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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申请表怎么写

    贵州省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申请表

    20 年 月 日

    申报出版物名称

    申报单位

    责任人

    联系电话

    开本(页码)

    赠送交流范围

    拟委印厂家

    印数

    申报理由

    主要内容

    出版资金来源

    申报单位负责人意见

    (盖章)

    主管单位审读意见

    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盖章)

    新闻出版局核准意见(盖章)

    贵州省新闻出版局制

    注:此表填写一式两份,填报内容不得复印、空项、涂改

    内部资料 刊物 的自查报告怎么写啊?具体写哪些方面的内容?急!

    省新闻出版局:

    按照《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2010新出明电28号)的要求,根据我协会本年度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工作情况,对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就XXXXXXXXXX(单位)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情况进行认真查摆。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我XX委印内部刊物《 》办刊宗旨是:XXXXXXXXXXXXXXXXXXX,按照批准的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出版,无违背办刊宗旨、超出发行范围、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等违规行为。

    二、自行编排。

    剩下的就写写编写情况,和出版后的情况

    希望能帮到你

    出版物自查报告范本

    XXXX公司许可证号XXXXXX地址:XXXXX 邮编:XXXXX ;法人:XXX ;学历:XXX ;电话:XXX XXXX年全年我公司从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无被处罚记录,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照,我公司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人XXX拥有中级出版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XXX年我公司出版物发行的品种主要有经济管理、心理教育、文史、新闻传播等考研专业课教材及社科图书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X万元,剩余库存量X万元,共X万册,利润总额X万元,纳税总额X万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出版物自查报告范本

    XXXX公司

    许可证号XXXXXX

    地址:XXXXX

    邮编:XXXXX ;

    法人:XXX ;

    学历:XXX ;

    电话:XXX

    XXXX年全年我公司从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也无被处罚记录,与《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对照,我公司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有与出版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人XXX拥有中级出版发行员职业资格;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XXX年我公司出版物发行的品种主要有经济管理、心理教育、文史、新闻传播等考研专业课教材及社科图书等,全年实现销售收入X万元,剩余库存量X万元,共X万册,利润总额X万元,纳税总额X万元。综上所述我公司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什么是审读员

    报刊审读是一门科学说审读是科学,不是主观臆断,而是根据客观事实作出的科学结论。

    审读的对象是客观实在的 判定一门学科是否是科学、或者说是否可能成为科学,首先要判定的就是研究的对象(或者说客体)是否是客观实在而具体的。报刊审读的对象是报刊,这是明确无误、毋庸置疑的。

    报刊是出版物,当然也就是具体实在的。说审读的对象客观实在而具体,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一是形式上的具体实在,二是内容研究上的具体实在。

    关于形式上的具体实在,主要是指审读员都有具体分工,即每一个审读员可能分工负责审读几种甚至十几种具体对象的报刊,且通常是在报刊出版之后进行,不是在之前;但分工不分家,并讲求合作。关于内容研究上的具体实在,就是既注意从宏观上、整体上对报刊的社会影响和效果作出评估,也从微观上、具体层面上对报刊的有关具体内容或行为作出判定。

    因为报刊作为传媒,大量刊载的是各类新闻或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科技的以及社会的信息与知识。无论是新闻还是各类的专门知识,都要求客观、公正、真实,不允许假新闻和伪科学。

    即便是文学艺术类的刊物,也要求真实地反映社会生活,力争做到本质的真实。正由于此,报刊都把客观真实当作生命。

    也就是说,报刊只有客观实在,才赢得读者与民众的欢迎和信赖。审读的整体的、宏观的评估,就是考察认定报刊出版后,读者乃至广大民众对报刊欢迎与信赖的程度,即社会影响好不好。

    另外,从知识的科学性而言,报刊作品都是知识的结晶,是科学大系统的一个个分支或者说一个个小系统,审读则是对这些分支与小系统进行评论、检查与研究。具体涉及到报刊的思想内容、学术价值、写作技巧、遵章守纪以及出版秩序、出版规范等等各个具体层面。

    审读,无论是对报刊总体的宏观客观性的评判,还是对报刊所载具体知识内涵的微观客观性的研究,都要按照高尔基说的 事实应当用事实评论 ,也就是说,要根据报刊出版的客观实际作评判、下结论,不搞主观臆断。正由于此,所以才说审读的对象是客观实在的,这就为报刊审读成为专门学科奠定了前提基础。

    审读的评判过程是从实际出发的 判定一门学科是否成立,还要判定她研究的过程是否从实际出发,是否实在具体。用这一观点来考察报刊审读,得出的结论也是肯定,毋庸置疑的。

    报刊审读评判的过程是从实际出发的,并且是紧紧围绕实际进行的。 从多年的审读实践来看,报刊审读通常经历这样的过程,即阅读作品,作好摘记;对照法规,找出差异;提出意见,进行研究;提交报告,得到认可;作出决断,转化吸收;并循环往复。

    其中,阅读就是针对被审读报刊的实际版面,对照则是以国家法规为准绳来判定,找差异、提意见就是把看到的实际情况进行整理挑选、提出可以肯定或应该整改的意向,研究认可则是尽可能避免审读员个人看法的主观片面性、发挥审读员集体的智慧和负责组织审读的管理机关的公正公平的权威,使判定准确无误并做到手续正当,转化吸收则是让审读发挥实际效能。从中,不难看出,审读的过程不仅是不脱离实际的,而且是与实际紧密相联系的,并且是与实际一起不断循环往复的。

    如果从科学研究的角度看,报刊审读则是以民众的需要为基础,来衡量报刊(即研究对象)社会意义的认识活动。在认识中依据国家规章为判定标准,通过多种方式方法考察阅读报刊版面内容及报刊的行为,对报刊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切实性以及遵章守纪情况作出判定。

    报刊审读的阅读、对照、议论、判定乃至成果转化等等步骤与程序,恰恰就是对报刊准确性、可靠性、切实性以及遵章守纪行为认定的具体体现。为此,说审读过程是从实际出发的是恰如其分的,也是客观实在的。

    审读的研究方法是实事求是的 凡是学科认定,都要认定其采用的方法是不是实事求是的。具体的通常都从哲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和特殊科学方法三个层面来考察判定。

    依此而论,报刊审读也是符合这个要求的,是实事求是的。 首先,报刊审读从总体上看,是坚持用马列主义唯物辩证法作指导的。

    正由于此,报刊审读采取了抓重点的方式,在对象上,主要是坚持了抓两头带中间,即一是抓有代表性的报刊如各级党报党刊和各门类中发展较快、影响较大的报刊,二是抓经常出点毛病或困难及问题稍多一点的报刊为重点审读对象;在内容上,着重抓舆论导向及品位格调;在秩序上,着重抓遵章守纪和出版规范。随着形势的变化,具体的重点对象和重点问题则有所变换,不搞一成不变。

    在采用一般科学方法方面,报刊审读则采取了一般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比较常用的直接对照、实际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同类报刊比较研究、非同类报刊比较研究、逻辑推理、直觉思维等等具体方法,根据不同的具体对象、不同的具体问题,具体选用一种或并用几种具体方法。 在特殊科学方法方面,报刊审读则根据报刊普遍采用现代科技的状况,不仅借助运用了信息学、传播学等现代学科的方法,还借鉴运用了管理学、审计学、行政监察学以及文字学、统计学、文化学以及其他交叉学科的方法与知识。

    为着客观准确,实事求是,考虑到审读。

    一首歌要出版需要经过那些审核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 柳斌杰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管理,促进电子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第三条 电子出版物不得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活动。第二章 出版单位设立 第六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三)有确定的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范围; (四)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有2人以上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申请表,应当载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及数额,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 (二)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出版单位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五)可行性论证报告; (六)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登记,领取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持《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收回《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前款所列情形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须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经其主管、主办单位同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有关变更登记事项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三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终止出版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将有关注销登记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第十四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经主管单位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本规定所称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册或者年、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申请出版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媒体形态、业务范围。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期刊出版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载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期刊不得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第二十六条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期刊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刊刊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公正,损害公共利益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该期刊出版单位更正。

    第二十七条 期刊刊载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重大选题的内容,须按照重大选题备案管理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开发行的期刊不得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期刊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在刊发的明显位置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第二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期刊出版质量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期刊使用语言文字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刊须在封底或版权页上刊载以下版本记录:期刊名称、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总编辑(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广告经营许可证号等。领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期刊须同时刊印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

    第三十二条 期刊须在封面的明显位置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等顺序编号,不得以总期号代替年、月、期号。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标识不得明显于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须是中文刊名的直译。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中文刊名;少数民族文种期刊封面上必须同时刊印汉语刊名。

    第三十三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期刊,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须按创办新期刊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种期刊每年可以出版两期增刊。

    期刊出版单位出版增刊,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印数、定价、出版时间、印刷单位,经其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批准的,发给一次性增刊许可证。增刊内容必须符合正刊的业务范围,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所列版本纪录外,还须刊印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

    第三十五条 期刊合订本须按原期刊出版顺序装订,不得对期刊内容另行编排,并在其封面明显位置标明期刊名称及“合订本”字样。期刊因内容违法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该期期刊的相关篇目不得收入合订本。

    被注销登记的期刊,不得制作合订本。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期刊出版单位利用其期刊开展广告业务,必须遵守广告法律规定,发布广告须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期刊的广告经营者限于在合法授权范围内开展广告经营、代理业务,不得参与期刊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期刊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第三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核发的新闻记者证,并遵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期刊出版单位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设立记者站,参照新闻出版总署《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审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单位一律不得设立记者站。

    期刊出版单位是否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第四十一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权力摊派发行期刊。

    第四十二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法规,依法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期刊出版单位应配合国家认定的出版物发行数据调查机构进行期刊发行量数据调查,提供真实的期刊发行数据。

    第四十三条 期刊出版单位须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内,分别向新闻出版总署、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图书馆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缴送样刊3本。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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