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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情况说明款项追加

    1.公司往来款项比较大,税务要求写情况说明,要怎么写

    根据稽查检查经验判断,往来款项如果存在问题,一般有几种情况:一是定价不合理,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从而可能存在转移利润的问题;二是应收应付账款挂账时间过长,是否应该核销,需要补税的问题;三是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占用金额过大或占用时间过长,从而可能存在隐瞒收入和资金账外循环,从而偷漏税金的问题。

    要企业写往来说明是取得书面证据的一种手段。其实写作方式并不重要,关键是内容。

    你只是解释了赊销的形成原因,没有从实质上解释税务关注的内容。 明白了这一点你就知道该怎么写了。

    2.需追加当事人的情况有哪些呢

    (1)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活动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 在继承遗产纠纷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3) 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人有效。 (4)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5)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6) 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8)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 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0)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11)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12)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一、相应的赔偿责任。 (13)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行为人的,应为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4)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验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5)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16)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院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17)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8)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9)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收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为共同被告。

    (20)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21)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已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22)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3) 医疗纠纷中,患者一方认为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24)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25)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获知应知广虚告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预收款项增加说明什么

    1、长期大额挂账借方余额有资本不实抽逃资金或求人垫资虚假出资嫌疑。

    2、长期大额挂账借方余额有被人挪用资金及私设小金库或账外经营嫌疑。

    3、长期挂账之借方余额有已出现相关经济纠纷或已成事实坏账损失可能。

    4、长期挂账借方余额有虚开发票无款进账或有已收回未被挪用嫌疑。

    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等。企业在收到这笔钱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扩展资料

    预收账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待开出销售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预收账款

    4.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八条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人列为第三人。

    《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 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6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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