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给情妇写承诺书
1.保证书与承诺书谁具有法律效力
在发生债务、合作关系或是其他关系时,人们常常会写保证书或是承诺书。
保证书和承诺书写的原则是不同的,用途一般也不同。那么保证书与承诺书谁具有法律效力呢? 保证书或者承诺书自愿签订的,而且符合条件的,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
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篇第2-201条规定,凡价金超过500美元的货物买卖合同,除该法典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方式作成,否则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诉讼中对这种合同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证据。
因为承诺书属于合同中的一种,所以我们更加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切的前提都是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保证书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完成任务或做错了事,犯了错误并决心改正面提出保证时使用的专用书信信或文字材料。
保证书是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以一种较为强烈的态度向上级组织、领导或个人表决心下保证时所使用的一种书信。它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誓者形成一种制约和鞭策。
所以具有誓言性的特征。 虽然承诺书和保证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要符合具有效力的条件。
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婚姻出轨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婚姻出轨保证书有没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
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哪些约定受保护? 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3.电子版质量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吗
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使用行为,确保住宅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 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及《上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的相关要求,在征询各方面意见和试点的基础上,决定在本 市统一使用《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于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日起,本市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项目,住房建设单位应向住户统一提供新版“两书”。 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由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统一印制,住房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制作。
同时,住房建设单位应结合《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2013年版)的实行,建立、完善住宅质量保修机制,落实人员负责。 三、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应由建设单位编制。
《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13年版)作为示范文本,可在市房地产行 业协会官方网站上下载。 住房建设单位可按照示范文本的基本内容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但内容不得少于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的《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应采用专业印制,不可简单装订,其尺寸为180*250(mm),封面应采用证件皮,字体烫金,内芯为双胶纸(100g)。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监督 管理。
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新建住宅销售(配售)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住房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房屋交接书时,及时向住户提供《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屋买卖时,由出让人向买受人提供。 五、本通知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