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利执法情况说明

1.暴力执法怎么处罚
暴力在执法与抗法之间循环,似乎陷入了一种怪圈。
时至今日,社会各界依然在积极寻找应对之策,然而收效甚微,一方面由于责任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暴力部分执法责任人规避了责任承担,而没有起到有效规范执法的作用;另一方面却由于立法、程序上的缺位而导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笔者认为,关键问题在于目前国内对于暴力执法缺乏一个完整系统的认识,对于暴力执法的法律性质也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界定。
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能从根本上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督与控制。 行政公务人员是行政权的行使者,是法律的执行者,其行政行为应严格依法做出。
一旦违法,其危害的后果比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在程度和性质上更加严重。一是破坏了正常的行政秩序和社会规范,二是损坏了政府的公共形象,三是亵渎了法律权威,四是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目前国内部分学者倾向于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比如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首先体现在“对执法对象的人格侵犯、暴力侵害和财产侵害方面”,认为这是暴力执法构成违法的显着特征。 持这一类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为行政违法,而且从维护正义的角度,也应把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
理由有两点:一是形式上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来看,暴力执法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它的动机在于追求不当的行政利益,违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识及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认为是显失公正。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古希腊历史学家修昔底德曾说:“公理只有在双方相等时才谈得上,强者做他们能做的事情,弱者受他们必须受的苦难。 ”从一定意义上说,当行政权过于强大时,它往往难以受到有效控制,处于弱势端的多数群体权利难以实现。
行政主体由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权,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 然而,也有部分学者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不当,比如,有学者认为,现实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现象事实上是一种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根源”。
持这一类观点的人认为,暴力执法不是违法行为,而应当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滥用。一方面,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根据法定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并在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作出的,只是由于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裁量权使用不当,而需要对该行为进行审查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行政行为还在合法范围之内,不当审查也只能针对行政行为中出现的瑕疵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行政公务人员是自然人,他们的智力水平、个人品德、理解能力、专业知识程度、办事灵活性等俱不相同,执行权力时产生的后果也不尽相同,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要求行政公务人员运用自己的思想、智慧和意识指导行政行为过程,通过自己有意识的行为来贯彻、执行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 在这种个性因素的影响下,产生多大的副作用是不可预知的。
如果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则会出现行政违法的主体概念混乱的情形。行政违法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既包括了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包括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从专门研究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角度考虑,如果单纯用行政违法的概念、理论来研究暴力执法,与法理学上的行政违法理论存在逻辑上的不一致,很容易造成概念上、理论体系上的混乱。 如果将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不当的话,则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是暴力执法审查的问题,暴力执法的存在说明权力滥用的趋势堪忧,所以必然要对暴力执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但是目前来讲,在国内还缺乏可实际操作的空间;另外一个问题是不利于执法行为的规范,由于行政不当不会产生违法责任,大多数时候只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话既起不到有效的规范作用,也就无法在真正意义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考察暴力执法的性质,可以结合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理论来作综合界定。
笔者认为将其界定为违法行政较为恰当。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政行为”。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既可以解决行政违法主体概念混乱的问题,也有利于对暴力执法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适当的补救,处罚行政执法不文明责任人,并恢复行政执法中由于不文明过错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目前有关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够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规只有关于行政主体的责任规定而缺少关于行政公务人员个人因职务执法中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只有抽象、笼统、概括性的责任规定,却无具体化的责任形式予以落实等等。
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予以解决,以使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对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责任者的标准,。
2.遭遇暴力执法,该怎么办
首先你老舅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我简单的看一下,估计你老舅就是开黑车的,所以打击黑车肯定是合法行为了。
其次,执法人员前去制止时,你老舅应当配合,扣车,要钥匙这也是合法的,你老舅拒绝给钥匙,这是一种暴力抗法行为,执法人员可以适当的强制执行。既然是强制肯定是有摩擦了。
还有,要看一个情节,你老舅是否先动手打人,比如推对方,打对方等,这时候执法人员实施的暴力行为,就属于强制执行,如果你老舅已经停止或者无能力暴力反抗了,对方应当停止暴力手段,如不停止就属于违法行为了(但是一般很难认定)。
如果对方在你老舅无反抗的情况下挨打至重伤,就构成刑事案件了,由公安机关处理,但是要有公安机关开据的验伤证明,你说是重伤是不成立的。
如果构成刑事案件,你可以就医药费等问题一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不构成犯罪,你可以向该执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控告,或者报警看看是否在受理范围。
3.遇到城管暴力执法怎么办
1、拍照、路视频取证作为证据。
2、向其上级机关投诉其暴力行为,就执法的程予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也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请求法律救济。
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造成了被执行人人身、财产的损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同时我国《刑法》第2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被执行人经鉴定构成轻伤或者以上,依法应当追究伤人城管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1、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作出行政行为。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3、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4、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用语要规范、文明,不得对当事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5、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发现当事人有违章行为的,应先行制止和纠正,不得与当事人发生语言上的冲突和肢体上的接触,不准打骂当事人;如当事人打骂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还手,及时向领导汇报和报警,并做好摄像取证工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暂扣物品的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
当事人无法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7、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收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仓库妥善保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城管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4.城管执法人员遵纪守法情况怎么写
城管执法一直是社会热议焦点。
上网一搜,负面报道铺天盖地:城管打人、城管被打、城管打人秘籍…… 城管执法是城市管理的一种具体手段,是城市良好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城管执法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和生产的各个层面,与每一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都有着直接且紧密的联系。作为直接面向老百姓的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其行为方式将直接影响民众对政府管理体制的信任和评价,而现阶段我国城市管理中愈演愈烈的暴力执法行为,不仅损害政府形象,而且严重威胁了社会稳定。
这也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背道而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