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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购人代表向专家组说明情况

    1.为采购代表人发放评审费如何定性处理

    2016年11月18日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二十三条 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中央预算单位参照本单位所在地或评审活动所在地标准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2.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是否能参加评标过程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 外,采购人或者釆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所谓除国 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主要是指有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 的2/3。

    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 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另外,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2] 69号)的规定,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 机构出具授权函。

    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 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釆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 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 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 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因此,综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政府采购中, 采购人能派代表参与评标,但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 授权函。

    如果采购人派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使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 的三分之一是不行的。另外,采购人代表能参加评标过程,并派不多于2名代表作为监督 进人评审现场是允许的。

    如果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不能做评标组的组长的。

    3.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是否能参加评标过程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代表可以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活动。

    财政部2012年6月1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提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三十二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采购人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六条只规定了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办法,对采购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和产生办法并未作明确规定根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第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采购人简单将其理解为派代表参与评标即可,若采购人单位符合条件且自愿作为采购人代表的人员不足,也只能临时指派其他人员参与评标,最终选派的代表难免技术性、专业性不足,且未充分了解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及采购需求,对项目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采购人代表向专家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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