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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同学在公安局工作,那公安保密协议范本是怎么样的

    xx县政府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三、不利用办公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以及从事与日常办公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

    五、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

    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六、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不外传甲方业务的各项数据。

    八、不外传甲方员工资料。

    九、不外传其他甲方的营运管理信息(包括计算机、网络相 关信息)。

    十、确需外传的,提交甲方审批。 因违反以上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字) :

    年 月 日

    2.公安保密责任有哪3种

    公安局的内设机构根据级别不同与区域差别公安局内的设置是不同的,一般设有:刑警大队,交警大队,治安警察大队,巡警大队,经侦大队,国保大队,禁毒大队,网监大队,人口管理大队,法制办,信访办,督察室,110指挥中心,装备股,政工室,办公室及辖区各派出所。

    公安局一般不专设保密科,然而大局的机要室比科还要大级别还要高。

    比如武汉市公安局的机构设置:

    指挥中心、办公室(外事处)、政治部(副局级)、纪委(监察)、督察室(副局级)、装备财务处、经济犯罪侦查处、经济保卫处、禁毒处(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监管处、警卫处、刑事侦查局(副局级)、信通处(科技处、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巡逻民警处(巡逻民警支队、防暴支队)、特警支队、治安管理处、户政管理处、交通管理局(副局级)、消防局(副局级)、法制处(过去兼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现不履行此职能)、出入境管理处、文化保卫分局、水上分局、公共交通分局(便衣警察支队)、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钢城分局、重点工程分局、离退休干部处、警察培训学院(副局级)。

    下辖有若干区公安分局:江岸分局、江汉分局、硚口分局、汉阳分局、武昌分局、青山分局、洪山分局、东西湖分局、汉南分局、蔡甸分局、江夏分局、黄陂分局、新洲分局、森林分局。

    3.是否需要签订保密承诺书

    案例分析:法学专业学生周某大学毕业后报考了国安部门某职位。

    经艰 苦的努力,周某以笔试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面试,后又顺利通过面 政审等环节,成为一名公务员。由于周某的工作性质涉及国家秘因此,在上岗时要经过系统的保密教育培训,确保自身掌握基 保密知识和技能,以应对工作中的事务,有效防范国家秘密的泄周某听同事说,为了保护国家秘密,他们都要签订保密承诺书, 某认为自己既然选择了这份工作,也非常热爱这份工作,是不可将国家秘密泄露出去的,签不签保密承诺书都无所谓。

    周周某的想法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 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涉密人员的很多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等重要信息, 关系着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涉密人员的上岗比一般国家公务员 要多一些特殊环节和要求。 保密教育培训和签订保密承诺书,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涉密人员工作的安全性,保障国家秘密不被泄露或 不被不法分子利用,这与涉密人员的信念无关,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因此,周某的想法是错误的,涉密人员上岗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 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 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4.警察辞职后保密要求如下

    ( 1)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 2)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

    ( 3)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等。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 3 年至 5 年,重要涉密人员为 2 年至 3 年,一般涉密人员为 1 年至 2 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借调中央机关工作期间,借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之机,私自拷贝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存储在个人移动硬盘中。在借调结束离岗时,未及时清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将移动硬盘带出借调单位。2008 年 3 月,张某将该移动硬盘交本单位同事王某使用时,王某将其中部分文件、资料拷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导致大量国家秘密和重要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张某、王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职责

    一、要牢固树立保密工作意识。

    二、要建立落实保密工作责任。

    1、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定密责任制、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责任制、涉密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人员责任制等。

    2、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最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即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应负全面领导的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组织领导的责任,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领导责任。

    扩展资料:

    符合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条件的机关、单位应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要害部门、部位;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具体的保密要求有以下几方面:

    (1)由机关、单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2)建立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将保密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

    (3)对在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并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4)结合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

    (5)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保密制度

    6.涉密人员上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 1)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

    ( 2)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

    ( 3)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等。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 3 年至 5 年,重要涉密人员为 2 年至 3 年,一般涉密人员为 1 年至 2 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借调中央机关工作期间,借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之机,私自拷贝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存储。咨询或者服务等,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涉密人员离岗;

    ( 2)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私自拷贝大量涉密文件,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核心涉密人员为 3 年至 5 年,借参与重要文稿起草之机,王某将其中部分文件,作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2008 年 3 月、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 3)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时间等情况确定、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

    某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张某借调中央机关工作期间。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包括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导致大量国家秘密和重要信息泄露,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

    涉密人员离岗的,不得擅自出境。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资料,有关部门给予张某,不得为境外组织,重要涉密人员为 2 年至 3 年、离职对知悉的国家秘密仍然负有保密义务,由原涉密单位。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事件发生后,存储在个人移动硬盘中、本单位负责、开除公职处分;属于其他情况的。脱密期自机关,甚至在就业,张某将该移动硬盘交本单位同事王某使用时、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王某开除党籍、资料。一般情况下、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资料拷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在借调结束离岗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擅自将移动硬盘带出借调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一般涉密人员为 1 年至 2 年、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未及时清退持有的涉密文件:

    ( 1)清退个人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及涉密信息设备,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并办理移交手续

    7.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报告涉不涉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3373734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

    8.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报告涉不涉密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四)邮寄、e799bee5baa6e997aee7ad9431333363373734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七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公共信息网络及其他传媒的信息编辑、发布,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进行采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或者任用、聘用的境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第三十一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将涉及绝密级或者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机构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将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第三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三十四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关、单位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采取保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六条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第三十七条 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三十八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第四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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