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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范文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

    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

    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 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我在电脑上填好了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怎么提交

    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有关宣传资料一、1.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

    二、属于“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扶持对象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同时,无在办企业。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办理程序:(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 (四)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五)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后,即可由微企办评审小组按公式计算出应补助的资金额度,直接补助到微型企业,一般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的人员类别名称是指?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二、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 “十类人群”,具体包括: (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十)劳动模范、先进人物。

    指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并明确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人物或先进工作者;获得区县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具备上述条件的在职国家公务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三、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 “十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 “十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十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五、申请人是否必须进行创业培训 各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申请人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是指已参加区人力社保部门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在向工商所申请时应当提交培训证书复印件及创业投资计划书。 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应为取得经济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对是否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认定由各区县微企办报市微企办审批后确定。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是政府提供的免费培训。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培训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六、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拟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在执照注册地当地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之一开设临时存款帐户,原则上不能跨区开户 。临时存款帐户转为基本存款帐户须在同一银行机构。

    拟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微型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上述四家银行之一开设企业基本帐户。 为加强资金管理,微型企业基本存款帐户自开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

    银行须及时、周到办理微型企业开户,不得设立规定之外的任何门槛限制,如规定帐户日均流量、要求支付规定标准以外的帐户管理费等。七、对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

    怎样写微企创业申请书

    申请书XX工商局: 申请人:XX,性别:X,民族:XX,文化程度: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家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文体规定,本人属于:XXXX类人群,本人在XXXXXXXXXXXX,拟从事XXXXXXXXX经营活动,现本人特向你局提出申请创办微型企业,请批准为荷! 特此申请申请人:XXXX XXXX年XX月XX日。

    如何填写微型企业申请书?

    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 一、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户口簿; 4.居住证明; 5.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交居住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

    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以及办理工商执照所需要的场地证明、公司章程、股东身份证明等手续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三、经微企办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怎样申请微企创业

    创业者可于即日起携带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发科报名。

    若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可不提交居住证明。 申请人将接受免费创业培训县微型企业发展办公室在收到各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材料后,将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免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包括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将出具结业鉴定意见。其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

    申请人具有创业培训经历的,应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附上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政府财政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九类人群”一旦成功申办微型企业,市县两级财政将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将按照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还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政府指定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同时,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微企申请需要哪些步骤和条件

    申请微型企业流程及条件 一、申办微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 3.从2011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

    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 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 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 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五) 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六) 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创业申报1. 户籍为涪陵区内的申报者,先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在取得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审核通过后,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在工商所及区微企办领取或在“涪陵工商红盾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下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增减页);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九类人群”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规模证明或场地证明等。

    2.户籍为涪陵区外的,除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上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 工商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报区微企办审查。

    (二)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审查合格后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5天。参加过SYB创业培训及取得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参加培训,但应独立完成《创业投资计划书》并交区微企办。

    (三)区就业培训中心进行集中培训(免费) 培训人员应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2寸近期彩照2张;3.经营规模证明(如土地流转证明、场地证明等)。 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拟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符合条件的,发给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审批权中心工商窗口4楼,72230295) 提交以下资料: 1.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 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及时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工商所,然后由工商所统一将资料送区工商分局微企科,或者交就业培训中心。

    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 (五)开办临时账户 申请人应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重庆银行涪陵支行、重庆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五家银行之一开办临时工账户。

    免收微型企业开户手续费。开始临时账户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去办理。

    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 4.如是公司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六)区微企办组织集中会审 区就业培训中心向区微企办提供: 1.创业投资计划书; 2.结业证书复印件。

    区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确定申请人财政资本金补助金额,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区微企办核发《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由辖区工商所、区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到微企办领取并归档。 (七) 申请人存款 申请人可在“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或“涪陵红盾信息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查看财政扶持资金补助金额。

    然后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临时账户。办理有限公司的先办验资手续,然后持登记所需资料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凭银行存单等资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八) 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住所使用证明; 5.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股东会决议及章程; 8.《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审批中心)。营业执照在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多合伙协议及出资额认缴确认书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4.投资人身份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 6.《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工商所) 7.银行出具的进账证明(自己应出资部分的存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在辖区工商所办理。

    (九) 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的手续 需刻公章、办理组织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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