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抚养子女的承诺书
1.断绝关系保证书
仅仅写下断绝父子关系保证书是不涉及遗弃罪的 。
1、遗弃罪是一个行为犯罪,只有真正构成一定不作为(不赡养)或者作为(遗弃)才构成该罪。 2、父子关系是血缘关系,不是一纸保证书就可以断绝的。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2.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以及探视权的承诺书怎么写
写了也没有实际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抄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zd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3.断绝养子女关系的协议有效吗
转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是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为地解除的,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二是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如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关系。
这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如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4.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怎么写
不管怎么写,写得多么完善,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因此,也是毫无意义的。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因血缘而产生,不得人为地宣告断绝。互相之间的抚养与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人为地放弃。
一点建议:百善孝为先,一个不尊重不体谅父母的人,又何以称之为人呢?与畜生又有什么区别?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3、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4、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