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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诫勉谈话发言稿

    1.何种情况下应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三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 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 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 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 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 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 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其他需要进 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2.组织机关的“诫勉谈话”有何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有关组织和机关对相关人员直接 指出其所犯错误和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谈话对象作 出解释、说明或检讨后,对其提出诫勉要求,同时 要求谈话对象对是否接受诫勉谈话与要求表明态 度,作出改正错误的承诺。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 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进行诫勉谈话,要抓 住四个环节:一是诫勉谈话的提起。 当发现领导干 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进行诫勉 谈话。

    二是诫勉谈话的主体。由党委、纪委、组织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三是诫勉谈话的具体 要求。要有对领导干部提出要求以及该领导干部说 明和表态的内容。

    同时,应当做书面记录,被诫勉 对象要核实、签字。四是诫勉谈话形成的材料由组 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中应该注意运用好诫 勉谈话,对有违纪苗头和倾向的,可以及时促其醒 悟;对存在一般不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问题 的,可以进行批评限期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大的, 可以责令说清问题,及时做好挽救工作。 有的地方 在实践中对谈话对象还发出《诫勉通知书》,采取 责成写出检查,实行诫勉期限制、限期改正等措 施,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3.诫勉谈话是否属于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程序

    诫勉谈话是党组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 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 与该领导干部进行谈话诫勉的一项措施,既是对领导干部进 行监督的方式,同时也是爱护干部的体现。

    依照《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规定,诫勉谈话由纪律检查部 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的内容,多是通 过信访举报工作发现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举报的问题都是通过诫勉谈 话来解决,通过诫勉谈话解决的只是党员领导干部有关方面 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其他应当列为违纪问题线索的问题,还需要进行审查核实。

    诫勉谈话并不是违纪问题线索受理后的一个工作程序, 而是处理一些举报材料的一种方法,也是对干部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一项措施。

    4.任职前谈话记录怎样写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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