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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机密保密承诺书

    1.商业保密协议范本

    保密协议书 立协议书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

    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之目的而使用。

    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免混淆。

    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reverseengineer、reverseassemble或de-compile)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

    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

    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2.寻求业务员商业机密保密合同范本

    甲方(员工): 乙方(企业):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 乙方享有。

    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 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

    经乙方核实,认 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 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 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五条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5年内 。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 甲方承诺,在为乙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甲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甲方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甲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 甲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乙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乙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乙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甲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第八条 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非经乙方事先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九条 甲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乙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则视为甲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应当在甲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甲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 甲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乙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乙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乙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甲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乙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此种情况甲方无须将载体返还,乙方也无须给予甲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

    3.公司要求我签订商业机密的保密协议书,而且要求五年内不能从事与本

    首先解决你第一个问题:

    你说的内容为竞业限制的内容。

    "五年内不能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个条款本身就是无效条款,哪怕你签订了,也不用担心。因为竞业限制的期限为两年。这个你们公司的法务可能对竞业限制内容不了解,估计要被送回法学院重修课程了。

    条款内容如下: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个问题是竞业限制补偿的问题

    竞业限制补偿按照地域的不同的补偿方式也不同,你可以去搜索一下当地的相关政策。下面简要说明一下浙江省的竞业限制补偿,和宁波市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问题。

    根据《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中规定:补偿费按照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根据《宁波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中规定: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二分之一。

    第三:给你一个法律小常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

    竞业限制的生效必须是支付竞业限制费。他不支付,那么竞业限制条款自动失效。

    第四:保密费和竞业限制费是两个概念,你还可以问企业索取保密费。

    4.保密承诺书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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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发布者:德信诚经济咨询

    保密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及经济技术研究院保密工作有关要求,作为单位员工,本人对保密责任和义务作以下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7a64e4b893e5b19e31333433623133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1.认真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不在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2.不利用非涉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及移动存储设备等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3.不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以面谈、电话、通信等各种形式交流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4.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5.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6.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在公开发表的著作文章或对外公开的发布会及研讨会等活动中引用、透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7.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单位内部敏感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8.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9.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保密规定。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在岗情况下,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5.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但劳动法的出发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主,对企业的保护相对较弱; 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我国最集中最直接的市场行为规范; 3.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4. 地方政府颁发的法规,如《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保密内容 1. 交易秘密 2. 经营秘密 3. 管理秘密 4. 技术秘密保密范围 1. 员工进前企业已有的商业秘密; 2. 员工在合同期间的职务发明、工作经营成果; 3. 员工在合同期间企业所拥有的商业的秘密权利与义务 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律师所根据公司的具体业务来确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 2、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3、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4、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时,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对外泄露的义务; 2、对员工跳槽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就业于同类企业,从事同种职业进行合理限制及应给予的补偿; 3、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所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数额和方式。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保守商业秘密事项时,既享有一定的权利,但也履行一定的义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5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竞业限止期内; 3.技术专利有效期内。

    6脱密期和竞业限止期的协定7保密津贴费和竞业限止的经济补偿8违约责任 1.赔偿保密费和经济补偿费; 2.赔偿企业损失; 3.刑事责任。9其他内容。

    6.商业秘密——为泄露秘密而签的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职工。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公开、出借、赠与、出租、转让、处分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职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保密义务还应该明确期限。虽然按照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7.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有哪些内容呢

    “为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甲方(企业)与乙方(职工)达成如下协议: (1)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允许乙方接触和知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商业秘密:包括……,并负责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乙方为保守商业秘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甲方应当给予奖励或表彰。

    (2)乙方应自觉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严格遵守本企业的保密规定。 (3)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事项; (4)乙方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取私利; (5)乙方不得将工作中获取或研制开发中的商业秘密据为已有,有关资料、图纸、样品一律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6)乙方调离甲方,应得到甲方的同意,并把所有商业秘密资料移交甲方,同时承担不向外泄露商业秘密的义务,并保证在三年内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工作; (7)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一方有违反协议行为,另一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8)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投稿保密意见怎么写,商业机密保密协议

    如果员工真的不小心泄露了,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能索赔48万吗? 甲方: 乙方: 该专有信息价值80万 。

    省略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十年内。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若乙方泄露,乙方需赔偿甲方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

    9.保密承诺书怎么写啊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德信诚经济咨询 保密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司保密管理规定》及经济技术研究院保密工作有关要求,作为单位员工,本人对保密责任和义务作以下承诺:一、自觉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严格做到:1.认真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不在互联网上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2.不利用非涉密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及移动存储设备等处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3.不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人员以面谈、电话、通信等各种形式交流谈论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4.不以任何形式私自复制、留存、销毁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5.不带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涉密场所。

    6.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在公开发表的著作文章或对外公开的发布会及研讨会等活动中引用、透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7.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对外提供作为单位内部敏感事项管理的文件或信息。

    8.不在外事、社会活动中携带涉密文件、资料。9.因公或因私出境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企业保密规定。

    二、对本岗位工作中涉及的密件、密电在收发、登记、分办、送批、传阅、保存、归档的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守企业各项保密制度,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七、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单位与员工各执一份;在岗情况下,双方签字后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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