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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偿使用资产管理情况说明

    1.事业单位用于经营性资产如何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的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会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要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资产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2.什么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它是各级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在政府部门履行各项职能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后勤服务中心和所属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分三类进行管理:一是规定省直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有偿使用收入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全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是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三是对财政部门监管的与党政机关暂未脱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实体和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有哪些呢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 (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 (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 (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4.什么是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它是各级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和保障,在政府部门履行各项职能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后勤服务中心和所属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分三类进行管理:一是规定省直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有偿使用收入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全额缴入“湖南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三是对财政部门监管的与党政机关暂未脱钩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营实体和省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5.资金有偿使用合同该怎么写

    内部资金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往来资金结算的及时性,减少货币资金占用,减少财务费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公司、云天化集团公司托管的资产经营单位及各相关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 Q/YYTH20424-2005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3总论 3.1本办法指的资金占用是指各单位与公司财务,各单位之间因业务关系产生的需收款项和公司为各单位垫支的各种款项。 3.2资金占用费是指相互占用资金而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即利息)。

    4公司内各单位资金占用管理 4.1各单位的流动资金由财务部根据业务情况每年核定一次。 4.2各单位与公司财务、各单位之间的需收款项,需及时结算,对超过1个月未结算的,从下月起收取资金占用费。

    4.3资金占用,时间超过三个月者,财务部有权强制划转该单位存款。 4.4向各单位收取的资金占用费财务预算不予安排,但纳入各单位的盈亏额予以考核。

    4.5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需及时清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和账务的正确性。 4.6职工欠公司的备用金,按备用金管理办法执行。

    5各控股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金管理 5.1公司与各控股子公司的货款及其它债权债务,需及时清理,定期核对,保证资金流的畅通。 5.2各子公司欠公司货款及其它款项,超过1个月未支付,需加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

    5.3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在收取欠款时一并计收。如中间遇有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算。

    5.4公司一律不直接借款给各控股子公司,但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建设的需要委托银行定向贷款。 5.4.1委托贷款是指由公司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公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5.4.2委托贷款必须用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支持的项目,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5.4.3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且必须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同时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之一。

    6对托管单位资金占用管理 6.1对云天化集团水富分公司所属的机械厂、云天化中学、云天宾馆、物管中心、云天成都商贸中心、幼儿园等单位,需及时清理公司为其代发的工资和其它代付款。 6.2对不及时支付代付款,超过1个月未结算的,从下月起收取资金占用费。

    6.3资金占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财务部有权要求结算中心强制划转该单位在公司结算中心的存款,收取本金及需收利息。 6.4资金占用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

    6.5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在收取欠款时一并计收。如中间遇有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算。

    7公司与各关联单位的资金占用管理 7.1水富云天医院、水富县天盛公司、水富县天成公司与公司的代付工资、采购资金和其它往来款项,需及时清理,按时支付。 7.2对不及时支付代付款,超过1个月未结算的,从下月起收取资金占用费。

    7.3资金占用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上浮5%。 7.4资金占用费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在收取欠款时一并计收。

    如中间遇有利率调整,采取分段计算。 7.5资金占用费由资金垫付单位财务部门收取,计入当期损益。

    7.6资金占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财务部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取本金及需收利息。 8控股子公司之间的管理 8.1各控股子公司之间资金占用费可以自行协商,但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可以参照公司的规定收取。

    8.2各控股子公司需及时清理、定期核对往来款项。 8.3各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及时清理、定期核对往来款项,及时支付货款的,公司财务可强制措施予以收回。

    9附则 9.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起草人:杨旭 本制度审核人:周先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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