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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诺书的内容和期限

    1.我国法律怎么规定承诺的期限

    我国法律怎么规定承诺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规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人以电报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当自电报交发之日起计算; (2)要约人以信件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以信件所载明的日期起算; (3)如果信件没有载明日期,应按信封发出邮戳日期起算; (4)要约人以电话、电传或者其他快速方法发出要约的,承诺期限应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作出的任何答复都不是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书有效期限的问题

    1、承诺书是您的,所以不需要物业管理单位盖章。

    2、您是小区业主,所以期限与您所持房产期限一致,就是一直延续到您买房、拆迁或者产权到期为止。3、因为按照您的描述,这份承诺书应该是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那么就属于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能存在霸王条款。

    最有一句应该无效。4、停车管理规定中,没有车辆秩序引导费这一科目,那么这一费用可以采用不利于文本提供方的解释,那么其实可以理解为停车费。

    既然收了停车费,车辆出现损失,如果物业管理方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管理义务,那么他们应该承担您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工程单位关于承诺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承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视要约的方式而定: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什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白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保证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保证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符合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等原则视为有效合同。

    e799bee5baa6e78988e69d833133336630656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婚姻纠纷“保证书”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看到有的当事人拿着对方写的保证书,作为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那么,到底怎样的保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官解析说明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无婚生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朱某应诉后,向法官讲述了汪某婚内出轨的情节。

    朱某说:发现对方出轨后,汪某曾多次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并写了保证书,内容为“若汪某婚内再出轨就赔偿朱某2万元,并打断其一条腿”云云。可保证书写了之后,汪某再次出轨。

    在这场离婚官司中,朱某认为:汪某既然写了婚内保证书,就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朱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亲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称只要汪某按照保证书内容兑现承诺,履行义务,并偿还高某1万元,自己就同意离婚。

    针对以上说法,汪某辩称自己从未出过轨,保证书是在朱某的母亲威胁下写的,保证书中“打断一条腿”的内容也是违法的,汪某认为自己写下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西固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汪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赔偿款,也愿意偿还朱某母亲的借款。

    汪某、朱某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给付补偿款共计2.6万元。 本案法官解析: 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出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保证书中关于出具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证书是其本人书写,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出具该保证书时有被胁迫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保证书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了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向对方赔偿2万元,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因此这部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打断一条腿”这样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婚姻纠纷“保证书”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5.《住宅质量保证书》都有什么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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