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写说明
1.请举例说明什么销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货物的同时想购买方收取的税额。如某一般纳税人销售电视机10台,不含税单价2000元,合计价款20000元,同时应收税额17%,即3400元,开具增值税发 票上注明金额20000,税额3400,合计23400元。这是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事项,销售给非一般纳税人,如果不开具增值税发 票,比如销售给个人,价格和税是混合收取的,需要分离。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销售额乘以税率即销项税额。
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是,接上例,当月购进货物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销项是3400,这样就是进项税大于销项税,当月不缴纳增值税,有留抵税额13600,以后继续抵扣。
2.进项大于销项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1.1月份进项认证多于销项税,那必须在当月申报进项税额,否则就zd作废了。
2.留抵税额和当月应纳税额只能有一项,当月无应纳税额。专
3.税负是个考核指标,是个别税局考核用的,不是税法规定,在考核时一般会按照年度计算。当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所以,申报时按照实际数填表,当月有留抵税额。
另外,你不会长期进项多吧?这样还赚钱吗?肯定是有销售不入账或进项不合法属的情况。请注意。
3.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怎么办
销项税大于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1、结转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计提增值税附加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贷: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扩展资料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购入货物及接受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也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其会计处理方法按照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销项税
4.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做分录
“多交增值税”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多交增值税是指实际上交税金超过本期计算应付税金的部分。
多交增值税,期末要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而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项税则留抵到下月,本期不需结转。
第一种情况,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00元,应当交纳增值税3000元,但实际缴纳增值税2000元,则月末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第二种情况,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7000元,应当交纳增值税3000元,但实际缴纳增值税为4500元,则月末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500
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000元,则本月无须交纳增值税,月末也不需编制会计分录,此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3000元,属于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四种情况,一般纳税人本月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00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000元,则本月无须交纳增值税,但是,若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为1400元,则月末应编制会计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1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400
扩展资料:
一、为方便企业填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填报:
(1)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也可以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计算该指标,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同时注意,计算该指标时应包括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对应项目。
(2)执行简易征收办法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填报该指标。
(3)符合财税部门规定的对某些产品实行税额减征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该指标时还应扣除“应纳税额减征额”。
(4)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实际应纳税额”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