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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检察院的情况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即开始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并着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人民检察署改名为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设立和健全。1975年后,人民检察院一度取消,由各级公安机关代行其职权。1978年 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1979年 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83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

    2.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介绍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下辖13个基层院,全市共有检察干警1821人,本科以上学历1497人,占82.2%,其中硕士研究生218人,有检察官资格的1113人,占61.1%。市检察院现有387人,班子成员14人,检委会委员19人,本科以上学历326人,占84.2%,其中研究生75人,有检察官资格的242人,占62.5%。 郑州市检察机关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郑州市院被高检院授予“全国检察机关基层院建设组织奖”,荣获“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市院反贪局被评为“全国优秀反贪局”,市院反渎局荣膺“全国十佳渎检局”称号;涌现出了以“全国模范检察官”苏志广、“感动河南十大杰出检察官”薛勇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检察官。

    3.我该怎样考检察院

    这位朋友,刚刚高考结束,你就憧憬着检察人员的未来,个人感觉难免早点。

    检察系统是中国司法机关的一部分,现在很多地方都比照公务员处理,包括招员。检察院招人,一般都是通过公招公考的方式在全社会统一进行。(当然,不排除个别有背景的人先进,聘任制,再考这种非正常渠道)

    对于你的问题,我想做如下的回答:检察系统是不是要专科,要什么专业,要看当年检察系公招的名额要求。不排除招专科的可能。例如如果检察院想招法警、其他事务人员、书记员等,也可能要专科。但是这里说下个人意见:现在的学历贬值很快。想进检察院,专科的学历是无法和其他人公平竞争的。

    所以这位朋友,我个人意见只能说:到了学校以后好好学习,有条件升个本。把握时间多学习法律知识,在条件具备以后,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进检察院的机会就比较现实了。

    一个刚刚走上检察岗位的年轻人,给你最诚挚的祝福~~~~~愿你的检察梦早日成真

    4.检察院立案意味着什么

    案子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扩展资料

    立案的条件:

    (一)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

    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

    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二)法律条件,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追究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应罚性的行为,只有当这种犯罪事实确需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予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通过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以上情形只要属于其中之一者,就应当决定不立案。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应撤销案件;在起诉阶段应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应终止案件或者宣告无罪;在执行阶段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重新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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