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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

    1.向监察委信访办写情况说明怎么写

    格式

    开头:

    顶格写上收信机关的名称,应了解掌握收信机关的行政职能,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即使向最高层级的机关提出,有关机关也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转送或交办给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

    不要一信多投或投寄给不属于该机关行政职权内处理范围。如果确定不了行政机关,可投寄给信访工作机构。介绍一下信访人自己的自然情况,如:姓名、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等等。如果是联名信需署上两名信访人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地址及所代表的人数。

    正文:

    按照《信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就是为了证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信访人生产生活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信访救助。

    为了便于行政机关证实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应该获得信访救助,信访人要如实提供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因此,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陈述必须客观的表达其本来面目,是怎么回事就怎么写,原原本本,不加任何艺术处理或修辞,更不能根据自己的想法“随意推测” 、着意描绘;是什么程度就讲什么程度,不能添油加醋,故弄玄虚,更不能随意虚构,危言耸听。

    这是因为,不真实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是会殃及信访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其次,对信访权力的实现造成障碍,导致办理机关在审查和办理环节遭遇本不应有的障碍,增加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成本,最终损害的还是信访人的利益。

    信访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信访事项的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写清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物、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损害的具体利益等等。这些内容应当尽量写的详细一些,要把关键的最想反映的事实叙述清楚,力求言简意赅。

    结尾:

    写信访人的诉求,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本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这样便于收信机关和受理机关与写信人沟通联系。如果是联名信,要由每位信访人亲自签名。只标明人数的多人联名信,要写上两名代表的姓名、所在单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邮编,而且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名,方是有效署名信件。

    本人签名,表示自己对上访信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需要通过与信一起递交的有关信访事项的证实材料或照片等,要在信的结尾写上所附相关证实材料的名称和份数,所附证实材料最好是复印件,原件要自己保存好,待受理机关调查取证时提供。

    上访信写好后要用邮局统一印制的有效信封邮寄,封皮填写要按格式要求填准邮政编码,写清邮寄单位或收信人姓名、信访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范文

    上 访 信

    信访人:颍州区程集镇xx村民委会xx西队村民小组

    信访请求:

    一、依法确认xx小学所占用土地归xx西队村民小组所有;

    二、确认xx村民委会与张xx所签《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

    三、依法追究xx村委会擅自非法买卖土地的违法违纪责任;

    信访事实:

    xx小学位于xx自然村东头。学校所使用土地原是xx村委会xx西队的耕地,后因xx小学的建设需要,xx西队无偿提供耕地给学校使用。2004年之后因乡镇小学合并,xx小学被撤销,学校所剩校舍、操场等一直没有处理。2005年10月18日,xx村委会在xx西队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张xx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xx村委会以9万元的价格将张营小学卖给张xx。后xx村西队村民发现学校的土地被卖,要求xx村委会予以处理,但村委会一直拖而不决。

    信访理由:

    (罗列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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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3年35号文件公安部关于处理上访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适应新形势下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公安部对2008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3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2013年7月19日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

    3.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相关是什么意思

    就是接受信访事项,会对信访内容进行调查,并在调查后书面给予回复,同时,记入信访登记台账,信访处理结果接受上级部门监督。

    信访立案标准:1、经上级领导批示并要求处理结案或指定直接查办的;2、控告检举党员干部、群众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反映某些部门或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严重失控的;4、对处罚不服且有正当理由的;5、因节育手术造成严重后果且处理不当,或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服并表示异议的;6、反映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行政侵权和严重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因计划生育工作遭到打击报复的;7、检举贪污、挪用、私分、挥霍浪费计划生育经费的;8、按政策规定应予解决,但有关部门或单位推、拖、顶着不办或政策规定不明确需要变通处理的;9、其他应立案调查的信访事项。

    4.产生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产生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 1、法院工作存在不足 一是少数审判人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审判作风不够端正,在办案过程中存在态度冷、硬、横、冲现象;有的在庭审上语言不恰当,甚至不让当事人把话说完,导致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而出现上访。

    二是有些办案人员审判指导思想存在偏差,过于强调一步到庭,强调当事人主义和居中裁判,不愿做判前释法和判后答疑工作,不愿用过多时间和耐心去做调解工作,有的只在庭审上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只要有一方表示不同意就简单一判了之,这样,不仅导致案结事未了,甚至激化矛盾,引发当事人上访。 三是少数案件质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

    有的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在叙述事实、证据论证、说理及校对等方面存在疏漏、说理不透、内容简单等问题,致使当事人不知道败诉或定罪量刑的原因,进而对公正的裁判结果产生怀疑而上访。有的是在程序上存在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实体裁判不服而上访。

    如刘某因承包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该案由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主审法官做双方调解工作,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这本来符合民诉法规定,但在调解书上只署主审法官一人的姓名,这意味着将普通程序转换成了简易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刘某接收调解书后反悔,但在调解内容上找不出理由,却以程序违反民诉法为由到处上访。 假如在调解书上署上合议庭成员姓名,刘某便无理由上访了。

    四是对涉诉信访工作力度不够。有些初信初访案件能够及时处理,由于工作拖拉而没有及时审查处理,或虽已审查,但没有认真审阅案卷,对初访人只做简单答复,不能令人信服,以致初信初访案转化成了信访老案。

    有的存在怕访心理,对无理缠访案不能果敢处理,而是被动应付,致使其缠访不息。另外,上级法院接访后,极少下基层进行调查核实、调取案卷材料,或者很少加强与下级法院的信访信息沟通,而是将信访件层层批转到基层法院,而基层法院对一些信访人提出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信访人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则再上访、再批转,反反复复,历经几年,成了信访老案。

    2、信访者认识存在偏差 一是有些当事人文化水平低,对法律一知半解或片面理解,总认为办案人员有偏见,裁判不公;有的当事人自认为有理就能打赢官司,一旦案件因证据不足败诉,不是从法律规定、事实证据等方面找原因,而是主观臆断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偏袒对方,并以此到处上访。 二是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是万能的,要为当事人的案件承包到底,只要自己的案件胜诉了,不管对方当事人是否有履行能力,都要求法院尽快执行到位,一旦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便上访,称法院不执行生效判决,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强烈要求上级或党政、人大等机关责令法院尽快执行。

    三是有些投机型上访人明知自己上访无理,但在利己思想驱使下,认为只要把事情闹大,上面就会重视、解决,自己就有利可图。为达到自己的上访目的,他们选择重大活动、市、省、全国“两会”期间,上市赴省进京上访。

    四是一些当事人认为,人治大于法治,找的机关越高,找的领导级别越高,自己的问题越有可能得到解决,从而出现了较多的越级访。 3、社会有关方面的原因 一是有关责任单位对信访工作方法欠妥。

    我县对信访案件实行县、乡(镇)、村三级联合处访制,有的责任单位怕当事人在自己的责任范围出现上访,则在逢年过节对其管辖内曾上访人上门看望,以困难补助等名义给予经济安抚,上访人得到补助款后“胃口”大开,又踏上了上访路。 二是舆论宣传助推了一些当事人上访。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了大量信访案件,媒体经常报道某个案件在某个领导的关注或接待下,给予了较好地解决。报道领导干部接待处理信访、为民排忧解难是正常的,但一些当事人看到报道后产生上访心理,有的案件审理都过去多年了,不论该不该上访,有理没理,也去上访。

    我院今年就有2件这样的信访案件。如果媒体在宣传领导干部为信访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也报道一、二件对无理缠访、违法闹访进行处理的事例,那些自知无理的当事人也就不会上访。

    关于信访案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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