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亡意外情况说明
1.意外事故证明怎么写
意外事故证明怎么写如果是公司保的团体意外险,是不是上班时间都应该管,你就按事实写就可以,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发生意外就可以了,要和你跟医生说的一样就行,因为医生会根据你去医院就诊时说的情况写诊断书,报销时要用,还有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意外理赔都需要写,很简单,就是让你叙述一下经过。
不行,要有用药明细,出院结账时医院开的流水账单。‘诊断书,出院小结,’这两样是你的主治医生开,让他盖个印,再到医院结账的交费处盖个医院的章 。
证明
我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骑自行车行驶时,不小心摔倒,把某个部位摔伤,去哪家医院就诊,是门诊,如果住院就写在几楼什么科室几床,现在已经痊愈。如果不明白可以和我联系,用一张白纸,最后在右下方写上年月日,再写上姓名。
2
没有一定格式,写明情况就行.( 文章阅读网: )
标题为:证明
内容:写上时间,发生了什么意外,导致了某某(身份证号)意外受伤,
落款:单位名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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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为不清楚您投保的是哪家保险公司,这个保险申请书是保险公司统一制定的规范的理赔文案之一(自己写的不可以!),可以直接找你的保险代理人索要,或委托其申请。
至于意外事故证明,事实是怎么样的就怎么写。
一般意外事故理赔应准备的资料:
1、保单及最近一期缴费原件;
2、人身险理赔申请书或授权委托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门诊手册原件及费用单据;
5、意外事故证明;
6、法医学鉴定书或医院鉴定诊断书原件。
如果是公司保的团体意外险,是不是上班时间都应该管,你就按事实写就可以,你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如何发生意外就可以了,要和你跟医生说的一样就行,因为医生会根据你去医院就诊时说的情况写诊断书,报销时要用,还有用药明细,保险公司意外理赔都需要写,很简单,就是让你叙述一下经过。
希望我的讲解可以帮助你!我知道的也就是这么多了.答题不易,如觉得满意,望采纳,感谢您的鼓励如若不懂可以上法律直通车寻找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交通事故律师 /jtsg/
2.意外死亡保险证明怎样写
看具体的情况,几种凭证和取得条件:
1、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
2、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3、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4、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5、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3.我这个意外事故证明怎么写
1·出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投保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发生地点、
2·事故发生详细经过:(请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证人、有关方面处理情况等)还有事故发生诊治经过(诊断、治疗)。
3·给投保单位盖章,写上出险人签字,时间,标题为:证明
4.内容:写上时间,发生了什么意外,导致了某某(身份证号)意外受伤,
5.写清楚落款: 单位名称, 时间
6.写清楚意外事故相关知识,意外事故证明分类
7.最后直接证明。
参考资料
华律网保险法.华律网保险法[引用时间2018-1-12]
4.在工地干活,意外死亡证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单正本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3、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8、受益人工行活期存折复印。
5.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 书面说明具体格式是怎样的
关于在学校发生意外事故的书面说明格式,并没有明确规范和准确的格式,主要写出事故的当时情况和时间内容即可。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扩展资料:相关案例:2014年,某大学学生在一场踩踏事故中遇难,事后,遇难学生家长找学校“要说法”。
校方解释,事发当日已放了假,学校按理说没什么责任。但家长质问,为什么孩子去了上海而学校没有干预?为什么学校在出事那天不安排课程?最后,该大学向遇难学生家属支付了一笔人道主义抚慰金。
“什么应该负责、什么不应该负责等问题已成为学校方面的重大困惑。现在感觉出了事故,学校似乎在承担无限责任。”
华中师范大学周洪宇教授昨日在年会发表演讲时表示,产生事故纠纷时,只要在学校发生的事情,不管具体原因是什么,就是学校的事,就是校长的事。教育部规定难落实 事实上,早在2002年,教育部就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12种情形。
但周洪宇表示,这只是教育部的行政规章,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比较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得到落实。“学校也想依法解决学生意外死亡事件,但往往被逼着花钱消灾。”
曾有国内高校领导这样表示,大学生意外死亡给学校带来很大的困扰。记者采访中获知,多数家长的看法是,我把健康的孩子交给学校,发生意外的话学校必然有责任。
而在学校看来,意外事件的曝光和发酵,会损害学校的声誉,而且长时间的索赔和僵持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议:制定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去年底,广东22名省政协委员联合建议中,希望由教育主管部门出面牵头成立处理应急事件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的处置。
他们建议成立组织机构汇总分析大学生意外死亡事件,形成报告供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参考,并由地方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出台解决死因鉴定、责任认定等问题的文件,制定大学生意外死亡的赔偿金标准。周洪宇建议,加快制定《学校法》,确立我国各级各类学校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校的责任边界,而不是无限责任。
“是学校的责任就学校负,是个人的责任就个人负。”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大学生发生意外学校负多大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6.意外摔伤的证明怎么写
“意外事故说明书”格式如下:
(1)出险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2)联系电话、投保单位
(3)事故发生时间
(4)事故发生地点
(5)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6)事故发生诊治经过
(7)投保单位盖章以及出险人签字、时间
范文
意外故事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于 XX 年XX 月 XX 日 因XXXXX 情况,XXXX受伤,后送XX医院治疗,现已恢复,特此证明!
XX公司(红章)
或XX居委会(红章)
年 月 日
扩展资料:
意外事故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终止。
2、以为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之内发生(《伤害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保险公司将按照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所得数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最高给付金额。任何一项或数项保险金给付额累计达到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规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意外事故保险合同终止。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意外事故保险
7.民事诉讼法意外死亡事故解释
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方法 以定型化赔偿模式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具体为: 就是一次性赔偿20年,死亡赔偿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龄太小,赔偿20年就完了,年龄大一点的就是年龄每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死亡赔偿金采纳了系“继承丧失说”,并非精神抚慰金,其计算公式为:(1) 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 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 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死亡赔偿金是结合受害人的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订了二等,第一等;城市居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居民,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 普遍的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在同一个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标准来赔偿,应该说有问题,但这是规定。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没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因此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3、就高不就低的特殊赔偿原则 第30条规定的就是特殊情形下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不一致的计算方法,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尽可能的给受害人多赔偿一些。4、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第31条规定的是实际赔偿的金额的确定以及一次性赔偿原则。
这条说什么呢?就说第19条至第29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项目,对于这些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都要实行过失相抵,就是司法解释第2条当中提到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31条以及本解释第2条的规定,实行过失相抵。凡是赔偿权利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都应当实行过失相抵,分担损失。
5、选定受诉法院 赔偿金是按照受诉法院地的标准计算,因此受诉法院地的选择与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密切联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法院管辖规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当事人在起诉前可查阅当地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选择标准高的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为有利,在选择受诉法院时同时需考虑诉讼的成本,如路途远近、赔偿标准的差异比例、在当地诉讼是否方便、地方性保护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6、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 由于交通事故致人的非正常死亡,不但造成该公民生命的丧失,同时也给死者亲属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这种伤害不仅表现在物质上的极大损失,而且精神上的创伤及痛苦更是无法用语言表达的。但是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的生命是无论用多少金钱也换不来的。
对死者亲属的精神伤害和物质损失又是客观存在的。我国法律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还是考虑到上述因素,从实际出发,对死者亲属精神上受到的痛苦以金钱补偿的形式进行安慰。
这不仅是一种抚慰,而且在道义上也是对肇事者不法行为的谴责。它反映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得到了加强,也是对生命权予以重视的表现。
同时,有的死者生前或以后是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其死亡造成家庭经济收入水平下降也是客观存在的,给予一定的死亡补偿费,也兼有一定的经济补偿的性质。 由于死亡赔偿金兼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的双重性质,对于该款项的分配,应当依照立法上设立该款项的目的,并结合我国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领受人的范围和分割原则。
领受人应确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范围之内,因为他们所受到的精神创伤及物质损失是最大的,同时由于死者的非正常死亡,造成了家庭的残缺,对于生活、工作等方面影响最大的,也是死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至于具体的分配比例,只能确定一个原则,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按照实际情况灵活掌握,应以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