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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以费养人的情况说明

    1.营养费的条文解释有人知道吗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

    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2."以钱养事"代替"以钱养人"的好处有哪些

    相对于过去“以钱养人”的服务机制,“以钱养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劳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优先委托给由原站所人员组织的新经济实体实施,引入竞争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使乡村公益服务职能出现的活力。

    新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充分到位,使服务人员由依赖财政拨款和收费变为发挥自身专长求发展,“服务好不好,农民说了算”,“钱能拿多少,效果说了算”,责任感大为增强,改原来的“面上跑”为在“点上蹲”、“跟踪追”,改“坐堂办公”为“上门服务”,许多地方的工作人员制定便民服务联系卡,把联系电话送到农民手中,随时接受农民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农民要求到场服务,呈现出“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加强,为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人员收入有保障”的三赢局面。

    3."以钱养事"代替"以钱养人"的好处有哪些

    相对于过去“以钱养人”的服务机制,“以钱养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劳务,面向社会公开招标,优先委托给由原站所人员组织的新经济实体实施,引入竞争机制和利益驱动机制,使乡村公益服务职能出现的活力。

    新机制的建立和资金的充分到位,使服务人员由依赖财政拨款和收费变为发挥自身专长求发展,“服务好不好,农民说了算”,“钱能拿多少,效果说了算”,责任感大为增强,改原来的“面上跑”为在“点上蹲”、“跟踪追”,改“坐堂办公”为“上门服务”,许多地方的工作人员制定便民服务联系卡,把联系电话送到农民手中,随时接受农民咨询,提供技术指导,按农民要求到场服务,呈现出“政府的公益性服务职能加强,为农服务质量提高,服务人员收入有保障”的三赢局面。

    4.民事诉讼法中营养费的依据是什么呢

    什么是营养费 营养费是受害人通过平常饮食的摄人尚不能满足受损害身体的需求,而需要以平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而支出的费用,是一种辅助治疗。 2。

    营养费的范围 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对营养费的认定最富有弹性,法官没有具体标准可参照,又不能从医学角度进行阐明。 在目前审判实践中,往往只要受害人住院治疗,法官就支持营养费,不住院治疗就基本上不考虑营养费。

    营养费认定的根据是受害人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需要增加营养的情况: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3。

    营养费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此外,营养费的赔偿标准,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60%的比例计算。 4。

    营养费的证据 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需要额外增加营养,需要加强营养的期限等。

    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对个案而言,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如果医疗机构出具了营养意见,也不能不加以审查及质证就予以采信,因为医疗机构意见仅是参照,不是根据。

    由于受到医患关系、人际关系、社会关系、医疗市场竞争等影响,很难保证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公正、科学、准确。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查。

    对于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在判断真实性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养意见出具的医疗机构是哪个等级。 一般情况下,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出具的,可信度较高,因为这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高、比较注重信誉及形象。

    (2)营养意见出具的载体是什么。最佳载体是医院的伤、病情鉴定表。

    一般情况下,医院对病情鉴定表表管理较严,有相对严格的程序和条件规定,需具备较高资历和职称的医务人员(一般是科室主任或主任医师)才有资格出具。 其他载体如出院医嘱、病情证明书、门诊病历,一般医务人员均可出具,医疗机构对之监督很少,可信度低。

    (3)医疗机构是否对其出具的意见进行了确认。不仅要加盖医院公章,医疗机构还要在意见上对医务人员的职称和鉴定内容进行确认,以增强意见的真实性,减少了人为因素干扰。

    伤、病情鉴定表一般均具有以上内容,因此,其可信度最高。 (4)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具体情况,结合病历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如果还不能确定,可以对该项进行司法鉴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提出自己的质证意见。

    如果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且符合受害人的伤情及伤残的需要,法院会予以认定。对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意见,当事人有异议的,由法官审查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应由主张营养费的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当事人如果不同意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对营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5。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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