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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说明怎么写

    1.必要共同诉讼中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怎么开

    【确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分析:此案中现在只有张小红是法定的可确立继承人。因为张三之父母已死亡,且张三已离异。

    【相关证明】

    1、张三父母之死。找村委会、村理的老人或了解情况的乡亲为你证明 张三之父,张三之母的死亡,在此证明证言基础上由村委会确认一下:

    2、张三离异。生效的离婚判决,就能证明他们夫妻关系解除了。一般 凭此证已经可以了,但年代以久是有否变化无法证明,你则找民政证明不能查到其有重新登记复婚的记录。这样证明他们应出的,否则他们属失职或刁难,本身没有记录就不存在,那么要存在他们必须有记录。而且他们查不到是他们的失职。

    【需不需要起诉】

    不需要起诉,根据正常的遗产继承手续办理即可。

    2.财产继承人证明怎么写

    1、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父母、配偶、子女的基本情况即可。

    2、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写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基本情况即可。

    3、如果存在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除写明上述1的内容外,还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4如果存在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除上述有关内容外,还要写明继承人、转继承人的基本情况。

    另外,还要注意《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第一顺序继承人关系怎么办,养子需要写上去吗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在本无自然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形成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养父母子女关系是通过收养的法律行为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做了有关规定,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于养子与养父母间形成了拟制血亲,因此养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继承人书面申请怎么写

    第一、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确认直接影响到大陆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实现。众所周知,遗产继承的发生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的发生。但海峡两岸的现实状况限制了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大陆一方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在台亲人的情况,也不可能及时获悉台湾当事人的生殁情况,更无从取得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文件,包括“死亡诊断书”、“除户誊本”等。

    而台湾当局在其“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规定,大陆居民继承台湾居民遗产的,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内,大陆继承人需以书面形式向台湾“法院”表示继承;否则逾期视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说,大陆继承人办理在台遗产继承的“继承时效”是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3年以内。若大陆继承人未及时获悉在台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自然也就无法表示继承,从而将导致继承权利的丧失。

    第二、关于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的确认。根据台湾“民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卑亲属”,即子女、孙子女等(包括养子女),不受辈份限制;第二顺序继承人父母;第三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包括同母异父或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第四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其中“配偶”并未固定列入某个继承顺序,而是作为继承人与其他实际取得遗产的不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台湾对“养子”的规定是:一、必须是当事人亲自收养,不得由他人,包括配偶、父母等代为“收养”;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20岁。上述两项缺一不可。否则该养子是不会被承认享有继承权的。

    第三、如何办理继承在台遗产手续。根据1992年两岸在新加坡签订的《两岸公证文书查证使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台湾当局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有关规定,大陆居民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台遗产的继承:(1)在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书》及《委托公证书》;(2)上述两份公证文件经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两岸交流基金会“验证”后,才会被“推定为形式上真实”,才可在台湾使用(“验证”通常由在台的受委托人办理);(3)向台湾“法院”提出“继承申请”,台湾“法院”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确认大陆继承人的继承权;(4)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5)向遗产保管人(通常为被继承人的善后处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遗产的要求;但每一继承人所能继承的遗产限额最高为200万新台币,超过部分会被“收归国库”。

    成都律师:网页链接

    鉴于在办理涉台遗产过程中,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海峡两岸就同一遗产继承问题所作的不同规定等等,均会影响到当事人在遗产继承中的切身权益。当事人最好在办理继承前向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对相关规定有所了解,以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5.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分别如何分配

    法律规定: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继承。说的是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内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您说的应该是老人有遗嘱的情况,应该按照遗嘱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根据法律法律解释,此处应当联系遗嘱内容理解“第一继承人”和“第二继承人”的含义,不能断章取义,直接定性“第二继承人”是否失去继承的权利。因为,非法律职业人书写的遗嘱,不可能完全容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去写,所以,遗嘱继承时应当探究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6.继承人申请怎么写

    一、如何办理房屋继承过户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的注意点

    (一)许多产权继承人在没有处分房产时都没有继承概念,产权证是爷爷或。一、如何办理房屋继承过户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二、办理房屋继承过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产权继承过户的注意点

    (一)许多产权继承人在没有处分房产时都没有继承概念,产权证是爷爷或奶奶的,到了孙子辈,卖房过户时才知道需要继承。这样的继承应先顺序到父辈,父亲的姊妹兄弟应全部到场。一般家庭之前对房产做了内部分割,这样、其他子女应放弃继承,由房屋实际占有(分配)人一人继承。

    (二)如果房屋产权人子女多,且房屋实际占有人去世,办理继承公证时,在其他子女放弃继承后,由房屋实际占有人的配偶和子女代为继承。

    (三)产权人死亡,其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为便于交易,配偶和子女任何一方可放弃产权,由一人继承。

    上述三种情况,取得继承公证书后,应在产籍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换证后方可交易。

    (四)共有人死亡,产权人(其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这种情况办理继承公证后不用换证即可交易。

    现实中、在过户环节“卡壳”的这种情况最多,产权人往往以产权、名字都是自己的,不需要征求别人意见为由而要求过户,忽略了产权共有的客观事实。当然、也有丧偶后购买的房屋的情况,这种情况交易前需要析产(证明丧偶后购买)后才能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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