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说明
1.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什么
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我国的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2、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
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
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3、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
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4、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6、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从事或者参与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伙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特定关系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三)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六)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七)个人或者委托他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节轻微和严重怎么界定有谁知道,详细说说
近来,在巡视反馈意见中,一些党政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比较突出。
那么,“党政机关”具体包括哪些机关呢?省纪委法规室指出,根据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以及干部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 那么,党员干部有哪些行为属于违规经商办企业呢?省纪委法规室指出,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五种情形: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有的党员干部本人不经商办企业,却搞“下有对策”,由其亲属出面经商办企业,而党员干部则利用手中的职权,为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以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这种行为同样是违纪行为。
离退休干部能否经商?省纪委法规室指出,离退休后经商办企业要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原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能否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从事企业经营活动?省纪委法规室指出,根据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可以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经营活动,但不得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技术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对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如何处理?省纪委法规室指出,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依据纪律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如何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终将得不偿失。
“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怎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根据法律予以没收,公职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职人员。
5.领导人员 个人有关事项 集中自查整改说明 怎么填
您好!只要如实填写即可,举例如下:
1、关于个人住房情况:本人现有住房一套,地址为浑南新区河畔新城421#1-7-1,面积189平方米,购房时间2007年,储蓄及部分贷款。房产购置等均符合房产政策规定。
2、关于婚姻情况:本人婚姻状况良好,没有变化。
3、关于公款出国情况:2011年度本人没有因公、因私出国情况。
4、关于经商办企业情况:本人妻子在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工作,女儿中国医科大学学生。本人及配偶、子女均无经商办企业经历。
谢谢阅读!
6.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怎样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经商所得根据法律予以没收,公职人员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通过单位自查,主动说明清楚,主动撤资清退、终止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 理,对单位填报不实,有意违避,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2、被群众举报查实和县工作组查实的,没收其违规违法所得收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予以通报批评。
3、逾期未申报登记、逾期不主动撤资、隐瞒不报或故意少报漏报、私自将股份转给他人或私下退股、顶风违纪、清理期间仍然采取其它手段继续违规入股经商办企业的,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扩展资料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