、依法取缔公路沿途的无证无照小煤场等货物集散场所。要巩固治超成果,加强日常巡查,严防死灰复燃;严格依法登记,严禁违规审批;及时掌控案源,坚决快查严办,曝光违法行为;严格办案程序,确保执法规范,促进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治超责任追究。要继续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整治成效不明显的,严肃追究市县局和工商所主要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四是坚持部门协调配合。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行动,所牵头的事项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情况,取得支持;所配合的事项,要积极主动配合,形成整治合力。
五是坚持长效监管机制。要继续深入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源头治超工作方法,总结经验,掌握规律,建立健全治超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对储售煤(货)场和车辆改装、修理企业的规范化管理。
4.治超执法行为集中整治总结,治超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总结怎么写
述职报告可以说是工作报告中的总结性报告。报告是向上级机关陈述事项的上行文,属于行政公文中议案、报告和请示三个上行文之一。
述职报告的外在结构是格式化的,包括标题、称谓、正文和署名四部分。 (一)标题。
1.单行标题:“述职报告”或者“在……(上)的述职报告”。
2.双行标题:正题写主题,或者写述职报告类型。
(二)称谓。称谓是报告者对听众的称呼。称谓要根据会议性质及听众对象而定。“各位领导、代表”。称谓放在标题之下正文的开头,有时根据需要在正文中间适当穿插使用。称谓一般采用提行的写法。要用“谢谢大家”等礼貌语言。如一篇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报告的称谓:“尊敬的各位领导、来宾,全体教职工代表,全校教职工同志们”。
(三)正文。述职报告的写法依据报告的场合和对象而定,一般来说采用总结式写法,共分四部分。
1.基本情况。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用平直、概括、简短。用最精练的文字,概括地交待,如主要情况、时间、地点、背景、事件经过等。
(1)工作过程。
(2)内容概括(成绩、经验为主)。可以将总结出来的规律性的认识、主要的经验或教训、主要的成绩或存在的问题用简短概括的文字写出来。
(3)主题认识。
2.成绩经验。自此以下包括问题教训和今后计划共三部分,要分出层次来分析证明主题,这才能条理分明。
5.浅谈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治超工作
首先,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扎实做好宣传工作,治教结合。治超工作从开始到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有些司机、货主对治超政策、治超内涵了解不深,理解不全面,在执法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往往出现争执现象。这就要求我们基层的公路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治超宣传氛围,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的基础上,还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制作宣传展板和口头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对超限运输的车主、驾驶员进行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治超宣传到位、解释到位、服务到位,把省三厅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告》宣传工作贯穿于治超工作的各个环节。
其次,做好治超工作,应继续落实好政府主导,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路政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只靠交通公路部门一家去唱独角戏、跳独人舞是不行的,只有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配合,这项工作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为路政治超工作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奠定一个良好的执法基础。近年来,省、市各级政府对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通过职能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取得了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阶段性成效。目前,作为治超工作的基层单位,超限检测站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定期作专题汇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联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凝聚力量,把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推向深入,健全完善长期机制。
再次,做好治超工作,要突出重点,加大当地车辆的治理力度。当前,车辆超限超载的内在动力仍然存在。超限超载车辆车主对治超执法部门能不能坚持落实制度、将有关措施贯彻到底持怀疑态度,受利益驱动,等待观望车辆增多,随时会出现反弹。尤其是当地拉矿石、砂石等高密度低附加值物资的车辆,运输业户为获取利润往往冒险选择夜间或白天“卡点闯岗”等“游击”方式超限超载运输。这些车辆集中分布在砂石等资源丰富的地区和建筑工地,以三、四轴无牌、无证、无费的当地车辆居多,行程在50公里以内,肆无忌惮地装运资源货物,昼伏夜出、绕点闯岗,是当前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治超工作应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员扣分、取消驾驶资格和车主营运资格等处罚措施,对超限超载强行闯卡、暴力抗法事件登记翔实,报请当地政府依法严惩。
第四,做好治超工作,要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在做好治超工作的同时,以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为主线,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把“文明治超,热情服务,让群众满意”的工作宗旨和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治超原则贯穿于治超的全过程,及时有效地为司机、货主排忧解难,办实事、办好事。一是加强文明执法,杜绝执法简单粗暴、执法形象差。二是按规范程序执法,严格认真地制作执法文书,及时准确地抄报信息。三是强化督导监管,加强内部稽查,坚决杜绝公路“三乱”。四是加强政策法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6.公路治超目前有什么新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以及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指超过国家公路车辆通行限定值或者超过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的违法运输行为。
第四条治超工作遵循全区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治超工作机制,落实治超工作人员,并将治超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监、安监、工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在治超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门在治超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车辆;(二)组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执法人员在货物装载现场和集散地对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三)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五)引导运力结构调整,采取措施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箱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六)对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违法行为通报有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第七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维护治超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组织依法查处超限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发展改革(含物价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质监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整治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拼装、改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查处不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十条工商部门负责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第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源头治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依法许可、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建立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前款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矿产品、建材、机械、农副产品等生产加工企业、物流站场和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第十三条运管机构应当对货运源头单位采用进驻、巡查等方式实施货运源头治超。
第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档案,对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运管机构移交的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运管机构。
运管机构应当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交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十五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四)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五)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六)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二)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四)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十七条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从事货物运输的车辆驾驶员,在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八条运管机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的治超制度及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