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小三赠予承诺书
1.男方给小三写的赠与财产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赠送小三的股权协议有效吗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
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
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
3.赠送小三的股权协议是否有效
前不久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大意是他的一个朋友做了一家公司老总的“小三”,事情的结果总与大家所想到的一样,几年后这个公司老总估计是觉得累了,提议结束这段关系,代价就是将自己公司股权的一部分给我这个朋友的朋友,但是这个股权又一直没办理过户及变更登记,因此她的问题是这个老总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可否依据该书面承诺起诉法院要求办理股权过户?
作为律师,我们抛开道德的因素,只从法律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这个问题。《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
4.男子为什么和情人签协议书赠送房产保持婚外情
昨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原配状告“小三”的案件。
妻子发现丈夫不仅有婚外情,还送房产给情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应返还购房款及过户费共计850000元及利息予原告。
黄某民在2014年经朋友介绍认识黄某娜,2015年1月双方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后来,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黄某民将涉案房产赠与黄某娜居住,黄某娜必须与黄某民继续保持婚外情关系。
后黄某民的妻子陈某娣发现后,认为黄某民的行为侵犯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遂诉请海丰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黄某民赠与黄某娜涉案房产的《协议书》,并判令黄某娜返还房产。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无效,黄某娜应将《协议书》中所涉房产予以返还。
近日,汕尾中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民与黄某娜签订的《协议书》依法认定无效,黄某娜应返还黄某民、陈某娣购房款及利息。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认为,本案中黄某民在有家庭、有配偶的情况下,为与黄某娜保持不正当关系,将债务人抵债的房产直接过户给黄某娜,其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黄某娜据此获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 但考虑到黄某民也是本案的主要过错者,一审判决黄某娜归还涉案房产,虽一定程度上惩罚了黄某娜的行为,却也放任了主要过错人黄某民的行为,不仅使之没有财产损失,反而令其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故本案最终判决黄某娜返还相应购房款而非房产。
法官认为,婚外情现象不仅为道德所谴责,也是法律所禁止。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当道德失范时,唯有诉诸法律。
类似本案“出卖情感”的协议,更不为法律所保护,需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不仅仅是法律文书上的金额。 以上内容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5.婚姻存续期间将共同财产赠予“小三”可否追回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中,当遇到配偶将财产赠与小三,致使自己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积极收集证据,以小三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根据婚姻法规定,赠送给小三的钱款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便擅自做主,事后也没有得到对方的认可,所以这样的赠与协议无效,小三应当全部返还钱款。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赠送小三的股权协议是否有效
前不久接到朋友的一个电话,大意是他的一个朋友做了一家公司老总的“小三”,事情的结果总与大家所想到的一样,几年后这个公司老总估计是觉得累了,提议结束这段关系,代价就是将自己公司股权的一部分给我这个朋友的朋友,但是这个股权又一直没办理过户及变更登记,因此她的问题是这个老总的书面承诺是否有效?可否依据该书面承诺起诉法院要求办理股权过户? 作为律师,我们抛开道德的因素,只从法律的角度客观的分析这个问题。
《公司法》对股权转让做了明确规定:首先,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书面征求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转让。其次,公司其它股东不同意转让的,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因此,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并不是一件随意的事,这是由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决定的。那么,具体到本案中情况,首先,该股东未经其它股东书面同意而私自转让股权,构成了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侵犯,该股权转让协议可能会因其他股东申请而被撤销。
其次,股权转让必须要完成交付的特定手续,这个特定交付手续就是要办理股权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在上述手续没有办理完毕以前,我们认为该股权协议转让并未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有可能随时违约而导致转让不能。 因此,股权转让程序的要求非常严格,必须要履行相应法律手续,仅仅一纸协议和承诺是无法完成该项转让手续的,因此,做为股权的受让方来说,必要的谨慎是应该,要做好“小三”,必要法律知识看来是不能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