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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1.如何写租凭情况说明书

    订立合同双方: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

    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

    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2.由乙方在甲方允诺的维修范围和工程项目内,先行垫支维修费并组织施工,竣工后,其维修费用凭正式发票在乙方应交纳的房租中分______次扣除;3.由乙方负责维修;4.甲乙双方议定。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

    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1.如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免责条件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第八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宜1.……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2.如何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租房”这个字眼可以追溯到上千年,英盛观察认为是个历史久远的话题。

    现今更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交易形式。租赁市场是房地产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调整和优化着房地产市场的投资结构和市场结构。

    对发展居民住房形式的多样化,提升城市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城市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出现了企业外迁,投资创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不断涌入城市,使得房地产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导致房屋功能性质发生巨变。

    过去单一居住和自用转向了投资和经营。这些繁荣的背后,同时也给租赁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如房产租赁纠纷不断增加、私下租赁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出租房混乱的外来人口的违法犯罪、违规中介企业恶意欺诈等,都给房屋租赁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房屋租赁管理者的角度,如何发挥房产职能管理的优势,有效、规范地从事房屋租赁管理、房产税的征收、堵截税收流失等方面等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并提出在新形势下从事租赁管理工作的思路和发展方向。 一、以登记备案制度为主线,全面提升房屋租赁的管理水平。

    1、合同是基础。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

    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双方都要共同遵守的租赁准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定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相应条款,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合同是处理房屋租赁纠纷的重要依据。 2、备案要前置。

    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各项工作的前置性工作,没有备案登记,一切无从谈起。实行备案登记也是出租房进入房屋租赁市场的准入制度,它绝不是简单的登记和收费,而是对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法规和政策的房屋不予登记。

    对进入租赁市场的房屋进行信息录入和数据统计。实行房屋租赁备案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一项重要内容。

    它的贯彻实施一方面可以防止非法租赁,减少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防止国家税费的流失。 3、内容要准确。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就出租面积、租金的标准、租金给付的方式,要作详尽的约定,这是备案登记、对征收房产税款的重要凭据,所以要求备案登记审查中要尤为注意查验、识别。过去,承租双方来租赁开票,就是简单地自行报出出租面积、租金,缺乏有效 的真实性,租赁管理方难以掌握真实情况。

    登记备案仅是被动应付、流于形式。今年,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在登记制度上实施了全面的改革,推出了由出租人与租赁管理机关共同填写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薄》,将原先的“合同备案”调整为“出租房屋备案”,这是出租人申请出租房屋手续的唯一凭证,杜绝了以往承租双方任意申报面积和租金。

    租赁管理方事先便于掌控地域内房屋出租和租金的变化。 4、范围要覆盖。

    目前我市租赁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租赁房屋租赁备案,已经成了租赁管理的核心环节。登记备案制度的改革使过去的被动管理变成了主动管理。

    在理论上,要求完全覆盖到辖区内所有房屋存量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随着城市不断拆迁、商品房接连上市、居民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等,使租赁市场不断有微小动态变化。

    因此作为租赁管理者要统一掌握租赁市场的信息统计数据,有多少房屋在租赁市场中流通交易的数据,对政府调整房地产市场的政策,起到重要的信息参考作用。 二、以房产管理的资源为平台,发挥房产部门征税的优势。

    1、保持房产良好形象,以优质的服务促进税收的征缴。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其中房屋是人民群众最息息相关的基本生活资料。

    房产管理部门是政府面对群众重 要窗口,行使的相关行政职能既是管理更是服务。“租房”与“房租”密切相关,有“租”就有“税”。

    税收也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具有强制性的显著特征。如何改变生硬的惯性面孔,以更好的服务促进出租收益人自觉完税,是新形势下房产部门值得认真思考的课题。

    近年来,房产部门在产权登记、房产交易、旧城改造、修缮报修、物业管理各项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这些都是我们做好房产税征缴良好的基础。

    租赁管理部门在合理引进税源,发掘城区经济增长点,方便企业群众上要做足文章,及时有效地利用房产优势,准确周到地提供出租房源信息。把税收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必要的灵活性结合起来,使房产税收制度更好地因地制宜。

    2、广泛开展普查租赁房屋,加大房屋租赁管理的覆盖率。 信息是决策的主要依据,也是做好房屋租赁工作的基础。

    新的租赁登记办法的核心是掌控准确到位的信息(出租房面积、租金的变化)。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出租数据一日千变,这就要求我们不但是简单的等人上门,而是要依靠自身,借助各方力量和资源优势,对辖区地域内进行详尽的出租房源的普查,取得相对静止的一手数据。

    采取房屋的租赁许可制度,规定只有取得房屋租。

    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管理费。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所注销住宿登记。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执罚单位和受罚人。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所谓企业管理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核心的企业组织制度和企业管理制度。

    2、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4.如何加强企业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总结

    检查、服务与管理的重要。

    没有范文。

    以下供参考,

    主要写一下主要的工作内容,如何努力工作,取得的成绩,最后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工作总结就是让上级知道你有什么贡献,体现你的工作价值所在。

    所以应该写好几点:

    1、你对岗位和工作上的认识2、具体你做了什么事

    3、你如何用心工作,哪些事情是你动脑子去解决的。就算没什么,也要写一些有难度的问题,你如何通过努力解决了

    4、以后工作中你还需提高哪些能力或充实哪些知识

    5、上级喜欢主动工作的人。你分内的事情都要有所准备,即事前准备工作以下供你参考:

    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评价、总分析,分析成绩、不足、经验等。总结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是对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理性的思考。

    总结的基本要求

    1.总结必须有情况的概述和叙述,有的比较简单,有的比较详细。

    2.成绩和缺点。这是总结的主要内容。总结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绩,找出缺点。成绩有哪些,有多大,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取得的;缺点有多少,表现在哪些方面,是怎样产生的,都应写清楚。

    3.经验和教训。为了便于今后工作,必须对以前的工作经验和教训进行分析、研究、概括,并形成理论知识。

    总结的注意事项:

    1.一定要实事求是,成绩基本不夸大,缺点基本不缩小。这是分析、得出教训的基础。

    2.条理要清楚。语句通顺,容易理解。

    3.要详略适宜。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写作时要突出重点。总结中的问题要有主次、详略之分。

    总结的基本格式:

    1、标题

    2、正文

    开头:概述情况,总体评价;提纲挈领,总括全文。

    主体:分析成绩缺憾,总结经验教训。

    结尾:分析问题,明确方向。

    3、落款

    署名与日期。

    5.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写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因此,起草租赁合同应当注意一下几点问题:一,要明确所要承租的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等信息,带家具的要写清楚房屋中都附带什么家具,比较多的话可在合同后面附注。

    二,租赁期限要写清楚,如果未约定租赁期限的话,则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三,租金及支付方式要明确具体,以免产生纠纷。

    四,出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天然气、物业等费用,要明确由谁负责缴纳。如果需要装修的话,一定要约定装修条款;如果需要转租,要约定转租条款。

    律师提醒大家,起草合同是需要专业知识的,一份合同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况,因此,应当尽量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来进行起草,这样才能发挥出一份合同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6.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

    7.单位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开

    单位房屋租赁证明具体办理步骤如下:

    1、申请

    出租屋当事人到当地村(居)服务管理站或镇(街)服务管理中心申报,有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产权清晰的,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无房屋《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但房产属无争议的,可由当地村(居)委会出具产权有效证明,领取并如实填写《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表》。

    2、初审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有关资料交村(居)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初审合格的,开具临时有关收件、收款票据。房屋租赁手续费,每年每套80元。

    3、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服务管理站将有关证件、资料统一送到镇(街)服务管理中心办结领取有关票证后,要及时将有关证件及正式收款票据分发给当事人,办理登记期限为3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

    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扩展资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参考资料:

    中国政府网_《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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