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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校车情况说明

    1.关于幼儿园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安排情况说明

    一、车辆接送老师必须清楚并遵守接送时间。

    二、接送过程,老师不能坐车头,锁好前后车门。要组织好学生,不能让学生打开窗口、门。或打架。接送老师给每一位学生系好安全带。

    三、态度要和蔼,热情。家长交代事物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并及时向各班主任转交接。

    四、学生上下车时,老师必须亲自下车。护送学生亲自交到家长中,并做好各班事物交接工作。

    五、学校通知或资料单据,必须由接送老师亲自转交家长手里,不能由学生转交。

    六、校车接送回来,一定要清点人数,并保持回车干净。

    七、接送老师必须凭卡接送幼儿。如有食物与药物必须听家长交代清楚做好登记,并要求家长签名。

    八、出现漏接情况。当接送老师与司机同负责任。

    九、接送老师要保管好学校的财务。

    十、司机要安全行车、不开快车、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

    十一、如发现特殊情况及家长意见,必须报告学校主管领导。

    2.申请校车路线报告怎样写

    一、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过渡期内申请非专用校车使用许可的车辆,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查验即可),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业务办理流程(一)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教体局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和行驶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校车运行方案、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等材料。(二)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分别依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工作,分别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申请人未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三)教育行政部门自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对不予批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申请人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有关校车标牌申请表,同时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校车标牌。(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校车标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的,发放校车标牌。

    在非专用校车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申请人需要申请将车辆喷涂为校车专用外观的,按有关改变车身颜色的要求,办理变更登记。

    三、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所需材料1、校车使用申请报告;2、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3、机动车行驶证;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证;5、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单;8、随车照管人员和驾驶人安全责任书。买校车建议宇通吧。

    安全放心。

    3.关于校车的使用和安全有什么特殊规定

    我国对校车采取的是许可使用: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办理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 险。

    取得许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法律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关于校车驾驶员。

    我国法律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3)无致 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 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 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4.学校怎样写校车驾驶员资格证明

    驾驶校车需要取得校车驾驶证资格和相应等级的驾驶证。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则》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第七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5.应如何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

    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

    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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