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法治情况说明
1.如何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妇联组织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抓住机遇,努力在党政所急、妇联所能、妇女所需的结合点上,找准依法治国的落脚点。
一、从宣传引导入手,发挥妇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半边天”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包括广大妇女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奋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德为法之基,法为普之德。
引导广大妇女提升法治意识、增强道德底蕴,是妇联组织参与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妇联要充分发挥组织联系和服务妇女群众的优势,组织开展适合妇女和家庭特点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利用遍布城乡的“妇女之家”,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舆论引领,常态化推进寻找“最美家庭”、“平安家庭”创建,在广大妇女中大力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点任务,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妇女充分认识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强化规则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自觉学法懂法、爱法护法、守法用法;激励妇女群众立足本职岗位,落实好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动员全市妇女群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彰显巾帼之力。
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传统美德、公序良俗,引导妇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使道德成为广大妇女的行为规范。二、从源头参与入手,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源头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的本质要求,也是妇联组织参与依法治国的重要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强保障,妇联要抓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契机,紧密结合妇联职能,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增强维权服务实效,以更加务实有效的举措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要抓好源头维权,为推进性别平等助力。要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实施2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发挥市、县两级政策文件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用,主动跟进政策文件的出台、规划的编制,把创新做法及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上升为长效机制,做好性别平等意识主流化、决策化的推动者;在反家庭暴力法、国民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的制定等方面,站在妇女利益的立场,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做好妇女利益的代表者;要广泛开展妇女权益调研工作,加强与妇联界别政协委员联系,充分发挥政协女委员、人大女代表作用,及时全面反映妇女儿童的呼声和诉求,并通过提案、方案或建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将妇女群众的呼声传递给党委政府,当好党政决策的参谋者。
要抓好实事维权,充分发挥市、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和“菰城娘家人”维权服务中心作用,开展送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服务活动;要进一步做实“五月阳光・关爱母亲”、“圆梦启航・关爱困难女大学生”、“姐妹群英奖”等妇联社会公益品牌项目,着力构建妇女儿童公益服务体系,提升实事维权实效。要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可以通过与法院系统联推“法护家园”系列活动,与司法系统联调婚姻家庭纠纷,与公安系统联反家庭暴力,与法律志愿者联普法律知识,借助司法专业力量,强化社会化维权。
要充分利用女性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巾帼维权志愿者等资源,为妇联维权工作补充活力。三、从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升妇联干部依法履职能力。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仅体现在工作内容上,更要体现在工作方法上,这就需要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熟练的妇联干部队伍。要加强学习培训。
注重学习法律、研究法律,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各级妇联组织的法治观念,提升妇联干部运用法规政策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能力,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妇女发展、用法治手段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推动妇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要大力推进思维方式转变,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精神融入促进妇女发展、维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各项工作之中,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部署和推动妇联工作,讲程序、懂规则、重制度;要大力推进工作方式转变,把工作重心放在宏观把握、战略谋划、源头参与、顶层设计上;要大力推进工作理念的转变,跳出妇联看妇联,把妇女工作放在国际国内大背景下,作为促进男女两性协调发展,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织部分来思考、来定位;要大力推进组织方式的转变,进一步发挥“联”字作用,加强与各类妇女群众的联系联络联谊,畅通与各方面女骨干、女专家、女能手、女人才沟通合作的渠道,搭建与各类女性社团组织的交往联系平台,探索成立“妇女儿童家庭公益服务联盟”,集合更多力量共同做好妇女工。
2.如何在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
通知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要学习法律、研究法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新形势下妇女群众工作,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融入妇联工作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要把能不能依法办事、是否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和选人用人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妇联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妇联干部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妇联组织发挥作用的根本遵循,把联系和服务广大妇女作为妇联工作生命线,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进一步改革创新妇联工作。
3.农村妇联法治在我身边作文
生活中,处处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就像我们身边的守护神,保着我们的权利。
记得前不久,银矿新村的堵路事件,闹得很大。我一打听才知道:沙场和铅锌银矿的渣土车来来往往,每天都有几百辆车子从这儿经过,弄的满天都是灰尘,路面坑坑洼洼的。
这些渣土车对居民的影响很大,每天还撒出一些土来,环境卫生很不好。居民用一把长长的椅子横在路中间,只留一点空隙让行人和小形车辆通过。
经过和沙厂负责人再三协商,居民暂时让沙厂车辆通过。安静了一阵子,又有一辆满载着一车渣土的“康明斯”从这里经过,这次居民们不放过它了。
用一辆电动车拦在路中间,并且报了警。再三调解下,沙厂做出让步,每天定时洒水,车辆不超载,让环卫工人来清扫路面。
我认为,这些渣土车不能超载,或者就不应该出现在居民区。“车辆不能超载”这条是交通部门颁布的,大家都知道。
这些渣土车竟然在光天化日下违规,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撞了人怎么办?如果破坏了环境怎么办?如果出了危险谁来负责?老师经常教育我们要守法、懂法,就连一年级的小朋友都知道,难道这些驾驶员连一年级的小朋友都不如吗?看来,我们要多多认识一些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利。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4.妇联免费法律援助对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妇联免费法律援助对象包括下列人群: 1、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2、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扩展资料 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法律援助条例》、百度百科—法律援助。
5.妇联应给予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哪些帮助
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透视 家庭暴力问题事关妇女、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内部成员关系的和睦与稳固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家庭暴力不仅影响家庭幸福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它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已逐步引起全社会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
据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国家应负的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指定每年的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在第八个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笔者作为一名从事信访工作的妇联干部谈谈我市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原因及防范措施。
我国最早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是在2001年4月28日修改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2001年到2005年,市妇联权益部平均每年接待上访案件300余起,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70%左右,这表明我市的家庭暴力问题还是很严重的,应该引起各有关部门的重视。家庭暴力行为虽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但是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就会导致许多恶性案件的发生。
1995年,富拉尔基区钢厂的职工张某被身为劳教所警察的丈夫曲某毒打后,浇上汽油烧成重伤,其状况惨不忍睹。2002年底,建华区个体户马某被丈夫打晕后捆绑住手脚,从楼上推下导致死亡。
虽然,这些施暴者最终都受到法律的严惩,却也留给我们无尽的思考:为什么丈夫能对与自己朝夕相伴的妻子下如此的黑手?夫妻之间有那么深的仇恨吗?这说明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它的存在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分析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第一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以男性为中心本位的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
虽然新中国成立后,封建落后的文化已被社会主义文明所取代;我们党也一直倡导男女平等,并把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但男权主义思想仍遗留在一些人的骨子里。许多男人还天经地义地认为“老婆是我买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打倒的媳妇儿揉倒的面”,因此,当两性发生冲突时,男人为达到压制女人的目的,必然会使用他们的杀手锏——暴力。
第二女性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导致人格尊严的丧失。在市妇联接待的上访案件中,许多女性由于无法独立生活,面对暴力,她们只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这无形中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导致家庭暴力的滋生。
2001年3月,一位姓罗的女性来市妇联权益部上访。罗某那年28岁,丈夫是铁路的一名列车员。
由于罗某没工作,当初结婚时婆家就不同意。婚后,罗某生下一个女孩儿,又赶上公婆都下岗,全家只靠丈夫一人养家,经济十分拮据。
罗的丈夫及家人开始嫌弃罗,并多次动手打她。罗在走投无路之际找到了市妇联。
我们在对罗的丈夫及家人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询问罗是否想离婚,罗表示与丈夫还有感情,只是自己经济不能独立导致家庭负担重,丈夫才嫌弃她。罗还说因为自己身体不太好,所以一直未找到合适的工作。
我们劝导罗应该自立、自强,28岁的年龄不应赋闲在家。在我们的帮助下,罗自己摆起了小摊儿,有了一定的经济收入,婚姻也稳定了。
第三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不知反抗,一味地妥协、顺从,这种自身的软弱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在市妇联接待的上访案件中,有一部分经济独立甚至各方面条件都很优秀的女性也在遭受家庭暴力。
2002年1月,市妇联接待了一位姓白的女大夫,她向我们哭诉了自己十五年的不幸婚姻。白大夫是某医院的外科主任,大学本科学历、医术精湛,为人厚到、人缘极佳,她的丈夫在某单位做司机,在这样一个体面的家庭里却蕴藏着可怕的家庭暴力。
白的丈夫经常酗酒,并在酒后对她进行性折磨,如果不从便是一顿暴打。白的性格比较软弱,虽然受过大学教育,但思想还是很封建、守旧,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怕离婚影响自己的名誉,因而对丈夫的行为一忍再忍。
结果,丈夫不仅不思悔改还变本加厉地折磨她:控制家里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不许她有任何社会交往,自己却拈花惹草与别的女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即使这样,白也不想离婚,最后她的丈夫居然向她提出了离婚要求,白才觉得自己应该为自己讨个说法儿了。
我们在对白进行安慰的同时,也批评了她的软弱,并鼓励她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对她进行损害赔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四社会的容忍和忽视为家庭暴力的存在提供了大环境。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不记仇”等等都成为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不管不问的借。
6.女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找妇联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妇联的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7.妇联简介怎么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为争取妇女解放而联合起来的中国各族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它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
简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群众性和社会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之一。成立于1949年3月,原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1957年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1978年又改名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是1949年3月由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妇女组织,其基本功能是代表、捍卫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亦同时维护少年儿童权益,以及在全国女性中组织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1995年开始,全国妇联被定性为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各级妇联与工会、共青团都属于群众组织,接受各级党委的领导,党委设有"党群副书记"(现在叫做专职副书记)是这三大群众组织的直接上级领导。各级妇联的人事任免权限在各级党委常委会。上一级妇联对下一级妇联仅有业务指导关系,并无直接领导权力。妇联自身设有党组,作为实际领导决策机构。
8.妇女在家受到丈夫家暴,可以向妇联申请什么样
依据法律规定,妻子在家受到丈夫家暴,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妇女联合会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下面是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