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赔偿金承诺书
1.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协议书有效吗
视情况而定,根据本人成都地区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相关经验,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分三种:
一、劳动关系期间签订的放弃协议:无效
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以其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协议,违背法律规定,侵犯劳动者法定权益,无效。
二、劳动纠纷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且协议内容清楚公平:有效
对于劳动纠纷问题,劳动者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且用人单位对此作出了清楚并公平的说明,视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的意思真实有效。
三、劳动纠纷期间双方签订的协议但协议内容模糊不清显失公平:无效
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劳动者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不了解或其他情形,与劳动者达成放弃补偿的协议,对于明显意思不清或不公平的协议,不能认定为有效。
2.自愿放弃工伤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为啥要放弃啊,工伤费用赔偿是由人社局支付的。如果支付符合规定就可以,写一句话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和保险的承诺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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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自愿放弃劳动合同和保险的承诺书样本
答:入职承诺书上的约定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自愿放弃缴纳的承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员工自愿放弃工伤认定证明,要有相关承诺书吗
该承诺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在一个月之内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因员工放弃为灭失。员工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能 单位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在职期间签署自愿放弃经济赔偿有效吗
若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承诺书无效。劳动者在职期间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职期间签订承诺书的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且劳动者在职期间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利益,固放弃其未享有的利益约定应归于无效。因此,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时无效的。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承诺书,则该份协议书有效(不考虑欺诈,胁迫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不再具有隶属性,为评定主体。因此此时签订的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具有合同性质,只要不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该份承诺就应被评价为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