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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内部调岗自我评价

    1.我公司内部竞聘一线管理人员公司让对这个职位的认知及自我评价进

    一线管理岗位也就是基础管理岗位,可以看作是公司的一个独立的细胞,它独自发挥能力同时和其他细胞共同作用,为企业创超效益。

    要说如何写,就要看你们公司对一线管理岗位具体是如何定位的。(你们是啥公司) 不过一般来说,作为最基层的管理岗位,最主要的还是要求操作技术过硬,能当好班组的领头羊和指挥官,你可以写“俺的技能水平好,业务流程很熟,在工作中能代领同事共同完成组织下达的各项任务”“俺操作经验丰富,能有效的组织好生产,保证生产目的的前提下降低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之类的; 然后作为兵头将尾,你需要准确认识上级领导安排任务的目地,了解公司总体的工作目标,能快速的组织人员进行有效的作业。

    你可以写“俺为公司服务多年,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有一定的认识,并且和同事相处融洽,对每位同事的优缺点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俺有信心也有能力配合好上级领导工作,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令落实到每一个操作环节”什么的;(如果你在单位时间不长,那就重点说说同志们的事吧。)

    再然后就是考虑再加点谦虚的话,比如“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帮助下,这些年俺有了很大的成长,虽然还有不少的不足,但是喃,俺有信心团结其他同事,配合好领导弯沉公司什么什么的目标。”。

    2.员工岗位调动,公司要跟员工调岗,请问调岗理由怎么写

    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的条件。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即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这里的不胜任工作既包括因工作能力欠缺而不胜任,也包括因工作态度不认真而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当然也包括因体能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单位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单位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说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更加理性和善意地对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一、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充分的条件。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即用人单位要对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行举证。这里的不胜任工作既包括因工作能力欠缺而不胜任,也包括因工作态度不认真而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当然也包括因体能问题而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

    用人单位若不能提供有力的考核制度以及员工个人的考核评价或其他证明员工工作情况的证据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定,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单位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单位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因此说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因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是处于强势地位的。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更加理性和善意地对待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为他们提供培训机会或调动岗位。若经历这两者之一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调动何种岗位用人单位有任意决定权吗? 虽然法律规定员工不胜任岗位需要先培训或调动岗位,但对于这个岗位应该怎样调、调到何种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位有任意决定权。

    本案中的焦点不是老姜是否胜任岗位,而是单位的调岗是否合理合法。在仲裁的庭审中老姜指出公司提供的两个岗位前一个辅助工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是他现在所从事的岗位,而后一个洗瓶工的劳动强度很大,洗瓶工人的岗位工资远高于他的岗位工资。

    公司辩称:公司提供了岗位书面说明,已经足以证明了这两个岗位都是比原岗位工作量低的,并且不存在岗位工资与劳动量挂钩的事情。而且,用人单位对调换何种岗位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受管理的一方,不具有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

    仲裁庭审核法庭审理中,双方一直围绕单位调动岗位是否具有恶意而争辩。从法律的内涵意思来看,用人单位的调岗不是随便的调,而是应从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对待员工出发。

    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岗位使之尽可能地胜任好工作,以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故意提供劳动者不能胜任的岗位,此种调岗应属恶意,因而以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违法的。

    在法官的主持下老姜放弃了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接受了公司的赔偿。 另外,在这里我们顺便提醒单位一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绝不能随意,一定得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事,否则,将不得不面临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期间的工资或者按照双倍经济补偿的标准甚至更高标准支付赔偿金的选择。

    3.公司内部调岗

    呵呵,很简单,如果你想调动,一定要先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如果副领导是介绍你进来的,那么就是先跟副领导说这个事,征求他同意(一般都会同意的),然后再跟正领导说,跟正领导说的时候,一定要让他觉得你是最先告诉他的,千万别说你跟调入部门的领导已经沟通好了,不然领导会觉得你这人把他不当回事,既然是你的现任领导,就需要充分尊重他,有什么屁大点事都可以先征得他同意,这样人家才觉得你把他当领导。

    如果什么事你都偷偷摸摸的进行,那么领导知道了以后会非常不高兴的,这种简单的换位思考,应该不难理解吧。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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