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总结
1.两法衔接的“两法”衔接工作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衔接规范立法位阶低,执行的约束力不强
现行“两法”衔接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高检院发布的《规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试行)》等。前者属于行政法规,虽然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条件、基本程序及工作时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无法涉及刑事司法领域,没有解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证据进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证明规则问题:后者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缺乏规定,而且对其怠于移送案件的情况缺乏有效、可操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极其梗概,作出具体监督权规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或多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各种“意见”等的法律位阶又较低,这种“立法”现状的存在,导致种种规定之间各自为政,造成法制不和谐、不统一的局面。因此,要构建“两法”衔接机制,仅有行政规章制度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提高立法位阶,将其纳入法治体系内来考虑。
(二)多种原因造成行政层面配合的局限
当前,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程序保障和监督制约,行政机关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虽然很多部门法都作了诸如“如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规定,但却无具体的操作细则,更无相应的罚则配套。某些行政执法部门从狭隘的地方主义或部门利益出发,对某些刑事案件作降格处理,以罚代刑,以行政罚款消化刑事案件。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沟通渠道不畅,在现行条块分割的行政执法体制下,各行政执法部门通常是各司其职,缺少相互沟通的渠道,而一个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往往涉及多个执法部门,也给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造成困难。
(三)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不足
由于经济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行政执法的相对封闭性,公安、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是否有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未移交无从得知,从而无法真正介入监督。即使某些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了部分案件线索,也往往因案发时取证不及时、证据未固定或灭失等原因,造成无法立案、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问题。公安机关出于办案警力不足等因素考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往往要求其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及证据后再移交。同时,公安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已作处罚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股不予立案查处,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
2.什么是两法衔接
两法衔接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简称(以下统称两法衔接),是指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实行的旨在防止 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渎职违纪等问题而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 的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公安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中、监 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 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 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两法衔接的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对策
1.加强信息共享。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应创造有利条件,逐步实现单位之间的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一是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的案件情况,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数量、简要案情等。同时,检察机关应及时通报案件的立案监督情况,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及时移送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健全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案犯罪案件,应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应报检察机关备案,主动接受监督。
2.加强协调配合。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协作,联合执法,使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符合公安机关的法定程序,方便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果认为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就应该立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一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也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3.加强引导监督。检察机关应把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合法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为立案监督新的突破点,将推进“两法衔接”机制建设作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与相关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沟通,理顺工作关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不断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重视综合治理。打击犯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全方位打击涉嫌犯罪案件,就必须形成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把案件的移送、侦查、立案等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管理范围,采取奖惩相结合的措施,加强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对应当移送而未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完善激励机制,把移送案件数量与质量作为评先评优重要依据,鼓励行政执法机关积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而营造行政执法与刑事查究良性互动的氛围,增强依法打击各类犯罪的震慑力。
4.两法衔接的建立“两法衔接”机制的意义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机制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的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
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平台业务实现的重点。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义:
旨在建设一个办案资源共享、服务于监督,搭建两法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
资料来源于:金明源两法衔接
5.两法衔接的处理意见我要怎么写啊
【“两法衔接”机制的含义】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简称,主要指工商、税务、烟草、质监、药监等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一种工作衔接机制。
同时,它也包含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处以刑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工作机制。本文论述的主要是前一种情形。
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发现、建议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情况开展立案监督。 【“两法衔接”机制的内容】 “两法衔接”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衔接;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的衔接; 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 四是检察机关和政府监察部门的法律纪检监督与责任追究联系机制。
这四部分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两法衔接”机制体系,其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是“两法衔接”工作的重点。 【“两法衔接”机制的完善】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中,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为将“两法衔接”工作向纵深推进,建立“两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作用,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的目的,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发展的新途径,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机制。
“两法衔接”工作是一项涉及范围广、跨单位、跨部门的工作,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的一己之力,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具有较大的难度,因此,要求检察机关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整体联动。为全面推进该项工作,可以尝试在所属管辖范围内,以检察机关牵头,与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由检察机关、各行政执法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选派。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两法衔接"各项具体事务由两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
二是重点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推进计算机网络系统建设,消除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
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具有基础数据、案件办理、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流程跟踪、查询统计、法律法规查询、案件预警等功能,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应该包括刑事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那些虽未给予刑事处罚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交流沟通,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党风廉政建设宣传工作,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避免“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问题,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避免触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职权罪等渎职犯罪。
三是推动完善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两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牵头,联合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程序规则、证据标准、法律文书等,规范案件移送制度,统一认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两法衔接”工作制度能够有效地贯彻实施,增强衔接机制的切实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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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什么是两法衔接办案情况通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衔接工作办 案情况通报机制。
行政执法机关在每季度结束后下一个月1〇日前向同级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上一季度查处、移送案件的情况和数据;公 安机关每季度应向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上一季度 受理移送案件、立案以及撤销案件的情况和数据;人民检察院每季度应向同级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通报上一季度立案监督、批捕、起诉案 件的情况和数据;人民法院每季度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通报上一季度受理、审理移送案件的情况和数据。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 关对于上级督办和本级提办涉嫌犯罪的案件办理情况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上述所列办案情况通报应当同时抄送政府法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