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芳hubin
李启铭怎么判的
李启铭应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0-10-22 12:28:54)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社会评论 “ 李刚门”事件发生后,有很多疑点尚需澄清。
可是,在中国大地上生长的人都已经明白,其实李启铭最后还是没有事,这正如他自己狂喊的:“我爸是李刚。 ” 第一,李启铭为什么出狂言:我爸是李刚。
我认为这是同河北大学新校区的门卫设置有关。因为在坤舆园的南门值班室标有东百楼派出所值班室的牌子,所以,这应当是李启铭向值班民警提示:我爸是公安局的李副局长,你们这帮人是归他管的,见了我还不赶紧让路,否则我让我爸收拾你们。
第二,河北大学为什么现在才出来澄清消息,因为舆论的压力太大了,河北大学虽然在事发之初威胁目击者不准向外界谈起,但任何一个有人性的(日本人和狗除外)人都应该挺身而出,起码是说句公道话。而河北大学的领导在事实隐瞒不住的情况下,才被迫采取了与舆论合作的态度。
如果不是网络上的热议,河北大学还是会采取封闭消息的态度,这一点是没有丝毫疑义的。 就此,相关领导人应当主动承担责任,引咎辞职。
而李刚现在才给被害人道歉,也是已经晚了。 之所以晚的原因是之前想通过黑白两道的运作而平息这件事,没有想到没能搞定(其本人肯定是很意外的),最后不得不象征性的道歉。
如果前期工作做好了,我想,肯定不会有道歉的。 第三,在事发的第二天,保定市公安局的新闻发言人公布说这是一起醉酒交通肇事案,我对此表示强烈的怀疑。
具有目击者在网上的爆料,当时其实是两辆车在到处都是学生的坤舆园内疯狂飙车,在明知车可能撞人的情况下,还以70码的速度撒野,肯定是不把学生的生命放在眼里,因为“我爸是李刚”,撞死人也没事的。、 坤舆园内装有监控摄像头,到现在为什么没有公布录像? 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的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警察,请注意,李刚就是该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所以对这个结果的公布肯定是经其授意的,因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刑是显著不同的,前者顶多也就是7年以上,而后者是可能要判死刑的。
第四,相关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为一名搞刑侦工作的副局长,对这两种罪行的处罚是很清楚的,所以其肯定会以交通肇事向外公布,而且他具备这样的条件。
因为现场调查的都是他的手下,调查结果要向其汇报的。根据警察调查结果的优势证据原则,他说是什么就是什么。
而真相可能是李启铭根本就没有喝酒,只不过是为了减轻其罪行而故意做伪证。就是李启铭没有没有故意撞死两个草民的意图,起码也放任的这种结果的发生,不管一个人是否学过法律,都应该明白在学校的开快车是很容易撞到人的,这一点他罪无可恕。
而从他撞死人后的无所谓态度,甚至可以断定其就是有撞死人的故意。 第五,北市区公安分局的调查结论应该不具有公信力,原因很简单,从法理上说,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北市区公安分局已经违背了这个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北市区公安分局和李刚是一体的,它不可能做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判断。
从成本收益的经济分析来说,参与调查的警察和审讯李启铭的警察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也不可能公布李启铭是否喝酒的真相的。因为这个案子是绕不开李刚的,重申一下,李刚的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第六,本应回避的北市区公安分局关于醉酒交通肇事的判断因为违背了最起码的回避原则,所以不应被采信。 因此,关于因醉酒而交通肇事的说话不成立。
从刑法的构成要件来说,李启铭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从主体来说,其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人,主观方面,其希望或放任撞死人的发生,客体来说侵犯了公共安全,客观方面造了一死一伤的重大损害。
杀人偿命,自古皆然。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否则,因为官二代和富二代的飞扬跋扈、草菅人命,人民没有最起码的安全感。 正义的结论是:李启铭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以死刑。
可是根据中国的现实,实际的操作必然是:李启铭以交通肇事罪处刑7年。然后,由于领导的关照,在保定监狱里享受良好的福利待遇。
一年后因表现良好减刑为3。5年,再半年后因病保外就医,继续开着迈腾(也可能升级为辉腾了)飙车撞人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