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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字民事判决书案例

    2014年以后的生效判决可以在最高院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2014年以前的判决需要到做出判决的法院查询。

    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最高法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时间进度由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并报最高法备案。

    中国裁判文书网:/zgcpwsw/

    2.如何根据裁判文书写案例概述

    国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件。

    我国现行的裁判文书包括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裁判文书可以说是整个司法文书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归根到底要反映到对案件的处理上,案件的处理则是通过裁判文书反映出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

    总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如果说裁判文书式样是裁判的骨架,语言运用是血肉,那么说理就是其灵魂。

    说理也称论理,指法官或者法院在当事人(刑事案件中包括公诉人)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如何认定、如何确定性质、如何分清是非(如何定罪量刑)、如何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处理结论所发表的法律观点。概而言之,说理就是在裁判文书中阐明的判案理由。

    一、裁判文书说理的特征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出,执行修订后的文书样式,改革诉讼文书的制作,要抓住重点,即在加大对证据的分析、认证和增强裁判的说理性这两个问题上下功夫。这里的重点归根结底是加强说理。

    说理指判决理由,这一点已经成为共识。但对判决理由这一概念,不同国家理解不一。

    在我国它是指法院对案件的看法或对判决结果的法理分析。其特征如下:(一)是要害性。

    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不仅是衡量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质、检验法官审判实践能力的重要尺度。而裁判文书的核心、灵魂是其说理部分。

    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中强调指出:“从总体上看,目前制作水平还不高,主要是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说服力不强。”所以,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联系着事实和判决部分,这种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决定着其在裁判文书中灵魂地位,重视说理,写好说理,实在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首,应有之义。

    (杨立杰《论裁判文书的说理》)(二)是映证性。裁判文书的说理从属于以审判方式为核心的诉讼制度。

    映证的是审判程序的启动、发展和终结脉络,一般来说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裁判文书,以说理为灵魂的裁判文书是案件审判的忠实反映。(三)是贯穿性。

    说理贯穿于裁判文书主文的事实、理由两部分。裁判文书的事实、理论和结果三大部分相当于逻辑推理的小前提、大前提和结论,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过取舍证据、确定行为性质后,即通过摆事实、讲法理的说理方式,才能做出处理结论。

    故说理应贯穿于裁判正文的全部内容。(四)是权力性。

    说理是法官针对特定案件事实依照法律阐述的观点,且这种法律观点对当事人有明显的影响力。裁判文书的说理依附于审判权的运用,是法律适用的具体形态。

    没有审判权的运用,就没有裁判文书的说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裁判文书的说理是一种权力。(五)是时限性。

    法官面对的是具体待决的案件,无论其性质及难易,均不容回避,且有时限的限制,不如学者的解释针对想象的事实关系,有充分的自由。二、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与素材(一)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应当是法官,而不是法院。

    对此许多西方国家是毫无疑义的,但在我国则是一个颇具特色的问题。众所周知,法院是一种组织,一个机构,本身不可能审判具体案件,只有通过法官的具体审判活动,才能得以实现法院的审判职能,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才能得以具体落实和体现。

    理论上如此,事实上也应当如此。现今,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能多依赖于行政式的工作方式,其案件的决定权存在缺陷,一个案件经过开庭审理之后,裁决意见往往由合议庭报庭长审批,庭长报副院长审批,有的还要由副院长报审判委员会讨论,一系列行政式的审批程序,将直接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的核心地位掩盖了。

    从而使主审法官说理不便、说理不清、说理不够成为附产品。强化合议庭职能,还权于主审法官,正是当前深入开展的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之一,而确立主审法官在裁判说理时的主体地位,正是还权于主审法官的必然。

    最高法院蒋惠岭先生提出的法官中心论中指出:“我国司法法制现状离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相差太远,人们包括法官自己,对法官应当在法院中获得的地位的认识不能够适应司法职能作用的增长,也不能适应司法改革的需要,不过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法官当然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官一日不成为法院的核心,法院便一日不能全面履行司法职能和赢得公信力,司法职能便一日不能成为依法治国的中坚,而法院一日不能赢得独立、公正、权威的地位,法治国家便一日不能实现(蒋惠岭《初论法官中心论》)法官中心论对解决上述说理主体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官中心论就是要求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职能为中心的法院。

    作为司法制度理论的一部分,法官中心论是法院司法职能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要求。”明确主审法。

    3.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

    疑罪从无的典型案例:世界上典型的案例有辛普森杀妻案,该审判历时一年零三天。

    中国典型的案例有黄静案、百万保险谋杀亲夫案、王氏两兄弟涉嫌“杀妻骗保”案等。 1、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一案成为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

    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 2、黄静案: 黄静案,是2003年初于湖南省湘潭市发生的一起案件,此案的嫌疑人为男友姜俊武。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黄静被发现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有多处伤痕。尸检报告称其为处女,但其生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被在现场发现。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湖南省公安厅的鉴定,以强奸中止对姜俊武提起公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疑罪从无。

    4.一个案例案记录庭审现场的过程

    职能 记录并反映法庭审判过程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

    多见于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有的采取直播形式,有的采用纪实手法重现。

    是法制报道的重要方法之一,因其客观、直接、公开的特点受到广大群众的喜爱。布局 法庭以坐北朝南说,北边的墙上有一个国徽,然后底下有一个长桌,国徽正下方是的中心座位是审判长,两边是审判员,在这个长桌下面是一个桌是书记员的位置,书记员的两边,也就是东西各一张桌,上面写的分别是原告,被告,书记员正对的方向是听庭的旁听席。

    要求 庭审现场需要庭后的努力,庭审现场紧张而有效,当事人都应该按法庭规则来办事。编辑本段程序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程序 1,开庭 2,法庭调查。

    调查出庭人的身份。交换证据、质证。

    询问证人部分,询问鉴定人部分,讯问被告和辩护人询问被告部分。 3,法庭辩论。

    针对争议的部分,各方发表意见。 4,最后陈述民事简易程序的庭审现场程序 一个审判员,传唤,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总结,审理期限为3个月,如果原告被告方同一调解当庭宣判,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双方都不同一调解就下次开庭宣判。

    5.中国古代名人谦逊的例子

    20世纪中国作家和文化先驱之一蔡元培先生曾有过这样一件轶事:一次伦敦举行中国名画展,组委会派人去南京和上海监督选取博物院的名画,蔡先生与林语堂都参与其事。

    法国汉学家伯系和自认是中国通,在巡行观览时滔滔不绝,不能自已。为了表示自己的内行,伯希和向蔡先生说:“这张宋画绢色不错,”“那张徽宗鹅无疑是真品”,以及墨色、印章如何等等。

    林语堂注意观察蔡先生的表情,他不表示赞同和反对意见,只是客气地低声说:“是的,是的。”一脸平淡冷静的样子。

    后来伯希和若有所悟,闭口不言,面有惧色,大概从蔡元培的表情和举止上他担心自己说错了什么,出了丑自己还不知道呢!林语堂后来在谈到蔡元培先生时还就伯希和一事感叹说:“这是中国人的涵养,反映外国人卖弄的一幅绝妙图画。”。

    6.周泽的经典案例

    1、曾因挑战养路费征收制度引发持续时间长达半年的舆论风暴,促使全国人大法工委及国务院法制办首次回应公民上书。

    2、曾因与贺卫方等法学家联名发表公开信呼吁为邱兴华做精神疾病鉴定,引起社会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关注。

    3、曾起诉辽宁省公安厅侵害律师会见权,引起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及与之相应的律师权利的关注。

    4、2007年5月曾代理多家名酒企业起诉商务部行政违法,成功叫停商务部举行的“中国名酒”评选活动及国家质检总局对白酒进行的“中国名牌”评比。

    5、曾于2008年代理全国多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发动“反垄断第一案”,推动了名牌评选、免检产品评选、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等不合理制度的废除,并在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发表《敦促李长江辞职书》,推动了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的引咎辞职。

    6、长期致力于维护公民表达权利和新闻自由。先后在山西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诉《南方周末》、《法制日报》等十一家媒体名誉侵权案(二审)、辽宁西丰“警察进京抓记者案”、山西“检察官抓记者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被控涉贿罪、《财经时报》记者崔帆诉内蒙古新闻出版局行政违法案、渭南书案、宁夏吴忠跨省抓网民、宁夏海原网民批评政府被“逃税罪”追诉、记者刘虎实名举报官员被诉寻衅滋事罪等多起与公民表达和新闻自由有关的案件中,代理公民、记者或媒体维权,引起社会对表达权益保护及舆论监督环境建设的高度关注。其中,辽宁西丰“警察抓记者案”促使公安机关撤销对记者的诽谤犯罪立案,县委书记张志国引咎辞职。

    7、曾起诉中国移动,质疑中国移动利用垄断地位收取月租费违法。

    8、另代理过三菱汽车产品责任案(二审)、浙江省首例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案、著名中医药专家冉小峰诉奇星药业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案及医药配方权案等多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

    9、近年专注于刑事案件辩护。参与广西北海案(裴金德等五人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贵州小河案(黎庆洪等人被诉黑社会犯罪案件)、湖南衡阳周氏家族黑社会案件的律师团辩护工作;为被诉职务犯罪的青海商人林时进、被诉受贿罪的原青岛市公安局副局长杨加平、被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原贵州道真县副县长熊祖模、被诉受贿罪的江西新余原人大主任周建华、被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抽逃注册资本的真功夫餐饮公司原董事长蔡达标等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辩护风格扎实沉稳、据理力争,被誉为“死磕派”律师代表人物。其中,熊祖模一审判11年,周泽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工作后,检察院撤诉。林时进一审判17年,二审介入后,改判3年。

    7.“国际法进行裁判中有关中国的案例”介绍一个好吗

    比如说中国引渡重犯,中国商家在海外的倾销被人家审查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主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几乎是普遍一致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使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他经一致同意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如果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布、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构成有两个要素:1.普遍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这种实践为有关国家承认为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认为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致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况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这种原则必须是一般的法律原则,而不是作用范围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必须得到有相当多的国家(至少包括世界上所有主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在尚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可以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同意、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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