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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书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什么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东奥小编“娜写年华”发布。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3.《公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执行期满未逾5年是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

    一个人5年前因财产性犯罪被判了1年的有期徒刑,他现在不能当董事。

    具体这样说。我2005年1月1日 因贪污被判刑1年。我服刑1年,2006年1月1日出狱。那么我到2011年1月1日,才有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这样应该是你讲的6这个点了。法条是讲这5年内不能担任。所以是一个时间性限制。 不能说你刚捞了把钱,进去了。出来我就给你另一个地儿,让你继续捞。5年可以算是个反省期吧。而且不能因为某人一次犯错,禁了他终生吧。所以得有这么段时间。立法者给了个5年。为什么不是6年,不是4年?这我说了不算。把5年的限制往大了扩也可以。那样就意味着对犯错误的某人后果重些。冷静期长些。

    (3)在说这个。亲爱的提问者。你都说了。负债累累,还长期。刚上任3个月就倒。这里当然没有他的个人责任了。只是个运气不好问题。有人会因为运气不好被罚么···这个纯不涉及那个3年问题。 嗯。如果假设他有个人责任的。那么这个人现在不能担任以上人员。

    (4)对、未逾三年。 “逾了”就可以当了。~~希望你整明白了···

    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申请核准

    第二十条 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证券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

    申请人或拟任人不具有证券行业工作经历的,其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申请人或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至少有1名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另1名可以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证券类机构的高管人员。

    推荐人应当对申请人或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对其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外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证券公司或股东单位的推荐意见;(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四)最近3年内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 股东单位推荐的前条所述董事、监事人选,由股东单位出具推荐意见;独立董事人选以及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应当由证券公司出具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举的情形;(二)拟任人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自律组织规则的情况;(三)拟任人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诚信表现;(四)拟任人的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五)拟任人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具有5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或者会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

    声明应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申请表;(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学历、学位证明文件复印件的,应当加盖颁发单位或出具单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或律师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交国外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或者非学历教育文凭的,应当同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所获教育文凭的学历学位认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应当详细说明申请人或拟任人在曾任职单位的职责范围、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受到纪律处分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6.国家对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什么法律要求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 挪用公司资金;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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