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交物业费承诺书
1.开发商改了规划,与我协议免缴物管费,我怕开发商今后变卦,物业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协议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即可正常签订。
这是由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涉及到广大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充分了解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当前各种经营单位的性质和种类比较复杂,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比较普遍。
为防范欺诈行为,减少交易风险,有必要考察双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信用情况等,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年检证明资料等。 2、注意合同条款的对等性。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要签订义务多、责任重、权利少这类一边倒的合同,例如合同只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违约要如何处理而无业主委员会违约如何处理的内容。 3、合同条款要明确。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与业户之间发生的一项劳务的交易准则,其根本要求是实用,合同的用词用语不需要华丽、完美,但是一定要明确,言简意赅,避免毫无意义的空话,同时合同前后不能出现矛盾。 4、管理费标准的确定。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中的管理费标准的确定必须合理、合法,具有可执行和可操作性。既要照顾物业管理企业实际开支情况,又要顾及业户的负担。
既要使物业管理企业有收益,又要使业主有所获。 5、对项目分包合同的特殊要求。
物业管理企业承揽的有些项目是从其他承包商那里分包而来的,此类合同涉及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发包方是否允许承包商对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通常的情况是发包方禁止项目转包和分包或规定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转包、分包都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否则转包或分包行为无效。
对物业管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承包商往往对分包方隐瞒了原合同的规定,对此应当直接向承包商提出此问题并要求其征得发包方同意才能将物业管理项目转包或分包。 6、仲裁机构名称要写具体。
大多数《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在约定仲裁事项时,只是笼统地写一旦发生纠纷在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门解决。这样的仲裁条款只是约定了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实际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所以对仲裁机构必须写清具体名称。 7、签字盖章应同时具备。
《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签约时,往往是由双方各自的代理人(企业法人委托的经办人)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经办人的签字和单位的印章,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如有的单位以合同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为由,否认经办人签名的效力。
为了不给这些人以可乘之机,订立合同时应当经办人签名和单位印章同时具备,经办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的委托书。
2.关于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及有关法律
验房注意事项 一、收房日期和形式 已经买过房人可能有过这样的遭遇:如期接到收房通知单后,全家人兴冲冲地赶到新居现场,却发现,现场已经是非常热闹,人来人往。
也许你早上8点多钟就来现场了,却要排到中午甚至下午才能验收房子。面对这种情况,你要有绝对的耐心。
既不要被现场热闹的气氛感染,急着交钱收房,也不要失去耐心,冲工作人员发起脾气,甚至在验房的时候“找碴儿”,一定要本着“新生活开始第一天”的心态,和开发商、物业公司配合好,要知道,从此,这就是你的新家园。 我们建议,大家在接到开发商验房通知后(不论是否分批接到),请及时联系各楼栋的牵头人,尽量分批集中统一前往,人多力量大嘛! 如果收(验)房通知单的寄达日期超过了契约的规定日期,应属延误了交房时间,大家看契约规定的赔偿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要向开发商提出。
验房时,一定要先验收,检查过房屋没了问题,或所有的问题都已得到圆满解决后,再签字。千万不能同意先签字再拿钥匙看房验收。
只要业主签署了房屋交接单,办理了入住手续,那么开发商就会以“业主已经认可”为由,对质量问题拒绝赔偿。所以,在房屋交付时,邻居们弄清楚该房屋是否已经具备交付条件十分重要。
前往验收房屋,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最终签署房屋交接单和办理入住手续。业主相应义务的履行,首先要存在前提,即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除了具备房屋交付的法律文件外,该房屋的实际质量也应当符合规定。
切记!到时大家分批集体验收。人多、眼多、智慧多!如果开发商不同意,有问题找组织---临时业主委员会,联合起来抵制开发商、物业公司的各种侵权行为。
临时业主委员会应该设验房专题,将验房中出现问题及时发布,提醒大家随时关注。 二、需要准备的验收工具 1、房验小锤:用来检查墙面、地面、窗台空鼓。
2、稍大一点的水桶:用来检查地漏、排水管是否通畅。 3、卷尺:用来检查房屋净高等。
4、验电插头:用来检查插座有无脱线、不通。 5、网球:用来检查排污管道有无障碍物。
有显示日期功能的相机(带闪光灯),律师建议最好用光学相机—用于房屋有问题时留影取证。 正常验收房子时间一般是持续2-3个钟头,建议早晨8:30去或下午2:00去。
有条件的可请专业人员帮你验房。 三、验收过程和具体步骤 要根据购房契约和补充协议验收房屋,下面提供验房的参考步骤,通过的项目可在后面打“√”,未通过的注上说明,最后汇总,请开发商代表签字确认。
各位邻居有认为需要添加的其他验收内容,就自行添加或发到网上来,相互提醒相互帮助! 第一项:查验文件 业主在收楼时,首先要审核开发商是否具备交付的全部法律文件,必要时可以要求核对相应原件。只有证件(原件)齐全,才能签署收楼单。
只要开发商手续不完整,即便该房屋实际不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实际居住,也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交付。业主也有权拒绝在相应手续上签字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如果确实被要求收楼,也要在相关文件, 如《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证书》”等字样并妥尚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分别有以下文件资料需要查验: 1、规划部门出具的《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上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还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3、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必须具备。
4、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取得,要带走。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据此承担保修责任。
必须取得,要带走。 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
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部门(如南京市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必须具备,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14、管线分布竣工图(水、强电、弱电、结构)—可带走。房屋的设计图纸和水电路图纸,管线如何走,哪些墙可以打,配电箱及配线箱的使用说明等。
第二项:核实面积,计算和落实房款得多退少补问题。 面积结算是验房手续当中比较重要的一项。
请带上契约或副本,确认售楼契约附图与现实是否一致,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契约面积是期房的销售面积,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还要请测绘单位对已完工的住宅楼进行实测。
测绘部门出示的面积实测表,就是开发商和我们要进行面积结算的依据(一般在入住后开发商才请测绘单位对已完工的住宅。
3.物业费不交被起诉怎样写理由
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时收取的费用,物业管理费一般在购买房屋后就开始交纳。
如果拖欠e79fa5e98193e59b9ee7ad9431333433623836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物业对没有缴费业主进行起诉,起诉的结果就是补齐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则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的,将因此向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败诉所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