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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员分流情况说明

    1.什么是“人员分流”

    “人员分流”与下岗不是一回事。

    机关人浮于事、机构臃肿造成的浪费是巨大的。有的单位本来两个人就能干的事三个人干,甚至五个人干,经常是“一杯茶,一支烟,一张报纸看半天”。

    因此,建设节约型机关,必须盘活人才资源,让每个机关干部尽其力、尽其才,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创造出最大的价值。分流机关闲置人员,让机关干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不仅有利于机关精兵简政,改善机关人员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为单位节约了人才、节省了开支,更为社会创造了社会价值。

    因此,人员分流不仅解决了人力资源浪费问题,而且本身也是一种节约。当然,人员不可盲目地分流。

    在人员分流过程中,要本着“无情分流、有情操作”的原则,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分流人员的思想动态,引导他们维护大局,支持改革,正确对待个人工作岗位的变化;要不断拓宽渠道,努力使分流人员各得其所,人尽其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政策标准积极接纳分流人员,为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创造条件。另外,人员分流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规定的编制员额、职数及比例配备人员,坚决执行政策标准,不准搞“特殊政策”,切实把人员定岗分流同完善竞争激励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结合起来,平稳地分流人员,真正达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如下面方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天津市市级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行政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人员分流工作的指导思想:精兵简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干部队伍;调整和优化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的队伍结构。

    第三条 人员分流工作要以"统一部署、部门负责、有序进行、积极稳妥"为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开发区保税区工委(以下简称工委)、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本单位的人员分流工作,要实行"第一把手"负责制。人员分流工作必须在做好"三定"的基础上,一次性地明确被分流人员及其分流去向。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认真落实分流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使分流人员都能得到合理安置。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适应对象一、适用范围管委会隶属的行政单位。

    二、适用对象行政单位在"三定"工作中及其完成后产生的富余人员。第二章 人员分流途径及其相关政策待遇第五条 行政单位人员分流的主要途径是:内部退休、辞职、辞退、成建制转移、离职培训和充实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内部退休一、内部退休是指现行政单位工作人员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一定条件,经组织部门批准后退职退岗,不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同时享受内部退休待遇。二、内部退休条件行政单位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内部退休:1、男职工年满五十七周岁以上的和女职工年满五十二周岁以上的;2、经鉴定,确实已丧失工作能力的,不能再继续工作的。

    三、男职工年满五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具有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人可以申请提前退休,经审批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四、暂缓内部退休下列人员由所在单位报退休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先暂缓内部退休,待暂缓原因终止后按本方案执行。

    1、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尚未终结的当事人;2、接受内部审计期间的当事人;3、在工伤治疗期间的。五、工委组织部和劳动人事局是负责内部退休工作的主管部门。

    工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含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劳动人事局负责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退休审批工作。内部退休手续在劳动人事局办理。

    六、办理程序符合内部退休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休手续:1、申报内部退休人员名单各行政部门按照内部退休条件,确定内部退休人员,并将名单报编委办公室,经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2、编委办公室负责将审核结果汇总,报编委审批后,由劳动人事部门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同时通知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

    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休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3、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内部退休人员的工作交接,人事主管部门要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七、内部退休待遇内部退休人员在内退期间享受在职时的全部工资和福利待遇,在此期间,遇有工资福利的调整,享受调整后的待遇。内部退休人员不享受已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八、后期管理:办理完内部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退出工作岗位并与原单位脱离,不再纳入行政人员编制管理。九、各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再聘用已内部退休人员工作,但经过批准的可以继续工作。

    第七条 人员辞职一、鼓励个人创业、自谋职业,是推动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才的合理配置的重要途径。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尊重个人的择业自主权,允。

    2.职工分流安置是什么意思

    职工分流安置意思是:企业负责工人重新就业。

    分流安置方法是:

    改制企业人员构成及折抵情况。原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工伤人员、企业精减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家属工、离退休、退职人员等人数和折抵情况,时间以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准。

    劳动关系处理情况。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拟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企业拟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及支付时间、总额及资金来源)。

    职工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包括对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社会保险费、集资款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标准、具体时间、方式和资金来源)。

    职工分流安置

    首先鼓励企业更多内部分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发展第三产业等,创造新的就业空间。支持企业成立人力资源公司,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采取劳务派遣、企业间余缺调剂等方式,向缺工地区和企业有组织输出职工。支持企业盘活原有厂房、场地,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为分流人员创业提供场地支持和创业服务。允许职工与企业协商一致后,保留一定期限劳动关系离岗创业。

    对企业在内部转岗安置职工中开展转岗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通过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予以支持。在促进转岗就业创业的同时,将强化托底安置。对就业困难人员,将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援助,加强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对困难人员较为集中的社区和工矿区,支持企业通过设立车间、代工点等吸纳就业。

    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e68a847a6431333365633866业家庭人员,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托底帮扶。各地新增或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去产能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3.如何做好机构整合后人员分流工作

    三个原则扎实做好人员分流工作:一是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严格按照部门“三定”规定核定的机构数、编制数、领导职数进行分流,严禁超编分流,优化人员结构,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整体效能提升。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

    按照人随事走与身份区别对待的总体要求,认真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干部职工思想情绪稳定,积极投身到新岗位新工作中。三是坚持合理分流、人岗相适的原则。

    以分流人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岗位要求为依据,力争做到人岗相适,使每位干部职工都能够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4.劳动法中关于职工分流到新单位工资

    1、劳动法里关于合同工年薪假具体规定如下: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2015年85号什么离岗人员分流人员的安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人〔2015〕85号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为保障和促进中国石化深化改革、转型发展,妥善做好产业结构调整、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等所产生离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化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原则(一)依法合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二)效益导向。

    贯彻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三)分类指导。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具体政策,合理确定待遇,尊重离岗人员选择,鼓励单位结合实际创新分流安置办法。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一)本意见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关停并转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二)本意见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经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本意见中的离岗人员仅指上述适用人员。(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派遣制员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依法和劳务派遣协议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失去岗位的,单位应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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