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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条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 前言第八条 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节 释义第九条 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十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私募基金的名称;(二)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三)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五)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六)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七)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八)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十)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第五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第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二)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三)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四)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

    2.私募基金认购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第三条 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第七条 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二章 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 前言第八条 基金合同应订明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节 释义第九条 应对基金合同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第十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并用加粗字体在合同中列明,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列明管理人登记编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进一步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私募基金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私募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私募基金投资者知晓,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节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第十一条 订明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一) 私募基金的名称;(二)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具体载明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三) 私募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如有);(四) 私募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范围;(五) 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六) 私募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七) 私募基金的结构化安排(如有);(八) 私募基金的托管事项(如有);(九) 私募基金的外包事项,订明外包机构的名称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外包业务登记编码(如有);(十) 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第五节 私募基金的募集第十二条 订明私募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募集对象、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二) 私募基金的认购事项,包括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认购费用、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等;(三) 私募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等;(四)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内容。

    第十三条 订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私募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订明账户开户行、账户名称、账户号码、监督机构等。第六节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成立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 订明私募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二) 私募基金成立的条件;(三) 私募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

    3.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

    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因为,认购书之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该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

    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范本

    私募股权投资框架协议 时间: 本框架协议旨在规定A对B投资事宜的主要合同条款,仅供谈判之用。

    本框架协议不构成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但“保密条款”]“排他性条款”和“管理费用”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投资人完成尽职调查并获得投资委员会批准,并以书面(包括电子邮件)通知公司后,本协议便对协议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协议告方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达成、签署和报批投资合同。 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规定目标企业B于投资者A进行交易的一个独家锁定期。

    在这个期限内,B不能跟其他投资者进行类似的交易谈判。在创业投资业务中,这个锁定期可能只有60天;而在一个并购业务中,锁定期则可以很长。

    保密条款 投资意向书中的保密条款和保密协议规定的是不同的保密内容。该条款下主要规定,在没有各方一致同意下,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向任何人披露框架协议所述的交易内容以及任何当事人的意见。

    对于那些其他当事人事先并不掌握,并且不为公众所知的保密信息,各方都要承诺,仅将这些信息用于交易目的,并且尽力防止这些保密信息被其他人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取。各方也要保证,仅向相关的员工和专业顾问提供保密信息,并在提供保密信息的同时告知他们保密义务。

    先期工作 在这部分内容中,应该记载双方交易的前提。最重要的就是卖出方是否有权利出卖目标企业的股权。

    如果有权利,应该说明这种权利是如何获取的。 时间表 在框架协议中,应该规定整个交易的时间表。

    通常,时间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A向B注入资金的阶段;第二个阶段是A与B共同合作,推进B价值提升;第三个阶段是在A退出后,A与B也要共同努力建立长期友好的战略合作关系,促进B的进一步发展。

    其中第三个阶段的内容主要是为日后进一步合作铺路,比较虚幻。但前两个阶段对于A、B双方很重要。

    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该条款规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这部分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此外,这一条款中应该指明获得股份的形式。

    因为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总是以购买普通股的方式注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工具也可以是优先股、可转债或者仅仅是贷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条件的普通股,这些情况都应该作出说明。

    由于普通股拥有的权利最广泛,所以,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

    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

    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

    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权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

    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4、赎回权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

    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

    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 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

    5.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

    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因为,认购书之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该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

    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6.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是否有法律效

    你好,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

    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其作了相关规定。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约(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达成的协议。

    是在目的上,性质上都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独立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约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可能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条款首次出现了关于认购书行为的法律规定,承认了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来定金条款的适用。

    2003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预约进行来理论阐述,并中间成为实践中指导处理认购书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该书对于预约和本约的阐述与法通说并无二致,同时也认为预约为独立合同。

    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这一关键问题未作明确说明,“本条只规定认购书约定的定金罚则运用方法,未规定违反认购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主要说机于两点考虑:一说我国现行法未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不宜作出创设性规定;二说商品房销售实务中,绝大多数认购书只有定金条款,没有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约定”,但现实中有关认购书的法律纠纷大量产生,如果认定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已经说不容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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