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主反诉的情况说明
1.物业告业主业主怎么反诉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人就一案,对被反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请求: 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事实和理由: 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达不到我与它所签的协议所说的服务管理质量,我提出建议和意见,未被采纳,我要求物管整改后再交纳2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对我的建议和意见置若罔闻,并将我告上法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2.本案提出的反诉是否成立
明显不成立。按照一般老百姓的观点,我帮你减少了那么多损失,一点也不给,还要我倒贴,太不讲道理啦!
从法律上看,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要庞民京律师亲自代理,那么律所方面有违约情形。但是律所指派的律师帮助打赢了官司,为文华尚佳公司挽回了巨大损失,不支付律师费的做法明显不合理也不合法。况且协议中写了“只要打赢官司,文华尚佳公司一次性支付400万元律师费”。那么就应该支付律师费,庞律师没有亲自出马并不影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如果双方约定了庞律师要亲自出马,那么可以适当减少律师费。
基于此,文华尚佳公司要求撤销代理的反诉请求不合理。因为律所方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而且为文华尚佳公司挽回了损失。不因为庞律师没有亲自出马而影响协议的效力。故不能要求撤销,最多可以要求适当减少律师费。
当然,我只是根据你给的资料来分析,有其它情形就具体分析。
3.物业起诉了业主,业主怎么办
物业起诉了业主,业主搜集证据,积极应诉答辩。
或者提起反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是相对于本诉(或称原诉)而言的一种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联系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目的是为了同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销、并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目的。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反诉必须以本诉为前提。
反诉和本诉是密不可分的两种制度,没有本诉,就不可能有反诉。因此,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提出,即反诉的被告必须是原诉的原告,反诉的原告必须是原诉的被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案外均无权提起反诉。
2、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 3、反诉同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4、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5.被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起诉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体现在:反诉具有独立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的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
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只有向同法院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
2.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