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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事部怎么写补发工资说明

    1、备注或者单独发告知

    2、工资的补发和补扣是很常见的事情如社保公积金的基数及比例调整都是后知的,这时候就需要说明情况,来解决领导和员工的疑惑

    3、注意描述重点,和补发无关的事情别说

    关于补发员工**补贴的请示

    ***领导:

    由于本人疏忽,未将本月应发的**补贴在当月发放,现需要补发,金额共计*****(大写和小写)。补发名单附后。

    特此请示,望批准为盼。

    人事部

    年 月 日

    附件:补发**补贴明细表

    2.考勤表汇总错误导致员工工资发放错误,情况说明怎么写

    关于考勤表汇总错误的情况说明

    各位员工:

    2018年度4月份的工资已经发放,***再复核时候发现,部分员工的工资计算有误,责令***部门对此问题进行彻查。

    经严查,此次发放错误的归根原因是由于**工作不仔细,责任心不强,导致考勤汇总时发生错误。

    经批评教育,**已认识到工作中的失误,并表示由此带来的不便请诸位员工多多包涵谅解。

    因此导致的工资发放错误会在**月份中纠正过来,请各位员工知悉。

    特此说明。

    3.怎么给公司写关于工资的书面说明

    没有劳动合同么?

    有劳动合同就好办,按合同办事.自己打电话问下财务.搞清楚情况再写较好.前面几个月可能是试用期,允许工资按80%发放的.最好有合同.

    给你个大至写法.前提是你确实你的工资不在试用期,还有这个答应你工资的人是谁,最好有书面的.不然工资还是公司说了算.

    工资情况说明

    ****(公司财务部门):

    我是***部门员工,*年*月*日入职.约定的基本工资为2000元,但实发只有1600元.特申请公司查明原因给予补发.

    ****(你的我字)

    ******(日期)

    4.关于通讯费计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怎么写

    通常情况下,企业给职工发放通讯费可以采用直接发放的形式和报销手机费的形式。

    其中,直接发放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和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两种情况。国家 税务总局并没有对企业发放通讯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统一规定,但两种方式的所得税处理是不同的,而且各地对此的规定也不一样。

    为了避免大家陷入误区,下 面就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一、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 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 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按照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发放通讯费的,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纳入职工福利费;报销通讯费的,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二、税务处理(一)发放通讯费1.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 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 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 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 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将通讯费随同工资一并发放,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税前扣除。

    2.单独发放的通讯费(1)发放货币通讯费有的企业通讯费不随同工资一并发放,而是单独发放。3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 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这里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严格来讲,下级税务机关无权对总局文件作扩大性解释,因此,企业单独发放的通讯费不能税前扣除。二是据实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职工福利费的列举中不包括“通讯费”,因此通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但由于其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可以据实扣除。三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目前来看,各地的政策都是在34号公告发布之前制定的,都只规定了“发放”或“支付”,并未区分是否必须随同工资。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按月按标准发放或 支付给全体职工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

    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工资薪金,在34号公告生效后,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 还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笔者认为可以,因为这些地方政策否定了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自然就不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不适用34号公告。 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四是作为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如《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第四条规定:“按 照国税函〔2009〕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以往规定,自2011年度起,对企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明确在福利费列支。

    2010年度和以前年度企业已按原规 定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如已作为期间费用在税前扣除的,不再追溯调整。”如果地方政策规定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那么,没有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 讯费现在仍然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这些地方政策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作出了扩大性解释,承认通讯费属于职 工福利费,也就属于34号公告所称的“福利性补贴”,也就适用34号公告,如此一来,原来随同工资一并发放的通讯费作为职工福利费,现在应按照34号公告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2)发放充值卡也有的企业会每月为职工发放一定金额的充值卡。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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