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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殖关停承诺书

    1.非法使用国土养殖保证书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2.非法使用国土养殖保证书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提出项目建设书面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畜牧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项目备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个人持畜牧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表,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具体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合理确定用地位置、范围、面积等;畜禽养殖个人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占用耕地的,还应写出复耕保证书;畜禽养殖个人持项目备案表、土地出租或转包合同、标有尺寸的平面布置图、位置图(涉及占用耕地的还应出具复耕保证书)等文件资料,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备案。

    3.从法律角度讲养殖场关停补偿

    《具体解读》

    1、关停关闭养殖场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25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就明确为符合条件的畜牧养殖业提供了获得补偿的法律依据。

    (2)《环境保护法》

    (3)《大气污染法》

    (4)《水污染防治法》

    (5)《土地管理法》

    (6)《城乡规划法》

    2、哪种情况会引起关停?

    环保环评严重不达标

    被划入禁养区

    涉嫌违章建筑

    3、对养殖场进行关闭关停会采取哪些措施呢?

    (1)拆:拆”指在一定时间内要求强制拆除。

    (2)关:“关”的方式有很多,可以简单地要求关闭,在一定的时间内处理设备和产品,并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一次性谈定,直接把养殖场关闭,然后支付停产停业损失。

    (3)转:“转”在实务中的比例很小,其关键在于有没有后续的政府资金或者政策扶持,一般只有企业在当地有巨大影响,职能部门才可能会把养殖行业转到相近的行业。

    4、关停、关闭我们不服怎么办?

    要分三种情况说:1、土地是否有使用权?是租赁还是承包?

    2、厂房手续不齐全

    3、环评不达标

    5、禁养关停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一次性:一次性货币补偿

    非强制性:非强制性的,自愿拆除,少量补贴

    6、关停与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1)关停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征收拆迁,则需要对房屋,土地,装修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按照市场价值评估,参照590号令,土地管理法等。

    7、补偿不到位怎么办?

    (1)协商解决 (2)复议或者诉讼

    8、被强制关停或强拆了怎么办?

    (1)可以向关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83432停主管部门陈述企业自身情况,包括损失,企业发展前景,企业关停后续安排争取政策扶持;

    (2)向企业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反馈情况,积极争取产业导向政策和资金;

    (3)对关停行为要求其上级机关进行复议审查或进行司法审查;

    (4)对企业的改造升级进行预订方案设计;

    (5)协调拆迁方相关部门积极谈判。

    4.查国家对养殖关停的补偿标准

    禁养一般是对环境有污染的,一旦进入禁养范围内原则上是要补偿,《畜牧养殖条例》当中给予实际规定的。一旦落到实践中,可能没有依据、没有范本说明养殖场到底怎么拆迁、怎么补偿。

    实践中就应该按照一般的生产经营补偿,但是在计算内部附属设施和所带来利润差别的时候就是五花八门的。我们曾经做过浙江杭州地区一个大型的养猪场的案件,补偿是按照每头猪250块。大家都很清楚,养殖是不断循环的,如果拆迁导致养殖场两年不能建成,那么应不应该按照养殖批次计算利润损失呢?我记得温州有一个大型的养殖基地是这么做的,辽宁营口我们也做过一个养鸡场的孵化基地也是这么说的:“拆迁会导致我的养鸡场两年不能恢复经营生产,而且我每年养殖家禽大约是3-4个批次,每一个批次的损失额度是固定的。”这样的补偿是比较合理的。

    这主要是停产损失的问题,其他的按照一般生产经营性的土地、厂房、附属设施、装修和一些简单的机器设备,该按照重置价的按重置价走,能搬迁就应该按照搬迁费走,这跟一般经营性是可以互相参考的。只是养殖类的停产损失的补偿跟一般经营性是不一样的。

    5.政府关停养殖场赔偿有哪些

    国家对蓄禽养殖场的补偿,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能正常繁殖的、以经济利用为目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禁止养殖区内不得饲养畜禽。

    政府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限期进行关闭或搬迁,对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才能由县、镇两级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各地补偿规定不尽相同可到当地具体咨询。

    6.从法律讲堂谈养殖场关停有哪些补偿

    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禁养,对不符合标准或者规模不大的养殖场实行关停关闭、禁止养殖。

    我们在实践中接到若干养殖行业关停等非土地利用拆迁的案件,一直想探讨关于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很多养殖场都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的,一旦关停关闭应该怎么来补偿他们?应该对他们进行哪些方面的安置或者补偿?法律在这方面确实是有些缺失的,所以实际经营者往往会很茫然,不知道应该怎么跟当地政府谈补偿问题。

    我们对此做了梳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读养殖行业关停的补偿问题。 关停适用哪些具体的法律依据呢?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个是经营层面。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或者2012年1月1日国务院实施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这在生产经营面能够产生关闭、停止经营的效果。

    第二个是土地层面。按照《土地管理法》,在基本农田范围内兴建养殖行业,可能涉嫌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占地。

    有时到底属不属于违法占地是有争议的,如果利用荒地、废弃地进行养殖行业或者畜牧业的建设建造,则是没有问题的。 第三个是建筑层面。

    从《城乡规划法》来确定到底属不属于违章建筑。 以上是从法律的三个层面来总结的:一、经营。

    按照《环保法》或者《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来调节,使之关停关闭;二、土地。针对违法用地问题,如果认定非法占地事实清楚,也可以责令其关闭关停;三、建筑。

    对建筑实行强制拆除,这种情况下经营不得不停止。这样就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养殖行业禁养形态。

    很多地方所实施的就是只要停止养殖,把养的鸡、猪、羊卖掉,对环境问题不再产生危害,征收方的任务就算完成了,既不要房子也不要土地,80%都是这种情况。 还有的是要求进行拆除建筑,再恢复土地原貌。

    这种情况比较少,因为一旦要拆除建筑,就要给出一定的补偿,为了少给补偿或者不给补偿,往往仅要求停止养殖。 那么对关闭养殖行业到底如何补偿?其实这与最后所造成的后果是关联的。

    如果双方都同意关停后可以利用原有养殖用房改扩建、重新修整来做别的行业,那么就只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现实中有些地方按照一只鸡、一只羊多少钱的方式赔偿,还有一些地方,如果九月份成熟的鸡能卖30块钱,七月份没成熟只能卖15块,那就补贴15块钱,这些方法易操作而且补偿低。

    如果双方对上述方式都没有异议,就可以按照此类方法进行。很多地方现在也采取对生产经营效益充分评估后进行补偿的方法。

    相关部门以环保、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的名义进行关停,最后补偿和后果怎么进行关联?如果还可以利用原有的厂房,那补偿就低,如果无法利用就只能进行拆除,因为厂房原本只符合养殖用房的条件,现在不能继续养殖也不能从事其他业务,这样建筑就没有任何意义了,那就有权利要求合适的补偿。 仅仅在国务院公布的《畜牧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中第25条对补偿有简单的规定:确需关停、关闭、搬迁的,给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县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补偿。

    具体怎么补偿、遵循哪些规律和补偿方式等问题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标准,我们在实践中总结了两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方法,如果确需采取关停关闭,厂房要进行拆除,就应该参照当地征收拆迁的标准来予以补偿。

    尽管征收方不要土地,但是对养殖行业的经营者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不能继续从事养殖业,建筑也不复存在,就应该参照征收拆迁的补偿标准。 第二种方法,如果没达到上述后果,则应该按照民事损害赔偿的角度进行计算赔偿、主张损失。

    比如可以主张机器设备无法再重新利用;机器设备重置价的损失,例如一年的停产停业损失是20万,5年不能经营就可以主张100万等。 在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形下可以主张此类实际损失,这个损失往往包括有形损失和无形损失。

    有形损失是能够看到的装修、附属物,或者机器设备无法重新利用等造成的实际性有形损失。无形损失则来自于长时间无法正常经营导致没有盈利等情况,有些企业还可以就专利和知识产权进行主张。

    实践中无非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即以正规的征收拆迁或民事损害赔偿为标准。双方可以就主张进行协商,协商不清时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这是我们在方式方法的选择上提供的两种思路。 养殖行业关停关闭应该如何补偿,是从上位法立法本意所应该保有的含义中和民事的基本规则中推论出来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

    7.养殖场遇到禁养与关停时应该怎么进行维权呢

    由于禁养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养殖场关门、整改或者迁移,2017年禁养还会继续,将会有更多的养殖场关门。

    为什么要划禁养区?禁养区划定有什么标准?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听一下拆迁律师吴少博怎么说。 吴少博律师:严格讲在八、九十年代各地发展养殖种植类行业比较多,因为养殖行业入门门槛低而且能够解决村民工作、收入来源的问题。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对环保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各个地方都在划定相关的禁养范围,特别是在一些水源保护地。从全国来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长三角等范围,还有江苏,湖南等重点水源保护地,以及名胜古迹保护区的范围内都划定了禁养范围,目的就是保护环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产、生活。

    遇到禁养以及因为环境问题而关闭的养殖场、养殖小区,作为养殖场的经营者到底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从国务院公布的规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关停、关闭、搬迁全部的养殖场或养殖小区,有利的净化水质以及大气环境,支持进行规模化改造以及规模化建设。我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也是如此进行要求的,并且结合《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来讲,全国范围内的养殖场进行关闭搬迁势在必行,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2013年国务院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当中所划定的范围主要是在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名胜风景区、城镇居民区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区禁止养殖行业的存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对于新建养殖场的选址要给予严格的审批,对前期未在禁养区范围之内的养殖场进行严格监管,比如缺失证照的要补办。

    一旦划到禁养区的范围内要停办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停发相应的动植物养殖补助等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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