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贷款客户案例分析范文
保险案例分析1999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 爱问知
法院应当支持保险受益人的利益。
因为保单一旦签订,即要约成立。双方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单上明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孙某夫妇发生车祸前。 争论的关键在于是否孙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的规定。
认为:在签订保单的同时,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一切相关规定,并在投保人出具相应的材料证明后方可签发保单。正式保单一经签发即刻生效。
视同双方已经认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保险公司这里的说辞是一种诡辩,因为: 1)此规定为此保险公司内部规定,没有法律硬性支持; 2)此公司签发的是正式保单,已经生效,取得法律效力,双方受保单(要约)约束,受法律保护; 3)保险公司应当在签发正式保单前向孙某夫妇提出相应的要求,这是保险公司内部工作的失误,不能以此拒绝履行保单义务。
综上所述: 保险公司应当向受益人进行相应赔偿; 保险公司应当追究其内部工作失误相关人员责任。
个人理财案例分析怎么写?
上次为张先生进行个人财务分析后,他对个人理财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他多次表示给他的儿子也“看看”,分 析、调理一下小张先生目前的财务状况。 小张先生1979年出生,未婚。
同大多数年轻人一样,爱交朋友、好玩,但与同龄人相比,我觉得他性格中多了一份沉稳和内敛,也许正因 为如此,小张先生工作两年多居然积攒下了20多万元存款,这真有点出乎我的意料。 他的家庭状况较宽裕,小张先生无任何生活负担。
本人职 业IT行业白领,月收入1万元,月开支情况如下:娱乐健身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通讯费200元;旅游消费月均250元;上交家人2500元。现 有银行定期存款16万元,参加社会保险保障,无任何投资经验。
风险偏好:性格较沉稳,属理智型投资者,不愿冒高风险,但也希望尝试投资 。目标:希望近期购置按揭住房一处,首付 + 装修约花费10万元;购置小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以内。
案例分析: 通过与小张先生多次交谈,我发现他虽然年纪不大,但谈吐斯文、行为举止颇为老成、不奢华浪费,是一位有抱负的上进青年。 个人经济 情况总结如下: 一、 小张先生的月收支情况: 1。
月收入:1万元 2。 月支出:1200 + 300 + 200 + 250 + 2500 = 4450元 3。
月赢余:约5000元 4。 现有存款:16万元(定期存款) 二、 通过对小张先生个人经济情况的分析,我认为他目前财务状况的主要问题是: 1。
缺乏全面的保险保障。 2。
储蓄品种过于单一,缺少有效的投资。 3。
单身期,急需资本积累满足未来生活需要。 三、 未来主要任务:在建立全面的保险保障、解决后顾之忧的同时,实现资本的积累,逐步完成购房、购车、结婚、安家、养老等人生目 标。
四、 理财目标:未来2-5年对小张先生来讲,无论在事业上还是生活上都是最重要的时期,变数大、开销大,所以理财规划的主要目标应 放在:在充分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尽量避免片面追求高利润的风险投资。 所以在投资品种的选择上应着重于稳定增长并 具有一定的流动性的品种,尽量避免风险较大(如股票)或变现较难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如3-5年期的国库券)。
理财建议: 一、风险管理计划: 年轻的小张先生身故或患重疾的可能性很低,但是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也不可忽视。 所以,一份可保终身意外的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由于年龄越低,保费越少,所以及早购买那种以重大疾病为主险,住院医疗、重大意外为附险的险种,为自己安排重病、意外方面的保障不失 为明智之举。购买方式建议采用分期缴费(年缴)的方式。
至于 养老型保险品种,我个人认为在目前通货膨胀率较高、名义利率较低的时期不宜急于购买。(养老安排是理财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可 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
购买养老型保险只是若干养老方式中的一种,但并不是唯一的,所以和其他长期投资一样,也需要考虑购买时机) 二、储蓄积累计划:设立活期储蓄帐户: a) 开立储蓄存折,存入1万—1。 5万元作为应急资金(应付突发的、出乎预料的费用)。
b) 设立强储蓄帐户:开立一年期零存整取帐户,月存入2000元。小张先生年纪较轻、抵制力不足,所以储蓄理财意识的培养非常重要,每 月的固定存款行为希望能培养其节约、存款的习惯。
但应注意的是,现阶段存款利率较低,不宜做长期储蓄,所以存款以一年期为最佳。另外 ,这笔钱在每年到期时还可用于支付保险费用。
c) 调整存款结构:将16万元定期存款做部分提支10万元准备进行投资,其余6万元可以继续做定期存款,但结构需要调整一下。 存单到期 后,建议将其分为三部分(各2万元)分别存为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三张存单。
每年一张存单到期时,都转存为三年期存款。这样既保证了 资金的流动性,避免提前支取时利息受损,又能享受到三年期较高存款利率,这种存款理财技巧比较适合于小张先生这类客户。
三、投资养老计划: d) 尝试进行投资:由于小张先生没有任何投资经验,平时工作又比较繁忙,所以不提倡其进行例如股票、外汇买卖等较为复杂又耗费精力 的投资品种。我的建议是将10万元投资于多种开放式基金:其中5万元购买货币型开放式基金(流动性强、收益稳定);5万元购买股票型开放 式基金(积累投资经验、追求较高收益)。
此种方式较为灵活,在投资的同时又可随时变现,用于继续教育或弥补应急帐户资金的不足,较适 合创业期的年轻人。 e) 设立投资储备帐户、进行养老安排:开立活期储蓄卡帐户(可指定为个人结算帐户),每月存入2000元采用定期定额的投资方式购买股 票型开放式基金。
这个投资账户对小张先生来讲十分重要,只要能长期坚持下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过后复利投资所形成的巨大财富应该足够 他快乐养老了。 总结: 如果将规划前后做比较,可以发现:现在的小张先生不会再有后顾之忧;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为他提供了全面的人身保障;有了对付 突发事件的应急资金;有足够的易变现的资产可以随时满足消费需求;正在逐步实现资本的积累,作为今后的生活储备;尝试投资一定风险的 投资品种,可以增强金融意识(这对现代人非常重要)同时实现资本增值。
理财经理提示。
银行贷款案例分析题
某银行信贷员考试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为甲与银行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估价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甲与某银行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D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与银行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银行信贷客户经理案例分析题
(1)该笔贷款存在的主要风险点包括:企业自身经营风险、法人声誉风险、法定代表人个人违约风险
A企业经营现金流风险。企业目前大量应收账款尚未结算,面临现金流经营压力较大;
B财务核算风险,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大量的坐支情况,贷款债权人无法有效监控企业资金流;
C股东个人还款信誉较差;存在赌博和违约记录
D企业法人经营持续性存在风险,其经营场所为租用,自有场所已经抵押他行;
E保证人资格和违约风险;
(2)采取措施:
A冻结企业基本账户,要求企业追加其剩余设备、存货进行抵押;
B书面提示担保人要求其明确其担保责任,否则提起诉讼;
C要求企业追加其在建项目项目合同中,甲方回款账号必须为本行基本账户,同时书面提示项目甲方;
D要求企业提前归还贷款
(3)加工企业贷款控制风险点:主要包括企业现金流、法人经营场所,担保方式必须为抵押、股东征信情况、企业征信情况、企业财务核算情况。
保险法案例分析
1、该保险合同有效:首先,张甲与张某系父子关系,有可保利益,因此张甲可以做为投保人为张某投保人寿保险;其次,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已经经过作为被保险人的张某的书面同意。以上两点均符合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该保险合同有效;
2、
a 李某可以要回保险单:作为该保险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拥有的是期待权,在被保险人身故符合保险合同给付条件后,已经转化为可以实现的权利,李某按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险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张某身故前,张甲作为投保人,有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也有退保的权利,是该保单的所有人,有处方保单的权利(例如可以选择继续交费,也可以选择退保以取得现金价值,也可以抵押保单,当然了,抵押保单也要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有的条款是约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条款没有约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张某身故后,李某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应享有权利,这时张甲已不能随意处分该保单;
c 在实际操作中,在张某身故后,如果只是缺少一张保单,而其他一切手续均符合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李某其实也是可以获得理赔的,当然了,要和保险公司妥善沟通,比如说以交费发票或其他可以证明保险关系存在的保险凭证均可以,如实在不能提供有关保险凭证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查实确实存在保险关系的情况下,其实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是可以通融处理的,比如说以受益人声明来代替,我就见过不止一例这种情况理赔的。
3、张某的主张不成立:李某作为张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张某身故后,已经符合保险合同的给付条件,应当享有身故保险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不是遗产,张甲无权要求继承。
4、顺便说一下,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保单抵押的行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说本例中,其实张甲在抵押该保单后,随时可以带上身份证到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保单并同时宣布原保单作废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说只要10元钱左右就可以补发保单了。
平安的保单贷款的利弊分析,谢谢!
保单贷款要投保人自己来贷,首先看保单金额和投保期限来评估你的贷款额度,同时还要看你的征信和收入以及负债情况。
保单贷一般是分36期还款,如果短期内可以还款的话还可以,因为在每期的还款里包括了三部分。一是贷款金额的分期,二是贷款的利息,三是平安每期的保险费用,这个保费是根据你的额度来计算的,每期都相同。
另外,贷款一般都是等额本息还款,最开始还款都是利息多,本金少;比如你贷款10万,分36期还款,那么你还款的总额就是10万+利息+36期的保费。一般总的利息在15%-20%之间。如果提前还款的话,还几个月,保费就是几个月的
保险行业著名销售人实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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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保险行业著名销售人实例分析
答: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8月5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A84892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包括王慧敏在内的8名乘客当场死亡。
同年8月16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计139566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
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
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2006年初,袁军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交通费1437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偿金5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5万元保险赔偿金。
案件评析:
1、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保险金”是“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还是“运输责任险保险金”。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元,含旅客保险金、附加费等。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5万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
通过上述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出王慧敏所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运输责任保险。
2、需弄清受益人是“乘客”还是“客运公司”。在本案中,王慧敏购买的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当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定,按照《保险法》第64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向王慧敏的继承人偿付保险金。
3、需明确乘客王慧敏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从表面上看,王慧敏并没有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但由于客运公司是中国人寿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负责代收代缴客车票中2%的客运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王慧敏与客运公司签订了合同,该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中国人寿,认为王慧敏与中国人寿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几点思考: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在本案中,投保人已经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一旦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果没有合法的抗辩理由,保险人就应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投保人,才能使保险业健康发展。
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独立于旅客运输合同
从2006年1月1日起,根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输部门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保险费另行制作保险单,票面分别为1元、2元,保险金额分别为2万元、4万元,在售票时一并售给乘客。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由旅客自愿决定是否购买,不能强迫。这种“捆绑销售”的做法应该废止,否则会引起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
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护自身权益十分艰难。但随着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执法环境的日益改善,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公民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学法、懂法,正确运用法律。在本案中,袁军用自己的行动为消费者树立了榜样,这种做法是应该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