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缴费情况说明双抬头
1.专利收据抬头修改
专利费收据抬头开错了以后的改正方法:
1、作废重开
2、说明情况,手写更正,加盖更正章
3、专利费:为保护专利而收取的费用。
4、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
收据第一联(棕色)在记帐后,应按序排列,寄送收费处。
收据第二联(黑色)在记帐后,面交或寄送给缴费人。寄送收据时,应采用挂号信函并记录发函日期,以备查询。
收据第三联(红色)在记帐后,按收据号排序寄送收费处。
收据第四联(兰色)在记帐后,与记帐凭证合订一处,按序装订成帐本,供财务检查或审计使用。
(五)缴费凭证
通过代办处面交专利费用时,缴费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缴费清单,以缴费清单为记帐凭证。
通过银行汇款时,以银行汇款单及汇款清单为记帐凭证。
通过邮局汇款时,由代办处复印的邮局汇单(复印正面,必要时应复印汇单正、反两面),以复印件为记帐凭证。
2.专利申请交费情况
专利申请的费用
一.申请费
发明:900元 ,印刷费5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00元
申请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 1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 50元
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 100元
二.发明实质审查费:2500元
三.专利登记、印刷、印花费
发明:255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205元
四.年费(元)
发明:
1-3年 900元 4-6年1200元 7-9年2000元
10-12年4000元 13-15年6000元 16-20年 8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3年600元 4-5年900元
6-8年1200元 9-10年2000元
五.其他费用:
如著录项目变更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维持费等详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五号公告。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包括各代办处)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各代办处的收费范围另行规定。
专利费用减缓
受理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受理条件:个人收入过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不足及企业亏损者。
提交文件:写明减缓理由的费用减缓请求书;法人请求费用减缓的,需同时提交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费用减缓证明。
减缓比例:
(1)个人请求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85%,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80%。
(2)单位或单位与个人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申请减缓申请费(印刷费、附加费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含当年)三年内的年费的最高比例不超过70%。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复审费、最高比例不超过60%。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不予减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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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收费收据的开具
(1)窗口面交现金和刷卡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在缴费清单上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窗口面交支票缴费的,依据支票上财务专用章所列单位名称开具;
(2)银行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账户名称开具;
(3)邮局汇款缴费的,依据汇款人姓名开具;
(4)网上缴费系统缴费的,依据缴费人填写的收据抬头开具;
(5)同一笔缴费中,同一申请号(或专利号)的多项费用开具一张收据。
2.专利收费收据的查询
缴费人缴纳专利费用后未收到收据,应先通过电话、邮件或信函查询,确定收据去向。收据已寄出的,缴费人可依据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提供的挂号号查询邮路;收据因地址不详或无人接收而滞留在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的,缴费人可通过传真、邮件或信函将证明材料发至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收据再寄,也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材料、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领取收据。
办理收据再寄手续,证明材料包括情况说明、缴款凭证。
3.出具缴费情况说明
缴费人收据丢失,如有财务报销等需要,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开具缴费证明,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进行办理。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开具缴费证明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每份收据只开具一次证明,收据开具时间超过一年的收据不予开具缴费证明。
需缴费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下:
(1)缴款凭证复印件;
(2)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的收据信息。如核实确因我处工作失误造成收据原件丢失的,可为当事人提供收据复印件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其他情况只能提供缴费情况说明。
(3)如因邮局原因造成收据丢失的,提供邮局出具的证明文件。
4. 更改收据抬头
更改收据抬头应满足:
(1)需更改抬头的收据原件;
(2)自缴费日起一年内发生的业务;
(3)通过邮局、窗口现金、POS方式缴纳的费用收据;
(4)个人抬头改为公司抬头,代理公司抬头改为单位抬头,公司名称个别字录入错误;
(5)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未报销财务证明,证明文件中需说明办理原因和要求更改的收据信息。
满足以上条件的缴费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携带证明资料前往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办理更改收据抬头手续,也可通过信函递送材料和办理手续。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审核确认证明材料后,在原收据上手工修改收据抬头并加盖收费业务专用章。对于一次修改收据抬头数量较多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出具相应证明。
因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原因需更改收据信息的,由专利费用管理处(或代办处)核实后负责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