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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纪检案件情况说明

    1.纪委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1)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或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

    (2)审理需呈报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政府审批的案件。(3)审理虽然不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直接行政处分权限之内,但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案件。

    (4)审理申诉案件。(5)审理征求意见案件。

    包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征求意见的案件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检查部门和信访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6)审理下级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7)审理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案件。(8)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议或复查的案件。

    (9)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和执行纪律的情况调查研究,进行业务指导。(10)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和规定。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

    2.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方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扩展资料:

    工作职责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431366261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3.纪检委调查案件,什么情况下会移送

    以下情况会移送: 1、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查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需由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依法受理和查处的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同级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处理。

    2、由县级以上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党组)立案检查的案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把立案材料、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材料)移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 3、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相互移送涉及党员、干部案件的有关材料,要坚持同级移送,分级查处的原则。

    互相交接有关案件材料,必须正式办理移送手续。 扩展资料: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2、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3、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参考资料: 共产党新闻网-纪律检查机关查处案件互相提供有关材料通知。

    4.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的方法有几种

    主要有八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扩展资料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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