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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提拔科级干部任职承诺书

    1.如何写拟提拔科级干部公告材料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选准、选好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拟提任人选xxx等同志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xxx,男,汉族,xxx年7月生,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入党,现任xxx副主任、,拟任xxx办公室主任公示时间为7天(2012年3月28日至2012年4月3日)。

    公示期间,对于提任人选的问题及有无违反纪律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来信、来电、来访。凡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凡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署名,以便核查。

    值班电话:xxxxxxxx 中共xxx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2.事业单位提拔副科级干部个人谈话内容

    如组织部找你谈话,你就说感谢组织的培养和关心,我一定会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不辜负组织的信任,等等。如是纪检部门找你谈话,你就说,感谢组织上的信任,不论提拔到什么重要的岗位,今后我都一定会保持良好的作风,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以身作则。

    内容扩展: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任副科级相关条件:

    1. 年龄原则上35岁以下。

    2. 学历大专以上。

    3. 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4. 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称职(或合格)。

    5. 符合任职的其它条件(灵活的,是因岗位所需提出的要求)。正常情况下这是硬性要求。

    担任副科级相关程序:

    1. 单位向组织部门提交干部意见。

    2. 组织部门在你所在单位进行干部考察,第一环节是民主(不明确人选,但关键要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和人选)必须意见集中,得票过半。第二环节是对得票过半的干部定向考核,从德、能、勤、绩、廉和任用意见方面进行民主测评。第三环节是进行干部考察谈话,谈话人数不少于你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的80%。

    3. 通过以上环节,你被列为拟提拔人选,进行为期七天的任前公示。

    3.新型领导方式

    你可以直接参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4.“三监”“三察”是什么含义

    “三监”给干部划出“警戒线”。

    一是自我监督,建立领导干部任职承诺公示制度,要求新提拔任职的21名科级干部如实填报《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在《廉洁从政承诺书》上签字表态,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对所填报内容和承诺情况进行公示,促使新任职干部时刻进行自省、自警。二是家庭监督,积极发动领导干部家庭成员进行监督,先后组织领导干部家属33人(次)参加廉政教育培训,着重围绕党内廉政法规、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干部家属如何当好“廉内助”等多个主题,对领导干部家属进行培训,并向领导干部的配偶、父母电话了解其在家庭中的表现和业余生活,多方位监督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

    三是社会监督,构筑信访、电话、网站、短信“四位一体”干部监督平台,及时受理反映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及违法违纪等方面问题的举报,促使领导干部自觉履职尽责,廉洁从政。

    5.任职前谈话记录怎样写

    关于廉政教育谈话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干部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廉政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教育谈话制度,是区纪委领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话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谈话制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四条 每年年底,区委对全区各单位担任现职的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一次集体廉政谈话;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每年要向区委、区政府的分管领导递交廉政承诺书。第五条 区纪委每年根据干部调整情况,组织新任职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第六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教育谈话:(一)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二)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三)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四)有其他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的问题。第七条 谈话的对象:全区各部、办、局、群团、街道等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要职能部门或单位的科级负责人。

    第八条 谈话的组织: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也可委托或指定纪委副书记、纪委常委进行谈话。第九条 谈话的程序及要求:(一)承办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话对象,报有关领导审批。

    (二)承办部门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谈话对象。(三)对职务晋升或工作调动进行廉政谈话的领导干部,在对其审计后进行,谈话后要求其写出廉政承诺,保存在该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中。

    (四)需要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五)谈话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话对象。

    (六)谈话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基本情况。无特殊需要不记录谈话内容。

    (七)受领导委托、指定对有关谈话对象进行谈话的,事后应将谈话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第十条 对谈话人员的要求:(一)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话对象。

    (二)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三)不准打击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向谈话对象提出不正当要求。

    (四)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信访举报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读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保密的谈话内容。

    第十一条 对其他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谈话活动,由各级纪(工)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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