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情况说明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报告
打民事官司的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提出自己的主张,同时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但是,有些证据当事人去取得实在有困难,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遇到下列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去调查收集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证明的事项。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具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过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是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的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法庭调查范围是哪些
法庭调查范围: 1。
起诉书中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2。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
三、法庭调查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分为事实审查→出示、核实证据。 1。
法庭调查开始: a。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应当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b。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其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 2。
事实审查: (1)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不含诉讼代理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进行陈述。 (2)讯问: a。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b。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白虎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a。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情况进行补充性发问; b。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c。
经审判长准许,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一方就某一具体问题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d。
控辩双方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e。
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讯问、发问。
3.法庭调查是如何进行的
法庭调查,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对各种证据予以核实的诉讼活动。
法庭调查是开庭审理的核心,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主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在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通过法院的直接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从而全面揭示案情,为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提供依据。 2012 年民事诉讼法对法庭调查的顺序未作大的修改,但进行了补充完善,将电子数据的出示加入到法庭调查中去。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调查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当事人陈述。首先 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其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提出有关证据。
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是否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其所持不同的意见,包括反诉,提出事实和理由,并提出有关证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由 其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认的答辩意见。
原告或者被告可以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应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的权利义芬玟茨作两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应当就其所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全面、客观的陈述,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的陈述加以引导,还可以就有关事实询问证人。
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证人有2个以上的,应分别出庭作证。几个证人的证言之间有矛盾的,可以当庭对质核实。
对确有正 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言,应当 当庭宣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发表对证言的意见。(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对出示的证据陈述自己的意见,以辨明真伪。必要时可以责令提供书证的当事人或其他人对书证的内容作出说明,物证原件无法在法庭上出示的,可以出示物证的照片或者复制品,案件的视听资料应在法庭上播放,必要时,应由录制人员说明录制情况和经过,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
(4)宣读鉴定意见。考虑到鉴定主要是鉴定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一种判断,它只是证据获取途径中的一种,而非绝对的、最终的结论,对鉴定所出具的材料,用“鉴定意见”的表述更为科学、准确,2012 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法中的“鉴定结论”都修改为了“鉴定意见”,在法庭调查中也不例外。
由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的,应当告知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果故意作出不正确的鉴定意见,要负法律责任。然后由 鉴定人宣读鉴定意见及其主要根据。
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鉴定不十分明确,可以请求法院让鉴定人就某些问题作进一步说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可以表示同意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法院决定重新鉴定的,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或者宣布延期审理,(5)宣读勘验笔录。勘验笔录作为证据的一种,应当在法庭上宣读。
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都应当出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可以向勘验人发问,认为勘验有误的,可以要求重新勘验,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4.法院到我单位调查取证,应出具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法院的需要出示证据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