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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侵权情况说明

    1.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证据有没有证明

    实践中,权利人获取侵权证据通常较困难,为了确保证据的 有效性,权利人通常采用的取证方法是:不表明真实身份,自行或 者在同样隐瞒身份的公证员伴随下取证。

    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 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取得证据和取证过程 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由此可 见,权利人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所取得的 证据,只要其中不存在强迫、利诱、欺骗或者其他不合法手段的因 素,法院通常应当认定其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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