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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资金拆借情况说明

    1.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2004年,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 2、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从《公司法》来看,通篇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企业拆借行为的合法性,但是从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可以看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章程规定,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可以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他人应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说央行处出于金融行业监管的需要禁止企业的资金拆借,那么按照以上理解,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得以法律保护。

    2.哪位知道资金拆借与同业拆借的关系,麻烦详加说明,不胜感激

    金融形势趋于好转,全国各地掀起一轮新的投资热潮.donews.com/" target="_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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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什么是拆借市场.求简单说明

    这个啊,就是银行为了融通资金从别的银行里头借钱的市场。它属于货币市场的一部分。

    例如,有ABCDEF 6家银行,A的规模用完了,但是借给最后一个人的贷款还缺一点点(如10万),那么为了保住合同客户,那么A会向其他5家银行拆借,这就是同业拆借市场。通常情况下,银行拆借更多的是应付风险敞口等等造成的流动性缺口,只是贷款比较好理解。

    同业拆借都是按天算的,而且利率通常都是比较低的,毕竟谁没有困难的时候,凡事留一面,日后好相见啊。

    应该够通俗易懂了的。不明白可以再提问

    4.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

    2011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再加上银根紧缩,很多的中小企业都遭遇资金难关。有银行界人士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今年的情况比2008年更加困难。”

    面对如此困境,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非常普遍。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等问题随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

    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

    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

    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但是,现在包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

    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

    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

    5.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特殊情形有哪些

    企业资金拆借有效的特殊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就在新《公司法》修订之前的两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二十六条无疑是在企业之间 资金拆借这一禁锢问题上做出了一个破冰之举,具有革命性的意义,该 条的内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 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再结合该解释的 第二十八款“本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 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 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十六条确定了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企业 之间拆借的合法性,并认可了借款可以不承担经营风险,并收取固定回 报的房地产开发模式,二十八条则排除了在2005年之前所有的司法解 释的效力,自然也就排除了之前关于认定企业间资金拆借不受保护的 所有解释规定。

    6.企业间拆借资金

    企业资金拆借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处理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纠纷时,借贷本金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有权要求借入方偿付,但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借入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这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注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而对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居中调解,通过调解书的形式结案。而实际上,大量的资金拆借合同已经得到了实际履行,并没有纠纷发生。

    7.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头寸资zd金的信用活动。在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资金拆借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缺头寸的向多头寸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拆借期限一般很短,有的只需要一二天。在西方国家,交易所经纪人向银行的借款通版常采用这种方式。这种借贷活动往往需要以股票、债券等作为担保,并在接到贷款方通知后的次日即须偿还,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归还时,贷款方有权处分担权保物。我国开展资金拆借的时间不长,主要是各金融机构同业之间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8.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以下仅供参考: 1、是银行或企业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一种借贷的合法行为方式;2、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经有权出借的人同意,并通过合法手续,如拆借协议、贷款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债权关系;3、是一种为解决公司、企业生产、流通资金暂时短缺起积极作用的融通资金的行为。

    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因资金头寸不足,发生临时性资金拆出、资金拆入:(1)同业拆借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资金是真正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需要;(2)稽核拆借资金的来源是属于暂时闲置的资金;有执行短期资金的拆借的期限规定;无用低息拆入,高息拆出,转手倒卖资金,从中获取利差的情况。

    项目资金拆借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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