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检涉诉情况说明
1.涉法涉诉的处理状况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改革事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自2003年全国首次“集中处理涉法访”案件以来,各地相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办了一大批涉法涉诉案件,解决了问题,化解了矛盾,息诉罢访,相关责任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理,维护了公平与正义。虽然如此,仍有一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个别上访老户提出的要求无法满足,无理缠访客观存在,新的矛盾而激发的此类案件在所难免。
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2014年1月,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最高检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提出了总体要求和路径指引。
2014年7月,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深入推进,为解决入口不顺、法律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
2.涉法涉诉的出台法律
依法按程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关于“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等改革要求。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要求,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党组的部署要求,最高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密结合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三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等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实施办法(下称“三个办法”),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
《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应当坚持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等五项原则,同时对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检察机关受理范围和条件、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该办法通过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审查受理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权利、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意义重大。
《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发现途径、答复息诉、源头治理、责任追究以及发现其他政法机关司法瑕疵的处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的制定印发,是检察机关贯彻四中全会关于“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完善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案件依法终结和有序退出机制,有利于实现维护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尊严和信访秩序的有机统一。 三个办法”作为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办法,涵盖了审查受理、案件办理、终结退出等关键环节,对引导和支持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执行中,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加快构建综合性受理平台。《决定》对“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和最高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站在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高度,积极顺应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进一步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加快构建网上信访、视频接访工作机制,整合来信、来访、电话、网络、视频等诉求表达渠道,积极稳妥推进集控告、举报、申诉、投诉、咨询、查询于一体的综合性受理平台建设,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为群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最大便利。 二是坚持诉访分离原则。
《决定》明确提出要“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因此,坚持诉访分离,把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导入法律程序工作中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按照诉类事项的基本特征和法律管辖规定,准确甄别控告、申诉的性质和类别。二要严格按照检察机关依法管辖的涉检和诉讼监督类事项,做好控告申诉的受理工作。
三要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及时将受理的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业务部门或监察部门办理。需要强调的是,各级检察机关在实施过程中,要依法规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人为提高受理门槛,该受理的必须受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控告申诉权利。
三是准确界定执法错误和司法瑕疵。
3.如何做好涉法涉诉接访工作
为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问题,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创建平安前旗、和谐前旗,根据《信访条例》和《科右前旗信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前旗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民意诉求表达的原则 便民原则,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的诉求。
疏导教育原则,指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解疑释惑、提高认识,理顺情绪、凝聚民心,防止矛盾激化。二、信访人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访形式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四、健全民意诉求表达方式 (一)公布有关信息 第一条 向社会公开信访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三条 建立科右前旗信访信息系统,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丝线互联互通。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方便信访人查询。(二)完善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中旗级领导包括旗委各书记、各常委,人大各主任,政府各旗长,政协各主席,以及公、检、法主要领导。
第二条 旗级领导接待工作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实施。第三条 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要把旗级接待领导的姓名、职务、工作分工、接待时间等及时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旗级领导到农牧民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坐班接待来访群众,每位旗级领导全年接待来访群众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参照旗级领导接待安排,与旗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各部门领导随时协同旗级领导接待来访群众。第五条 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接访的,由四大班子办公室负责通知本部门其他级领导代替履职。
第六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由农牧民调处中心一同与领导接待工作人员,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乡、包案领导。第七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乡、包案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八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的群众诉求事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待领导可以组织多个部门联合接待、多名领导共同接待等方式研究解决,也可以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或呈报旗委、政府主要领导阅批处理。
第十条 农牧民调处中心对旗级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情况,案件处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三)建立苏木乡镇办事处(场)领导接访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中乡级领导包括苏木乡镇办事处(场)的党委、党工委班子成员。
第二条 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乡级领导坐班接待来访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级领导一同接待来访群众。
第三条 接访领导负责当天信访案件的处理工作,并将信访问题和处理情况反馈给包嘎查村领导。第四条 对已经研究确定解决的信访事项,包嘎查村领导要亲自督促落实,一包到底,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直至矛盾化解。
第五条 旗级包乡领导及时跟踪督办,并协助包案领导做好群众稳定工作,做到息诉罢访。(四)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信访职能 第一条 政法机关要配齐配强执法监管部门工作力量,认真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第二条 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办理人民来信来访。第三条 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反映诉求、公开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重大矛盾纠纷的平息化解作用。
第四条 法律服务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发挥法律法规的解疑释惑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民群众走依法维权的路子,通过司法调解、行政仲裁和开庭审理等途径来解决其合理诉求。
4.浅议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门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职能部门,是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场所,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因此,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更加注重民生问题,对检察工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愈发重要,但同时也面临许多新的挑战。
那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控告申诉工作呢?下面,我谈几点自己的体会和粗浅认识: 一、要做好控申工作,首先要热爱控申工作。 有句话说的好:思想是行动的指南。
这句话通俗地告诉我们,有什么样的思想就有什么样的行动。只有热爱自己所干的工作,对它富有激情,才能舍得投入、舍得出力,也才能干好它。
否则,很难想象,一个不热爱自己工作的人,如何能干好本职工作?热爱、敬业,是做好任何一项工作的前提。控申部门是检察机关的“窗口”部门,它是同群众打交道最直接的地方,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渠道。
它每天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群众,他们中不乏无理取闹之人,只有热爱控申工作,才会做到“心中有百姓”,对他们的诉求耐心倾听,即便无理取闹,也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他们乘兴而来,满意而归。 二、提高对控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执法为民。
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大量的矛盾和问题通过检察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加之上级对信访工作的要求和案件办理标准发生了较大的改变,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更重、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因此,我们必须充分提高对控申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当前控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执法为民。
检察机关控申工作是司法机关十分重要的执法工作,它通过受理群众申诉,能及时发现检察机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加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控申部门的执法办案工作,纠错防漏,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控告权和申诉权。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多数还是出于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和对司法公正的渴盼,且上访群众多数是弱势群体,他们多因切身利益受损或得不到保障而上访,如果对这些群众的控告、举报、申诉敷衍不管、置若罔闻或一推了之,有悖于控申工作职责。
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他们的诉求,处理不好这一问题,就会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经济发展。所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在工作中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站在“三个代表”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控申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群众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稳定意识,责任意识。
把公正执法作为控申检察工作崇高的职业使命和价值追求,把“以人为本”作为控申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倾注真情抓首访。坚决克服对待群众态度冷漠,工作漂浮,敷衍拖拉,效率低下,监督不力等问题。
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目标,重视群众利益诉求,理性分析群众诉求,主动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疏导群众情绪的工作,尽量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关注民生、民情,多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从源头上做好息诉工作,将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为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三、健全、完善职能,加强工作机制创新。 首先,要不断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搞好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推进工作。所以,控申部门应该制定《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错案追究制》等规章制度,从而使控申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遵,干警们才能不断改进工作方法,争先创优,达到最佳工作效果。
其次,要加强工作机制创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并不在于它存不存在社会矛盾,也不在于它的社会矛盾已经根除,而在于这些矛盾能否得到合理的调和、有效的化解。
从长效上讲,这些问题的解决无疑要靠体制、机制来加以实现。因此,控申工作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地创新工作机制。
在处理涉检信访工作方面,既要立足解决具体个案,还要加强理性思考,特别要从长效机制上多做思考并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使处理涉检上访问题更有效。在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和方法上,要处理好坚持和发展的关系。
一方面,不管是老机制、老办法,只要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中有效果,就要坚持使用和完善。如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到信访部门接访制度,预约接访制度,来访人点名接访制度,开通网络平台为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开展检务公开宣传、法律服务、法制讲座进社区、进机关、进校园活动,原办案人负责办理涉检涉诉信访案件等等。
另一方面,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中,还要不断创新、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维稳工作的预警能力、应变能力和处置能力,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强化办案,加大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