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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皋工商局动产抵押承诺书

    1.怎样填动产抵押登记书

    一、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二、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资料。

    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登记适用此办法。

    2.动产抵押为什么要工商局登记

    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一)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二)代理人名称(姓名);(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四)担保的范围;(五)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六)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七)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变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情形下,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原《动产抵押登记书》;(二)《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三)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受理注销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当场在《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

    3.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怎样避免办事方重复抵押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 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所以,只要按照以上规定的抵押物管辖进行登记,就可以避免重复抵押了。

    4.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怎样避免办事方重复抵押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上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 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所以,只要按照以上规定的抵押物管辖进行登记,就可以避免重复抵押了。

    5.抵押人签订了抵押承诺书,但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抵押是否有效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属于合同法里的主从合同,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之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注意这里是从合同的效力由主合同决定,但是这两个合同在成立生效上则分别独立,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一经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抵押合同就应当成立并立即生效,根据是《物权法》第15条。但是抵押合同生效并不一定代表抵押权的建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87~189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之时起成立,即对于不动产抵押,未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对于动产抵押的,未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不得对抗第三人,注意这里抵押权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故本问题中,签订了抵押承诺书那么该抵押合同已经生效,但抵押权是否成立要看抵押标的物是什么,由于一方过错导致抵押权未成立的,要承担对抵押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承担担保物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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