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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给人大关于案件情况说明

    1.刑事案件情况说明书怎么写

    我这儿有个情况反映可以给你参考一下。

    情况反映

    尊敬的XXX公安局领导:

    你们好,百忙之中,打扰了。

    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现将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一事向各位领导进行反映,希望引起各位领导的关注。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XX一家拥有两条PVC压延线和180台喷水织机工厂的纺织品公司。公司拥有一整套专业设备,并拥有一批优秀的团队,另与多家喷水、喷气织造厂和染整厂签订常年生产合同,均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科学的流程设计,自动化生产工艺,规模化的产量,在工艺上,精益求精,在技术上不断研发,保证了产品的质量、新颖。我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获得业界的认可;与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的合作关系。

    2012年7月25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87450元的《面料采购合约》。合约第四条约定:被举报人在货到3日内验收后,一个月结清货款。合约签订后,举报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批次将货物全部发送至被举报人指定的地点。但是,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被举报人提供的所有联系方式均联系不上。举报人到被举报人处查看后发现其原公司住址已于一个月前出租给他人。

    二、XXX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e799bee5baa6e997aee7ad94e58685e5aeb931333330356330者没收财产。(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XXX公司收到货物后即隐匿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的”情形,同时该行为也符合该条所规定的“数额巨大”的结果要求,所以,XXX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现,我公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将XXX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至XXX公安局经侦支队,请各位领导对该案予以关注,督促XXX公安局经侦支队尽快侦结此案,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相信在各位领导的关注下,该案能够较快的得到解决。

    谢谢!

    反映人:XXX公司

    2012年9月26日

    2.派出所案件情况材料报告

    两种情况移交检察院: 一是报捕,受理部门是侦查监督科;二是移送起诉,受理部门为公诉科。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3.如何向人大反映监督法院办案的材料

    一、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法院案是独立的,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 二、具体的案件如何处理,人大是无权直接干涉的,更不能直接撤销法院的决定; 如果人大认为法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向法院发函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法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核,并通过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作出决定,是否接受人大的建议意见。

    同时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及时回复人大意见函。 三、对于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到人大进行备案,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有权进行立法监督,并作出撤销的决定。

    4.王娜娜事件说明了什么

    说明法律对“冒名顶替”仍然缺乏约束力。

    首先,冒名顶替事件究竟是如何“成功”实施的?纵观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并没有交代冒名事件的来龙去脉。对于公众来说,只能从9名责任人的时任职务中,通过“想象”拼凑出事件的些许线索。但可以确定的是,任何一起冒名事件都不是一两个人、一两个部门就能策划实施的。换句话说,“成功”需要闯过一道道管理关卡,但凡其中的一道守住了,事件也断然不会发生。而冒名事件恰恰说明,所有的关卡都失守了,从毕业的那所高中到大学,从高考招生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等等。不管是故意为之,还是无心之失,抑或将错就错,程序失守的结果就是让假“王娜娜”们“得手”。招生录取是一件极其严肃认真的事情,关乎公民教育的底线公平。为了防患未然,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招录公平,因此需要认真审视“王娜娜事件”,厘清每一道关口的权责,尽早堵上可能发生的程序漏洞。

    其次,如何给予被冒名者有力的权利救济?毋庸置疑,冒名事件给王娜娜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可以看到现有的救济渠道和力度仍是部分欠缺的。在事件发生之初,王娜娜迟迟等不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冒名者甚至一度叫嚣“闹到联合国都不怕”,直到被舆论密集关注。到现在,可以说王娜娜终于被正名了,但已经造成的伤害如何补救呢?从法律层面讲,冒名者明显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对冒名者如何处罚、对被冒名者如何救济。从实操层面看,姓名权的恢复相对容易,但受教育权却很难再恢复,现行的做法更多是根据民事填补损害赔偿原则进行适当的精神赔偿,但金额普遍较低。可以说,对于冒名事件,责任认定容易,但惩处难,救济也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法成本,如果不能让冒名者得到严厉的法律惩处,不能让被冒名者得到有力的正义伸张,同样不公平。

    再次,“王娜娜事件”会不会为后来者鉴?尽管我们都希望这是最后一起冒名上大学事件,但如果不能够震慑住那些潜在的蝇营狗苟者,一些人势必还会铤而走险。而决定震慑作用的一个关键就是处理结果,如果处理只是隔靴搔痒、应付舆论,那么只会让人更加失望。遗憾的是,从现在的调查报告看,事实有太多的语焉不详,问责有太多的浅尝辄止。正如新华社《“王娜娜事件”调查不能烂尾》一文的分析,“目前的调查,虽给事件一个总体定性,却不足以穿透‘细节迷雾’,找出关键操纵者。所以,责任人人分担,漏洞似是而非。如此,所谓的反思也就流于形式,所谓的问责便如隔靴搔痒。”冒名事件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每一个失守失责者都必须付出应有的代价,如此才能给王娜娜和全社会一个正义和良知的交待。否则,极低的违法成本,只会助长违法事件的发生,只会让公平正义层层失守。

    “王娜娜事件”应该成为一个新契机,一个杜绝冒名顶替事件再次发生的契机。

    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题目

    (1)从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政府等国家机关。

    政府等国家机关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大产生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后者对前者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2)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职权,由人大或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副市长应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评议行政首长是实践中创造的一种具体的监督形式,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3)联系实际:可结合有关腐败案件,说明人大监督对扼制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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