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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落实带薪休假情况说明

    1.未休年假原因情况说明怎么写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百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知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道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年休假是职工的合法休息假日,可以版休,也可以不休,不休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三倍工资,这个不权需要什么原因呀,没休就应该给。

    2.我国常见的不能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看,劳动法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空间。

    法律在明确承认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的同时,却没有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办法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此使用人单位错误解读。

    实事求是地讲,在劳动法草案中曾经明确规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办法即工作满一年的职工每年享受七天带薪休假,每两年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二十八天。 这样的内容由于当时某种“左倾”思想的影响,即认为休假过多影响社会主义建设,而被搁置最终形成现行的第四十五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凡不愿意执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其管理者尚不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素质。 他们的管理理念仍然停留在“冷战时期”即主张劳资对立,绝对完全获取职工的剩余劳动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他们把劳动力视为一般的商品,在支付了既定的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使用劳动力即象机器那样。这种实际上是依靠“人海战术”和“时间战术”提高经济效益理念。

    岂不知这样竭泽而渔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那种“过劳死”以及“民工荒”实际上都是这种观念的必然结果。

    第三,职工对此亦是一种麻木状态。法律明确规定了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职工几乎都没有积极争取实现这项权利。

    有的职工甚至以为“多劳多得”,宁可少休假也得多赚点钱。在金钱的诱使下不惜透支自己的身体健康。

    这实际上也是对用人单位过度使用劳动力而不履行劳动法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纵容。 。

    3.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是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带薪休假是指工作具备一定工作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

    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1991年6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这一制度以劳动法规的形式得以完善,成为我国休息休假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带薪休假制度在不同单位的落实情况迥异。

    《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但是在实际落实过程中,由于不同单位其性质差异,落实情况迥异。

    2012年11月,凤凰网上一篇名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调查:旱涝不均私企情况差”的报道再度让带薪休假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报道就我国带薪休假制度实施4年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

    通过对国企、外企、私企等不同性质的企业进行走访,得知自《条例》实施以后,少数国企的员工基本能完全享受带薪年休假,且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不断地完善的企业中的带薪年休假规定,既能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又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发展。在外企中,带薪休假制度更为规范休假程序比较严格,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企业鼓励员工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

    与部分国企和外企截然不同的私企成为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重灾区,私营企业职工和派遣工,多数无法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一些行业劳动力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带薪休假成为难以企及的“奢侈品”。

    (二)应休未休带薪休假补偿比例不高。《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极少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资金补偿。

    2009年10月,国家旅游经济在搜狐网上进行的至今有效的“职工带薪年休假”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中56.42%表示虽然《条例》及相关实施办法自2008年相继出台,但单位并未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且在这些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劳动者中,因未休假获得过规定的资金补偿的比例仅占14.98%。由此看来,我国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假补偿实际所获补偿比例不高。

    (三)职工对带薪休假相关制度知悉度不高。黄平在《带薪年休假及实施现状研究——以上海市调研为例》一文中针对上海带薪年休假情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显示,有7.83%的受访者根本没听说过带薪年休假;受访者对我国现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待遇政策,如实施范围、对象和假期待遇等情况“不了解”所占比例为23.49%;“有些知道”所占比例为62.65%;“很清楚”所占比例为13.86%。从这组数据来看,上海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知悉程度较低。

    如果扩展到全国范围来看,不知悉职工带薪年休假相关制度的劳动者可能更多。二、我国企业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不力的原因(一)立法原因1、累计工作年限缺乏计算标准。

    《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虽然二者都提到了享受带薪休假的条件,但都没有具体说明“累计”和“连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界定,也没有给出判断工作时间间断的具体标准,这就在客观上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带薪休假制度时难度增大。2、补偿基数标准缺乏差异性。

    《条例》中规定,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补偿资金标准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办法》也规定,企业、单位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企业在工资薪金的计算方法和发放方式上都不尽相同,这样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时,其补偿基数“日工资”的标准缺乏差异性。3、“确因工作需要”缺乏界定标准。

    《条例》颁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赋予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的基本权利,完善劳动法对带薪休假制度的规定。带薪休假是劳动者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和福利。

    但《条例》第5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条规定又间接地说明带薪年休假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协商的权益。

    显然,这与《条例》颁布的本意自相矛盾,同时也导致这一规定被一些企业利用,为其不执行《条例》提供了法律空缺。(二)执法原因1、执法被动。

    为了保障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及办法的情况。”这就要求相关部门要主动地监督企业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4.带薪休假难落实的原因我国提出带薪休假为何到今天都难以落实

    带薪休假的核心是强制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旦此规定正式颁行,国内私企、外企、个体工商户之雇员,只要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也将和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职工一样,同等享有带薪年休的权利。 带薪年休假制度,涉及数亿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现如今,政府采取“开门立规”,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有责任感和一定表达能力的劳动者,当会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使日后所颁行的“规定”能更多考虑劳动者的意愿,更具操作性,更显人性化。

    为“传统农业劳动者”之外的劳动者作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制度安排,并非是如今顺应强调“社会和谐”、落实“以人为本”理念之大势而新推出的一项制度创新,而只是对原有制度的“拾遗补缺”,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及操作的刚性。 为了这项“拾遗补缺”,仅观(官)念之递进和理念之更新,政府和社会已为此耗时整整13年。

    1994年颁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倘若继续追根溯源,1991年6月,国务院就曾经发过首个《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当年,对该“通知”执行较好的单位主要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可否认的是,自那以来的16年间,社会上仍有不少国企或外企,断断续续地或不同程度地执行着这个“通知”。 以该背景作为认知的出发点,人们不难看到,如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规定(草案)”,除解决“拾遗补缺”之外,另一个行政指向是解决带薪休假的普适性难题,以及解决制度执行时的规范难题。

    和工作权一样,休息权也是劳动者理当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带薪休假权,恰属劳动者休息权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达到一定阶段后的自然延伸。

    尽管从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到终于等到“规定(草案)”交由社会征求意见,其间的等待实在过于漫长,但国务院决定把带薪休假的法律规定作为政府行政意志加以实施,已是一项值得充分肯定的进步。 劳动者带薪休假的规制属于行政规章,但劳动者带薪休假权的保障却属于国家的法定意志,对广大劳动者来说则属一项法定权利。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既然保障劳动者带薪休假属于国家意志,那么,在日后颁行的“规定”中,其最核心的内容,不在于划定带薪休假的满足条件,而是确立“规定”执行的刚性约束,即带薪休假制度必须强制执行,而不是现有“征求意见稿”所作的一般性要求。 现有国情下,执行受强制约束的行政规章都会大打折扣,遑论只作一般性要求…… 早报注意到,作为征求意见稿———“规定(草案)”拟授权国家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针对不同劳动者群体,分别制定执行此“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细则),这当然是需要的。

    问题是,倘若缺失了“规定”本身必须强制执行这一“硬约束”作为前置条件,即便“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再细,对相当数量的劳动者而言,“规定”仍无异于又一次画饼充饥。 另外,我们还想善意地提醒媒界同行,虽说中央政府欲早日颁行“规定”与同样拟议中的“黄金周调整”有关联考虑,但作为社会舆论引导者,我们希望媒界同行切莫将舆论的关注度引向“黄金周调整”的问题。

    后者当然也值得舆论关注,但就“规定”所彰显和主张的劳动者权利而言,其推动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价值,不是“黄金周调整”的意义可以取代的。否则,一旦形成本末倒置的舆论氛围,会冲淡人们尤其是广大劳动者对“征求意见稿”各抒己见的参与热情。

    5.带薪年休假未能休假有什么原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6.公司未履行带薪年假 怎样赔偿我

    公司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应当支付300%工资;职工本人不休年休假,只享有当日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7.带薪休假为什么不能很好落实

    落实带薪休假到底有多难?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并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今年上半年,湖南、甘肃兰州、黑龙江哈尔滨等地也相继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实施细则。然而近日的人社部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施行已超过7年时间,落实带薪休假比较好的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落实起来相对较差。带薪休假为哪般6月,《北京市贯彻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实施意见》发布,引发广泛关注。

    根据意见,2020年,全市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将基本得到落实,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旅游休闲体系将基本建成。意见明确,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引导职工灵活安排全年休假时间,切实保障其旅游休闲权利,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为职工维护休息权益提供法律援助。

    此前,部分地方政府也已公布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实施意见或细则,如4月初,哈尔滨发布了《哈尔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5月4日,甘肃兰州市人社局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5月25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对刺激消费、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新常态下的经济转型都是有好处的。”

    说带薪休假制度将立竿见影地利好旅游业为时尚早,不过缓解黄金周出行人流过于集中带来的一些社会压力和安全隐患倒是显而易见,比如景区、酒店、交通等方面的问题将有很大改善。进一步想,游客的组成方式也会由原来的跟团游、公务游为主逐步过渡到自由行、自助游。

    接下来伴随的,就是相应的产品组成方式和企业服务模式的调整。“对于线上线下旅行社、服务商、旅游业创业群体来说也会带来很多转变。

    带薪休假真正落实之后,旅游淡旺季不会那么明显,企业经营更均衡,因此对于全行业而言,长远看,不仅仅对在线产业有利好,对全行业也会起到良性推动作用”,劲旅网总裁魏长仁说到。带薪休假为何难带薪休假制度虽然有,但落实起来并不容易,企业的逐利性和职工的弱势地位,是导致带薪休假难落实的主要原因。

    一方面,近些年人力成本不断上升,用人单位尤其是中小企业希望通过减少员工带薪休假的时间来降低成本,因而不愿主动落实带薪休假。另一方面,职工因个人谋生需要或害怕失去工作,往往也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

    员工“不敢休”“领导自己带头不请休假呢,我们怎么好意思休?万一留下不勤奋工作的印象,以后调动、升迁都麻烦。”——银行张如是说。

    “我做销售,工资大部分都是提成,底薪很低,带薪休假的‘薪’是指底薪,还不如不休。”——销售黄吐苦水。

    “做咨询太忙了,手里的事情做不完,休假的话影响整个部门,年假的事我连提都没提。”——咨询王很无奈。

    “我干了一年多了,没听说过带薪休假。不干活儿谁给你钱啊?”保安李很惊讶。

    “休假得给公司打报告,还不一定批准。就算准假了,老板也可能会在休假期间安排工作。”

    ——传媒孙很心累。单位“不让休”“作为私营企业来讲,人才招聘非常困难,人员的流动性也非常强,以前我们就有些员工以休假为借口,到其他的单位进行应聘,造成了我们人员的流失。”

    ——高管也很委屈。“作为私营企业来讲,每一个员工都有一个自己固定的岗位,而且他自己的岗位也很难被别人所替代,如果他一旦休假的话,那么整个工作链条会失衡,必然会给公司带来一些成本上的压力。

    “——大家都不容易。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落实带薪休假,固然可形成一定的带头和示范效应。

    但在机关事业单位加快落实带薪休假的同时,在企业尤其是民企、中小企业,更要有工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来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管不给力执法监督和处罚力度的不足也是带薪休假制度落实不了的重要原因。

    单位违规后受处罚力度小甚至无处罚,如此“零成本”,也使部分用人单位缺少了对法律应有的敬畏,劳动者只好忍气吞声,进一步加重了带薪休假“落实难”。带薪休假怎么办要让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不仅仅停留在50%,需要企业认识到就业市场供需关系迟早将发生改变,带薪休假可以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

    而在劳动者竞争压力相对较大的状态下,有不安定感、焦虑实属正常,不敢休、不愿休和不能休充分折射了这一点。那么个人更要重视自己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保证身心的健康运转。

    劳动者还应加强维权意识,然而通过法律主张自身权益,前提是社会舆论和法律环境的支持。一方面执法者应加大执法力度,维护法律严肃性,另一方面社会舆论也应鼓励劳动者这样做。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尽快从全国范围出台落实带薪休假的相关细则,并进一步加大劳动监察部门主动监督和追责力度,提高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严格追究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以不断提高带薪休假的落实率。

    8.企业不实行带薪年休假,如何惩罚

    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带薪年休假(Paid Annual Leave)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对带薪年休假更加明确的作出了规定。

    未落实带薪休假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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