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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员工入职培训承诺书

    1.新员工入职承诺书这样写符合劳动法吗

    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大多数条款都是有问题的,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1,没有问题。

    2,有问题。“服从公司任何工作调遣与指令”的约定不合法,工作岗位的调遣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单位就不得单方面调遣。单位所下指令也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3,有问题。试用期的上限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不能孤立地直接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正式期。

    5,有问题。“接到公司停止试用通知后愿意立即离职”,这个前提是单位有明确的合法的录用条件,而单位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光凭单位“不合格”一句话就把劳动者否决的。如果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劳动关系。

    6,有问题。这一条应当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由单位出一笔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个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单位必须出示单位向第三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的发票。如果单位没有出钱,或者没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没有培训协议,或者没有培训费发票,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即使培训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违约金的上限也不能超过单位实际培训费用,而且不应超过剩余的未服务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员工岗前培训协议书算劳动合同吗

    一、培训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法有效!

    二、试用期限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的,劳动者可以主张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合同之时止(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三、你和老板约定的工资属于口头约定,你想主张权利可能缺乏证据支持。

    四、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在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你现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你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培训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四、主张权利需要证据,首先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参考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收集,其它证据自己斟酌办理。

    3.新员工入职承诺书这样写符合劳动法吗

    这份所谓的承诺书大多数条款都是有问题的,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1,没有问题。2,有问题。

    “服从公司任何工作调遣与指令”的约定不合法,工作岗位的调遣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必须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单位就不得单方面调遣。单位所下指令也必须是合法合理的。

    3,有问题。试用期的上限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确定的,不能孤立地直接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即为正式期。

    5,有问题。“接到公司停止试用通知后愿意立即离职”,这个前提是单位有明确的合法的录用条件,而单位也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光凭单位“不合格”一句话就把劳动者否决的。

    如果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维持劳动关系。6,有问题。

    这一条应当另行签订培训协议,由单位出一笔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双方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这个培训是指专业技术培训,而不是一般的入职培训。

    单位必须出示单位向第三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的发票。如果单位没有出钱,或者没有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没有培训协议,或者没有培训费发票,那么劳动者提前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即使培训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违约金的上限也不能超过单位实际培训费用,而且不应超过剩余的未服务期限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公司要求签订一份扯淡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请问一下这种承诺书要

    没有法律效益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只要你和单位不存在一下问题单位就不能向你索要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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